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李长波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6-15
-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87-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5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长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厦、沈阳金厦、金厦酒店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Jinxia Hotel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3687483474X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103687483474X
- 组织机构代码 68748347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3000032944
- 登记机关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27
- 营业期限 2009-06-15~
- 注册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87-1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一般旅馆->其他一般旅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酒吧
- 公司简介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第一大城市,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的沈阳,沈阳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871号,我酒店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住宿;主食、热菜,含面食、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自制饮品;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零售。一般经营项目:酒店管理服务;...房产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酒吧管理咨询;日用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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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5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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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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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19-06-14 | - | 2019-05-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李韬执行董事兼经理;2高世兴执行董事;3王毅监事; | 1李长波执行董事兼经理;2王毅监事; | 2016-02-24 |
投资人变更 | 1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1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2016-02-24 |
股东信息变更 | 1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1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2016-02-24 |
主要人员变更 | 1李韬执行董事兼经理;2高世兴执行董事;3王毅监事; | 1李长波执行董事兼经理;2王毅监事; | 2016-02-24 |
负责人变更 | 李韬 | 李长波 | 2016-02-24 |
负责人变更 | 高世兴 | 李韬 | 2014-04-21 |
主要人员变更 | 1王毅监事;2王葆真执行董事; | 1高世兴执行董事;2王毅监事; | 2013-03-05 |
负责人变更 | 王葆真 | 高世兴 | 2013-03-0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王毅监事;2王葆真执行董事; | 1高世兴执行董事;2王毅监事; | 2013-03-05 |
主要人员变更 | 1王毅监事;2谢伟执行董事; | 1王毅监事;2王葆真执行董事; | 2012-06-21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住宿;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但不含保健食品)零售;一般项目:酒店管理服务(不含餐饮);棋牌服务;房产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酒吧管理咨询;日用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零售。 | 许可经营项目:住宿;主食、热菜,含面食、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自制饮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乳制品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酒店管理服务;棋牌服务;房产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酒吧管理咨询;日用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零售。 | 2012-06-2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1王毅监事;2谢伟执行董事; | 1王毅监事;2王葆真执行董事; | 2012-06-21 |
负责人变更 | 谢伟 | 王葆真 | 2012-06-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葆真 | 谢伟 | 2011-01-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王葆真执行董事;2田军监事; | 1王毅监事;2谢伟执行董事; | 2011-01-11 |
主要人员变更 | 1王葆真执行董事;2田军监事; | 1王毅监事;2谢伟执行董事; | 2011-01-11 |
经营范围变更 | 酒店管理服务(不含餐饮);住宿(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9日;特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4月);棋牌服务;房产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 许可项目:住宿;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但不含保健食品)零售;一般项目:酒店管理服务(不含餐饮);棋牌服务;房产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酒吧管理咨询;日用百货、服装、工艺美术品零售。 | 201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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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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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123823 | - | - | - | 010-8****823 | - | 7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amx1*****3.com | 024-8****555 | - | 74 |
李** | 执行董事,其他人员,经理 | - | 4467926*****.com | 024-8****777 | - | 83 |
联系人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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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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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某广场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2)辽0103执保831号 |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市某广场、黄某银行存款4544668.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申请人 | 2022-03-16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某健身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 | (2022)辽0103财保188号之一 |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健身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18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4761元,由申请人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2-03-16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某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 | (2022)辽0103执保811号 |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181.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申请人 | 2022-03-09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1民再231号 | 一、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2018年度租金及物业费706157.69元; 二、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2018年度租金及物业费706157.69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2019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2019年度租金及物业费2602000元; 四、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2019年度租金及物业费2602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2019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五、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2016年、2017年、2018年采暖费486336元; 六、驳回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1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7元,均由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再审申请人 | 2022-03-01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103执6462号 | 终结(2021)辽0103执6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1-15 |
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辽0103民初11718号 | 准许原告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9-28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103民初3504号 | 一、被告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的租金35000元; 二、被告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3日止的租金55420元; 三、被告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5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四、驳回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其中,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38元,被告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242元。保全费1235元,由被告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17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辽01民终390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7元,由上诉人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3-27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晟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0)辽0103民初17711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原告 | 2020-12-19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慧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辽0103民初1642号 | 一、被告李慧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20日之前拖欠的房屋租金827729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李慧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6月20日之前拖欠的电费32420.1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6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慧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15 |
汪明月与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03民初6960号 | 一、被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汪明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20796元; 二、驳回原告汪明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9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马永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辽0103民初12513号 | 一、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2018年度租金及物业费706157.69元; 二、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2018年度租金及物业费706157.69元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2019年度租金及物业费2602000元; 四、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2019年度租金及物业费2602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2016年、2017年、2018年采暖费486336元; 六、驳回原告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的抗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7元,由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18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明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辽01民终10932号 |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6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驳回汪明月全部劳动仲裁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均由上诉人汪明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30 |
艾新与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厦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人事争议 | (2020)辽0103民初6936号 | 驳回原告艾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艾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04 |
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终7977号 |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乐祥道好声音娱乐广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7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20-07-21 |
李荣久与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辽0103民初6181号 | 准许原告李荣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荣久负担 | 被告 | 2019-10-10 |
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清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8)辽01民终182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5-03 |
徐亚君与沈阳金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辽01民终592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徐亚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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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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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2101030001354 | 2017-05-19 | 202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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