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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何文强
  • 注册资本: 21436.91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8-05-18
  • 办公地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2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博飞Boif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54

技术专家

32

无角色

21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5

招标金额

3,315,574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13

中标金额

7,110,660

客户

8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文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博飞仪器、北京博飞、博飞
  • 注册资本 21436.91万元
  • 实缴资本 21436.91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Bofei Instru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19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302633700664E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302633700664E
  • 组织机构代码 633700664
  • 曾用名 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000005200133
  • 登记机关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7
  • 营业期限 1998-05-18~2038-05-17
  •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2号1幢
  • 国标行业 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通用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
  • 专业行业 餐饮/小吃/甜点->中式餐饮快餐->北京菜、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经纬仪、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全站仪、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水准仪、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水平仪、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测量仪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股东 15389.65万元 100.00%
陕西航光仪器销售公司 - - 0.00%
山东测绘仪器公司 - - 0.00%
吉林省北方测绘仪器设备公司 - - 0.00%
北京京仪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0.00%
北京京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制造、加工仪器及附件。修理、销售仪器及附件;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造、加工仪器及附件。修理、销售仪器及附件;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出租办公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01-06
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仪器及附件。修理、销售仪器及附件;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造、加工仪器及附件。修理、销售仪器及附件;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出租办公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01-06
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仪器及附件;修理、销售仪器及附件;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出租办公用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造、加工仪器及附件;修理、销售仪器及附件;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出租办公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01-06
负责人变更 张红光 何文强 2019-02-22
主要人员变更 李绍,卢瑾,王旭文,张宏波,张红光*,晏涛 何文强*,李绍,卢瑾,王旭文,张宏波,晏涛 2019-02-22
期限变更 20 40 2018-05-16
负责人变更 孙建军 张红光 2018-03-19
主要人员变更 1 孙建军 董事长;2 卢瑾 董事;3 谢宾 董事;4 杨晓霞 总经理;5 晏涛 监事会主席;6 张宏波 监事;7 王旭文 监事 1 张红光 董事长;2 李绍 董事;3 卢瑾 董事;4 李绍 经理;5 晏涛 监事会主席;6 王旭文 监事;7 张宏波 监事 2018-03-19
注册资本 6047.26 21436.91 2018-01-24
注册资本变更 6047.26 21436.91 2018-01-24
主要人员变更 1 孙建军 董事长;2 李根梓 董事;3 谢宾 董事;4 李晓 董事;5 张洁 董事;6 李根梓 总经理;7 晏涛 监事会主席;8 张宏波 监事;9 王旭文 监事 1 孙建军 董事长;2 卢瑾 董事;3 谢宾 董事;4 杨晓霞 总经理;5 晏涛 监事会主席;6 王旭文 监事;7 张宏波 监事 2016-04-05
主要人员变更 1 孙建军 董事长;2 谢宾 董事;3 张洁 董事;4 李根梓 董事;5 李晓 董事;6 李根梓 总经理;7 吴振山 监事会主席;8 沈佩宁 监事;9 卢瑾 监事 1 孙建军 董事长;2 李根梓 董事;3 谢宾 董事;4 李晓 董事;5 张洁 董事;6 李根梓 总经理;7 晏涛 监事会主席;8 张宏波 监事;9 王旭文 监事 2016-01-11
注册资本变更 5547.26 6047.26 2015-07-08
注册资本 5547.26 6047.26 2015-07-08
注册资本 4047.26 5547.26 2014-07-16
注册资本变更 4047.26 5547.26 2014-07-16
股东信息变更 1 北京京仪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317.26 企业法人;2 北京京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60 企业法人;3 陕西航光仪器销售公司 30 企业法人;4 吉林省北方测绘仪器设备公司 20 企业法人;5 山东测绘仪器公司 20 企业法人 1 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047.26 法人股东 2013-09-26
名称变更 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2013-09-26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3-09-26
经营范围 制造、加工仪器及附件;修理、销售仪器及附件;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咨询;出租办公用房。 制造、加工仪器及附件;修理、销售仪器及附件;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出租办公用房。 2012-09-0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亦庄海关 1113210079 2012-03-1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1069552555 - - - 010-6****555 - 72
杨大兵 - - - - - 70
057187858619 - - - 0571-8****619 - 71

