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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刘胜利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16-12-07
  • 办公地址: 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海兰路33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7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13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4

招标金额

11,676,825

供应商

14

中标数量

5

中标金额

-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胜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龙井农商银行、龙井农村商业银行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0~3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22405MA13W2GA5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3W2GA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22405000100165
  • 登记机关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12
  • 营业期限 2016-12-07~
  • 注册地址 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海兰路333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成立于中国唯一省市同名的城市,东北地区和吉林省重要的交通枢纽中心城市和新型工业基地,有雾凇之都之称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吉林,公司办公地址位于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海兰路333号,7年来,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6000.00万元 32.00%
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6500.00万元 6.60%
新跃塑料软包装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0.00%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20.00%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3.20%
吉林汪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3.70%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3.20%
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3.70%
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7.6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桂荷发 董事 - - - - 79
宋桂洪 监事 - - - - 79
孙彬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2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桂荷发 董事 -
隋吉平 董事 -
马志忠 董事 -
田瑞金 董事 -
岳磊 副董事长 -
李立新 董事 -
刘胜利 董事长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合作机构准入项目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信贷业务合作机构准入项目 吉林-延边 - 2023-11-17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合作机构准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人身意外险 抵押物保险 信贷业务合作机构准入项目 抵押履约保证保险 吉林-延边 - 2023-11-08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谊办公楼房屋租赁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房屋租赁项目 吉林-延边 69.50 2023-10-18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谊办公楼房屋租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房屋租赁项目 吉林-延边 69.00 2023-09-21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墙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 招标公告 外墙改造工程 吉林-延边 75.22 2023-09-0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佰9楼维修改造工程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维修改造工程 吉林-延边 - 2022-07-12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佰9楼维修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公告 维修改造工程 吉林-延边 18.44 2022-06-29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办公室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班台 办公家具 吉林-延边 26.13 2022-06-28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办公室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办公家具 吉林-延边 26.80 2022-06-16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 吉林-延边 63.77 2022-05-30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行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篮球场门球场改造工程 民俗体育场建设项目 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 装饰项目 吉林-延边 63.81 2022-05-25
延吉高新区细胞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 吉林-延边 - 2022-04-13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定点制作单位入围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服装定点制作单位 吉林-延边 - 2022-02-18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装定点制作单位入围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服装定点制作单位 服装定点制作机构服务 桌工 吉林-延边 - 2022-01-24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佰支行电梯井玻璃幕墙改造工程(二次招标)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电梯井玻璃幕墙改造工程 吉林-延边 26.29 2021-09-07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分理处装修改造工程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相关信息公示表 中标公告 菌种生产车间项目 装饰装修工程 装修改造项目 装修改造工程 防疫医疗物资储备库基础设施 吉林 88.75 2021-08-24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佰支行电梯井玻璃幕墙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二次招标) 招标公告 电梯井玻璃幕墙改造工程 吉林-延边 26.43 2021-08-24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佰支行电梯井玻璃幕墙改造工程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电梯井玻璃幕墙改造工程项目 吉林-延边 - 2021-08-13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分理处装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装修改造工程 吉林-延边 - 2021-08-02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分理处幕墙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招标公告 幕墙改造工程 吉林 17.43 2021-08-02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延边凯之盛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2 1 26.13 2022-06-28
2 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3 2 127.58 2022-05-30
3 中宸欣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 1 26.29 2021-09-07
4 延边博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1 1 88.75 2021-08-24
5 长春市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1 1 - 2020-09-30
6 延边荣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1 1 - 2020-09-30
7 吉林省益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1 1 - 2020-09-30
8 延边冠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1 1 - 2020-09-30
9 延边快捷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1 1 - 2020-09-30
10 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19-01-28
11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1 1 - 2019-01-28
12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19-01-28
13 长春圣威雅特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1 1 - 2019-01-28
14 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1 176.30 2017-10-16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延吉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 1 - 2022-04-13
2 延吉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1 - 2020-08-07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少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吉2401民初1354号 一、被告袁少枫、孙丽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2147.58元、利息57754.70元,共计509902.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17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452147.5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利息及罚息计算); 二、如被告袁少枫、孙丽玲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以被告袁少枫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光华路XXX号X单元X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建筑面积为124.1平方米],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袁少枫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被告刘盼盼、刘丹、张志文、吴春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袁少枫、孙丽玲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9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9499元,由被告袁少枫、孙丽玲、刘盼盼、刘丹、张志文、吴春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6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吉2401民初1732号 一、彭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36130.31元,并支付利息25395.42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止,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36130.31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7.9624995‰计算); 二、彭冬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彭冬抵押的房屋[延吉市朝阳街检察小区10号楼2单元6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面积为71.18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证明第0013908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彭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彭冬、彭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3(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共计5523元,由彭冬和彭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6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汉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吉2401民初3481号 一、被告吴汉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1315.34元、截至2021年8月17日的利息20553.00元,并继续支付2021年8月18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合同罚息(以本金461315.34元为基数,按每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0%计算)。 