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
- 法人: 任金民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7-30
- 办公地址: 市文峰区东工路南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任金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乾康、乾康医药、安阳乾康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yang Qiank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500764887027X
- 纳税人识别号 410502764887027
- 组织机构代码 76488702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500100005402
- 登记机关 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9-20
- 营业期限 2004-07-30~2024-07-29
- 注册地址 市文峰区东工路南段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西药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保健品营养品->保健品、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药品、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中药饮片、食品/酒水/零食、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健/药品/医疗->生物医药->原料药、保健/药品/医疗->医药药品药剂->中药饮片、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日,同年11月通过GSP认证;注册资金500万元;位于安阳市东工路南段;占地面积6000多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3500平方米,办公、营业面积990平方米...... 经过公司全体员工的辛勤努力,已与全国多个厂家建立了稳定可靠的业务关系,销售网络遍布十几个省一百多个地市,其中华北制药 、哈药集团、山东新华、杭州民生、天津天士力等国内知名企业指定我公司为河南代理商。良好的业务供应关系,供应商的支持,为乾康医药的快速发展提供了空间。 企业为谋求更大发展,2004年成功收购了武汉第六制药厂,走出了一条依托药品工业企业带动商业发展的新路子,迈入了产销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轨道。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闫超 | 自然人股东 | 2500.00万元 | 50.00% |
焦大治 | 自然人股东 | 2000.00万元 | 40.00% |
李秀芳 | 自然人股东 | 500.00万元 | 10.00% |
河南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 | - | - | 0.00% |
张福有 | - | -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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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 | 2016-09-20 |
注册资本变更 | 4900.00 | 5000.00 | 2016-02-05 |
经营范围变更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 | 2016-02-05 |
负责人变更 | 李秀芳 | 任金民 | 2016-02-05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秀芳,闫超 | 任金民,闫超 | 2016-02-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闫超;李秀芳; | 闫超;任金民; | 2016-02-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 | 2015-11-17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4900.00 | 2015-11-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 | 2015-11-10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5000.00 | 2015-05-25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秀芳,张福有 | 李秀芳,闫超 | 2015-05-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福有;李秀芳; | 闫超;李秀芳; | 2015-05-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福有:90%;李秀芳:10%; | 李秀芳;闫超;焦大治; | 2015-05-25 |
投资人变更 | 张福有:90%;李秀芳:10%; | 李秀芳;闫超;焦大治; | 2015-05-25 |
期限变更 | 10 | 20 | 2014-07-01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0 | 20 | 2014-07-01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须凭有效审批证件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及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审批证件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2011-11-15 |
经营范围变更 |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化妆品及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避孕套、创口贴、透气胶带、针灸针、负压罐、刮痧板、医用纱布、绷带、医用口罩、橡皮膏、棉球、棉签、接尿器、血糖仪、中医仪器、注射器、输液器等产品销售。 | 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卫生材料,消毒制品;中药材收购。(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须凭有效审批证件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 2010-07-23 |
股东信息变更 | 河南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510%;张福有:390%;李秀芳:600%; | 李秀芳:100%;张福有:900%; | 2010-06-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张福有:900%;李秀芳:600%; | 河南新博源医药有限公司:510%;张福有:390%;李秀芳:600%; | 2009-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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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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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海关 | 4105960520 | 2011-12-09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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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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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 - | 1377****675 | - | 025-6****262 | - | 8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319****077 | qiankangl*****6.com | - | - | 86 |
13281818115 | - | 1328****115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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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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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庆、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0502民初1860号 | 一、被告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庆借款264600元及利息(第一笔利息以44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扣除12000元;第二笔利息以4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第三笔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学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学庆负担342元,被告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10 |
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行、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502执118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三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福有,李秀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10-13 |
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523执1225号之七 |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3983101822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1209635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7-2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豫0502民初1597号 | 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68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3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1)豫05民终21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80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4-16 |
任宏伟、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502执2463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秀芳、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任宏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4-16 |
任宏伟、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502执246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任宏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4-02 |
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506执恢162号之一 | 一、查封被执行人樊章印与案外人李爱芳名下共有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永明路XX号楼XX层XX号(房权证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号)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2-24 |
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安阳嘉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502民初5041号 | 一、被告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16763.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16763.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三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福有、李秀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2.54元,由原告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497.96元,被告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河南省三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福有、李秀芳负担859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5 |
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506执恢16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樊章印、宰艳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2-05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503执87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李秀芳、张福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告 | 2020-12-09 |
崔文英、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502执176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崔文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20-11-11 |
王玉芹、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503执异113号 | 驳回案外人张翼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0-11-11 |
韩新田、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502执176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韩新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1-0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505执3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李秀芳、张福有、闫超、焦大治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10-16 |
刘某某与任某某、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0)豫0503民初1100号 |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10-15 |
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191执1318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0-09-29 |
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9)豫0523执156号之三 |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 13×××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63958.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28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李秀芳、张福有、闫超、焦大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505执32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李秀芳、张福有、闫超、焦大治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0-09-19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李秀芳、张福有、闫超、焦大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505执32号之一 |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乾康医药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安阳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武汉第六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李秀芳、张福有、闫超、焦大治名下银行存款530306.7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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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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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2021)民终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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