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张跃文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6-26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经济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人力资源专家
1
技术专家
39
无角色
12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0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跃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黑龙江宝迪、宝迪、宝迪肉类食品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1282677451444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745144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2303100019412
- 登记机关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21
- 营业期限 2008-06-26~2028-06-25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经济开发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牲畜屠宰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生鲜肉类蛋品->冷鲜肉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肇东市肇东市经济开发区,主营 猪肉 等。公司秉承"为顾客服务,勇攀高峰"的经营理念,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请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20000.00万元 | 100.00% |
北京爱云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20000.00万元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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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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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北京爱云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2023-12-21 |
股东信息变更 |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北京爱云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2023-12-21 |
股东信息变更 | 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北京爱云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0.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 2023-12-21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朝俊、王赶年 | 张钱英、张跃文 | 2022-07-21 |
负责人变更 | 王赶年 | 张跃文 | 2022-07-21 |
经营范围变更 | 牲畜屠宰;饲料加工;畜禽饲养;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自有房屋租赁服务 | 许可项目:牲畜屠宰;饲料生产;家禽饲养;牲畜饲养;食品销售。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 2021-11-19 |
主要人员变更 | 笪春德、王朝俊 | 王朝俊、王赶年 | 2021-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笪春德、王朝俊 | 王朝俊、王赶年 | 2021-04-02 |
负责人变更 | 笪春德 | 王赶年 | 2021-04-02 |
主要人员变更 | 胡海伟、王朝俊 | 笪春德、王朝俊 | 2020-07-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胡海伟、王朝俊 | 笪春德、王朝俊 | 2020-07-17 |
负责人变更 | 胡海伟 | 笪春德 | 2020-07-1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20-04-17 |
经营范围变更 | 屠宰加工(凭批准号绥屠准字201345号生猪定点屠宰证经营),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喷雾干燥猪血球蛋白粉制造(凭编号黑饲证(2014)12801饲料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19日)、畜禽饲养(凭(肇)动防合字第20100090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屠宰资质证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证; | 2020-04-1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自有房屋租赁服务。 | 2016-11-01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王鹏 | 胡海伟 | 2016-07-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王鹏 | 胡海伟 | 2016-07-27 |
主要人员变更 | 王鹏 | 胡海伟 | 2016-07-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王鹏 | 胡海伟 | 2016-07-27 |
主要人员变更 | 夏继华; | 王鹏; | 2015-06-19 |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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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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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关 | 2314960129 | 2009-08-0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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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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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涛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1800****844 | 2003-yingj*****3.com | - | - | 86 |
黄从进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59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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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赶年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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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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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泰控股(海南)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黑7104执恢1号 |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2-04-24 |
乾泰控股(海南)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7104执恢18号 |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2-04-24 |
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黑1282执129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14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 | (2019)黑7104执64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 2019-11-15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 | (2019)黑7104执67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 2019-11-15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 | (2019)黑7104执66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 2019-11-15 |
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黑民终13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1-15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 | (2019)黑7104执70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 2019-11-15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 | (2019)黑7104执65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 2019-11-15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 - | (2019)黑7104执69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 2019-11-15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71执375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71执370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71执372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71执373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71执371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黑71执376号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0-3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津01执1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07-19 |
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黑1282民初115号 | 一、被告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3305.00元; 二、被告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息129104.50元(从2014年9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按工程款613305.00元为基数); 三、被告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4日起至613305.00元工程款全部偿还清时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给付原告天津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2.00元由被告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01 |
鲁维民申请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黑1282执532号 | 终结(2018)黑1282执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1-0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与被告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6)黑12民初28号 | 一、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0.00元; 二、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借款利息(①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3667‰,自2015年1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2月10日止;②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3667‰并上浮50%,自2016年2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8875‰,自2015年1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6月7日止;④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8875‰并上浮50%,自2016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⑤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8875‰,自2015年1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止;⑥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8875‰并上浮50%,自2016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⑦以5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6‰,自2015年1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9月16日止;⑧以5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6‰并上浮50%,自2016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⑨以5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6‰,自2015年1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2日止;⑩以5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6‰并上浮50%,自2016年10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⑪以8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7125‰,自2015年12月22日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止;⑫以8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7125‰并上浮50%,自2016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⑪⑫项相加为利息总和); 三、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毕国祥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本判决(一)、(二)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有权就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372.00元,保全费15000.00元,由黑龙江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天津恒泰牧业有限公司、毕国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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