二、如被告吴汉琳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吴汉琳名下位于延吉市林海路17号X单元XX、建筑面积147.8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志文、崔文、孙立冬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吴汉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8元(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264元,由被告吴汉琳、张志文、崔文、孙立冬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15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执恢58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5-27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功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执恢77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5-27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功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吉2401执异7号 驳回案外人汪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4-01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功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吉2401执异8号 驳回案外人汪清县暖馨供热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4-01
许金兰、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10522号 一、许金兰与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0月15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 二、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解除对延吉市光华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延字第XXX号:地下室92.8平方米、一层81.3平方米、二层91.44平方米,合计265.54平方米)的抵押登记; 三、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协助许金兰办理延吉市光华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延字第XXX号:地下室92.8平方米、一层81.3平方米、二层91.44平方米,合计265.5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许金兰支付违约金(以房款20万元为基数,自2003年1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案件受理费4450元(许金兰已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由延吉五洲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2-03-10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11456号 一、武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89413.10元,并支付利息25762.42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止,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武松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松抵押的房屋【位于延吉市延南路嘉禾小区11号楼4单元601,产权证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94.82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吉(2018)延吉市】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张秀秀、武贵富、徐汉香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武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14元,由武松、张秀秀、武贵富、徐汉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3-10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海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11858号 一、被告许海巍、田春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2021年7月27日止的利息243652.47元,并按月利率8.90625‰计算承担2021年7月28日起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合同罚息; 二、被告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立国、李秀娜、高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3元(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796.50元,由被告许海巍、田春宝、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立国、李秀娜、高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 2022-03-10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5民初1439号 一、被告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1年10月22日之前的利息为6851988.80元,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15625‰继续计息); 二、被告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日内,向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万元; 三、原告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汪清县金城大街801号,权属证号分别为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6)汪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20套房屋及56台机器设备(SJSZ-65型双螺杆PE木塑主机4台、SJYF-240定型台4台、SJYF-240切割机4台、螺旋上料机4台、SHR-500型单高温混合机1台、加长螺旋上料机1台、SWP-400型破碎机1台、SHJ-75B专用双螺杆主机1台、SHJ-75B专用电控柜1台、SHJ-75B专用水冷系统1件、SHJ-75B专用立式搅拌料斗1件、SHJ-75B专用不锈钢导向分盒1件、SHJ-75B专用5.5KW不锈钢破碎风机1台、SHJ-75B专用5.5KW高压风机2台、SHJ-75B专用160直管18米、SHJ-75B专用160*0.5米短管3件、SHJ-75B专用160*45弯头6件、SHJ-75B专用160文氏三通2件、SHJ-75B专用160工业波纹管3件、SHJ-75B专用800旋风分离器2件、SHJ-75B专用1.5立方旋风料仓1件、树枝树杈粉碎机1台、秸秆粉碎机1台、削片机1台、输送机3台、木粉机1台、烘干机1套、配电柜2台、木条木块粉碎机1台)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吴国新、董平对被告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510.00元,减半收取138255.00元,由被告汪清斯宅木业有限公司、吴国新、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2-17
金辉、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吉民申4049号 驳回金辉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2-01-12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执恢95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1-12-24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太阳谷民俗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吉24执恢7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1-12-23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金春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吉2401民初7658号 停止位于延吉市南岗街XXX号水晶嘉园X号楼XXXX号、XXXX号、XXXX号房屋的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边盛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14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楠、崔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民初2077号 一、徐楠、崔长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返还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117993.77元以及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8.15625‰计算); 二、徐楠、崔长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7万元; 三、如徐楠、崔长义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徐楠、崔长义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602688号,共同共有,坐落于延吉市朝阳街215-1号,建筑面积为176.96平方米】,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元,减半收取计6490元,由徐楠、崔长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8-26
费金伟、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最高法民申2299号 驳回费金伟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21-08-18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长艳、郑晓东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执178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1-07-22
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林、王景香、高阳、延边惠生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01执218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1-07-22
张荣林与王景香、吉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24民终36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张荣林、王景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6-30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5-31 (2022)吉24民终1142号 侵权责任纠纷 被上诉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0)吉24民再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第三人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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