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子奇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3-09
- 办公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50号杏花国际广场B-办1306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子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鑫剑、鑫剑集团、安徽鑫剑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100591435419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35419
- 曾用名 安徽鑫剑实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100000622121
- 登记机关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0-29
- 营业期限 2012-03-09~2032-03-07
- 注册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50号杏花国际广场B-办1306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铝方通、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铝单板、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工、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铝合金门窗、企业服务->企业IT服务->IT基础设施
- 公司简介 安徽鑫剑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安徽省省会、安徽大城市合肥,合肥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金属大厦909室,于2012年03月09日在合肥工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属于合肥竹木加工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胡结云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吴子奇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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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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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B140 | 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50号杏花国际广场B-办1306 | 2018-10-29 |
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有色金属、钢材、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通讯器材、汽车配件销售;基础设施、生态农业、医药产业、旅游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有色金属、钢材、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通讯器材、汽车配件销售;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基础设施、生态农业、医药产业、旅游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0-29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开户许可证 | 2018-10-29 |
名称变更变更 | 安徽鑫剑实业有限公司 | 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6-07-05 |
经营范围变更 | 钢材销售、房地产项目投资、酒店项目投资、旅游项目投资、医药投资咨询(以上凡涉及许可的项目均凭许可证件经营)。 |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有色金属、钢材、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通讯器材、汽车配件销售;基础设施、生态农业、医药产业、旅游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7-05 |
地址变更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金属大厦909室 | 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省徽商钢材市场B140 | 2013-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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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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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 | 151555136*****.com | 0551-6****915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 - | 3833739*****.com | 0551-6****318 | - | 74 |
吴** | 执行董事 | - | - | 0551-****916 | - | 81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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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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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子奇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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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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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上海工程局耕云路(蓬莱路-始信路)综合改造工程钢材采购招标 | 中标公告 | 钢材 综合改造 | 上海 | - | 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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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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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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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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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103民初2096号 | 一、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钢材款7214411.4元; 二、被告张传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运费16622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537349.4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7380637.7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计息;之后利息以尚欠钢材款及装运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88元,由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745元、被告张传斌负担296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4元、被告张传斌负担1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6-23 |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皖01民辖终562号 | 一、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4253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12-30 |
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0103执2743号 | 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7-06-19 |
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0103民初5216号 | 一、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5598.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77432.9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之后以2735598.63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鑫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57元由被告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5-25 |
安徽鑫剑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0121民初2040号 |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226.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丁震提供担保的位于包河区屯溪路388号顶峰公寓D幢2702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28619号)、查封许梦菲提供担保的位于包河区屯溪路388号顶峰公寓D幢2702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28620号); 三、查封吴子奇提供担保的位于庐阳区阜阳北路901号云顶雅苑2幢1706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60104号)和位于庐阳区阜阳北路901号云顶雅苑2幢1704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60103号)及位于合经区锦绣大道以北、始信路以东青年公寓3幢1010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8751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16-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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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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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 (2021)皖民终1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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