联系人共 10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何文强 董事长 -
孙建军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 -
杨晓霞 总经理 -
谢宾 董事 -
卢瑾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可研设计服务合同采购询价函--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 中标公告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 可研设计服务 北京 - 2021-08-03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一批 招标公告 机器设备 北京 101.00 2021-02-11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博飞外墙改造工程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外墙改造工程 北京 109.82 2019-07-31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博飞外墙改造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外墙改造工程 北京 120.74 2019-07-09
磁通门经纬仪中标合同 中标公告 磁通门经纬仪 综合地球物理场观测系统设备 北京 148.60 2019-04-17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高压新装、增容供电改造工程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高压新装增容供电改造工程 北京 - 2018-10-25
上海市地震局地磁仪器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地磁经纬仪 地磁仪器 上海 27.30 2018-09-29
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磁通门经纬仪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中标公告 磁通门经纬仪 天津 180.00 2018-09-07
云南省地震局TDJ6-NM无磁经纬仪 维修询价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 云南 3.67 2017-12-04
云南省地震局无磁三脚架 询价采购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 云南 2.40 2017-11-27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面向震情跟踪的综合地球物理场观测系统(二期)设备采购项目(一)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磁通门经纬仪标准仪器 差分GPS测量仪 观测系统 质子旋进磁力仪 北京 196.80 2017-07-14
辽宁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仪器设备 辽宁-葫芦岛 - 2016-06-20
辽宁核工业工程勘察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仪器设备 辽宁-葫芦岛 - 2016-06-01
园林测量设备经纬仪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告 中标公告 正像光学经纬仪 园林测量设备经纬仪 江苏 10.00 2015-12-22
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教学实训大赛设备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中标公告 建筑工程仿真实训及三位可视安全管理软件 数控车床 工程测量仪器设备 铣床 陕西-西安 - 2015-12-01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地震测量仪器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重力仪 地震测量仪器 地磁经纬仪 安徽-合肥 75.40 2015-05-08
河北省地震局地震专业设备采购预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垂直摆 水氡仪 前兆台网2设备 磁通门经纬仪 气象三要素体应变 信息台网1设备采购 集成多业务路由器 前兆台网3设备 数字式温度计 扩频微波通信设备 井下短周期地震计 3G无线路由器 寻北仪 强震记录仪 水管仪 水汞仪 伸缩仪 GPS观测系统 前兆台网5设备 数字水位仪 前兆台网4设备 地震专业设备 地震数据采集器 甚宽频带地震计 数字化测氡仪 前兆台网1设备采购 数字测汞仪 测震台网2设备 短波传输设备 短周期一体机 测震台网3设备 网络交换机 河北-石家庄 34.00 2013-07-04
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自准直经纬仪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 自准直经纬仪 北京 32.90 2013-03-04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京桥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 1 109.82 2019-07-31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3 3 494.00 2019-04-17
2 上海市地震局 1 1 27.30 2018-09-29
3 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 1 1 180.00 2018-09-07
4 辽宁核地质建筑勘察有限公司 2 2 - 2016-06-20
5 江苏省海安中等专业学校 1 1 10.00 2015-12-22
6 安徽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 1 1 75.40 2015-05-08
7 河北省地震局 1 1 34.00 2013-07-04
8 中国科学院光电研究院 1 1 32.90 2013-03-0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京0115执453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23
赤峰市红山区开拓测绘仪器经销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8)京0115执672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峰市红山区开拓测绘仪器经销部、蔺文斌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峰市红山区开拓测绘仪器经销部、蔺文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峰市红山区开拓测绘仪器经销部、蔺文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8-19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8)京0115执671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大地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新疆大地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大地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0-08-19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23188号 一、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租金855256元; 二、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水电费54974.18元; 三、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0272元; 四、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装修损失20000元; 五、驳回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00元(已交纳);由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528元,由北京永钻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26
泰仕登快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15民初4958号 一、变更泰仕登快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的部分标准,即自2018年开始,针对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一、二层租赁物的租金,泰仕登快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应交租金数额的65%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泰仕登快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9元,由泰仕登快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3299元(已交纳),由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1-15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双桥北方测绘器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15民初11079号 准许原告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 2019-09-16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泰仕登快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京0115民初3887号 一、泰仕登快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2月31日前的房屋欠付租金共计1563852.5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 二、驳回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3元,由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20元(已交纳),由泰仕登快捷酒店(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3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2-01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大地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15民初15913号 被告新疆大地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五万九千九百二十六元四角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五万九千九百二十六元四角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九元,由被告新疆大地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8-03-23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博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京0115民初15919号 一、被告内蒙古博北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十七万四千零五十元及利息损失(以十七万四千零五十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九十一元,由被告内蒙古博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7-12-01
湖北省测绘技术经济开发公司上诉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买卖合同纠纷 (2016)京03民终11017号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5029号民事判决; 二、湖北省测绘技术经济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一十六元及利息损失(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5元,由湖北省测绘技术经济开发公司负担4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1元,由湖北省测绘技术经济开发公司负担5071元(已交纳);由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6-11-06
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博飞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通民(商)初字第4422号 一、被告石家庄博飞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六万一千五百元; 二、被告石家庄博飞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应付未付金额为计算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九元,由被告石家庄博飞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5-12-04
北京博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昌明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4)通民初字第2017号 一、被告内蒙古昌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五十八万零五百零九元七角元; 二、被告内蒙古昌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按违约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零六元,由被告内蒙古昌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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