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 法人: 任建平
- 注册资本: 5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6-12-04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街东3号华泰汽车3楼308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技术专家
11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任建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华泰汽车车身、鄂尔多斯华泰、华泰
- 注册资本 5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691793643072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3643072
- 曾用名 鄂尔多斯市恒泰汽车零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2702000000509
- 登记机关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1-15
- 营业期限 2006-12-04~2036-12-03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康巴什新区乌兰木伦街东3号华泰汽车3楼308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其他、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介绍:&&&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创建于2006,是经当地工商机关核准设定的正式单位,企业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寨子塔,这里交通方便,风景秀丽。&&&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优异成绩,荣获多项荣誉称号,企业综合素质不断提升。特别是在主营业务(汽车车生制造,)方面的发展成就有目共睹。&&&如果你对我们的产品与服务有合作意向请电话联系04778583351,。&&&我们座落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寨子塔,本地邮编:017000,这里风景秀丽,交通便利,人文环境好。欢迎来人来电洽谈合作。&&&形象图:&&&客户案例:&&&基本概况:&&&经营模式:销售型,&&&注册资金:436947万&&&企业规模:5001000人&&&营业面积:163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6950.00万元 | 0.00% |
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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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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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苗小龙 | 任建平 | 2023-11-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苗小龙,苗小龙,张金 | 韩丽芳,任建平,张金 | 2023-11-15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153)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90) | 2019-03-13 |
投资人变更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 | 2019-03-13 |
股东信息变更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 | 2019-03-1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1153)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190) | 2019-03-13 |
投资人变更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鑫通电子有限公司 | 2019-03-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苗小龙(执行董事,经理),张宏亮(监事) | 张金(监事),苗小龙(经理,执行董事) | 2018-10-08 |
主要人员变更 | 苗小龙(执行董事,经理),张宏亮(监事) | 张金(监事),苗小龙(经理,执行董事) | 2018-10-0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苗小龙(执行董事,经理),张宏亮(监事) | 张金(监事),苗小龙(经理,执行董事) | 2018-10-08 |
地址变更 | 99 | 3 | 2016-05-17 |
其他变更 | 2015-08-17 | 2016-05-17 | 2016-05-17 |
其他变更 | 2015-08-07 | 2015-08-17 | 2015-08-17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车身制造、汽车零配件生产销售和进出口。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车身制造、汽车零配件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汽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汽车装饰服务;汽车租赁。 | 2015-08-07 |
其他变更 | 2014-04-10 | 2015-08-07 | 2015-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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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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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 | 1512960217 | 2011-12-06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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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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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永林 | - | - | - | - | - | 70 |
杨永杰 | - | - | - | - | - | 70 |
张** | - | - | - | 0477-****351 | - | 72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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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苗小龙 | 其他人员,执行董事,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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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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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奥玛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民初912号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博奥玛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18194.66元及利息(以518194.6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博奥玛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36.0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11-01 |
北京成方汇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秀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辽07执83号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由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9-08 |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内0603执465号 | 本院(2021)内0603执4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07 |
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苏0282执818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2-05-26 |
北京博奥玛川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民初555号 | 驳回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2-08 |
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技术合同纠纷 | (2021)内知民终9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4元,由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25 |
齐学平、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内0603执180号之一 | 本院(2021)内0603执1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齐学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12 |
王天、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内0603执179号之一 | 本院(2021)内0603执1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12 |
段雪龙、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1)内0603执181号之一 | 本院(2021)内0603执1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段雪龙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12 |
郑州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内0603执140号之一 | 本院(2021)内0603执1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12 |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89114号 | 一、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费2931785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89元,由原告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184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837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7-28 |
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等与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终83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89元,由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审被告 | 2021-07-28 |
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金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1)苏0282民初3398号 | 冻结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1-04-23 |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0)京02执恢56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亿六千九百五十六万八千六百元及复利、罚息[(借款合同项下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借款人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全额清偿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前全部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全部罚息、复利:复利按《补充合同》第1.3条约定计算,对甲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对乙方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所有应支付予乙方的利息),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息日当日起向乙方另行支付复利,复利的利率按11.5条所列逾期罚息率执行(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止(暂计),复利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三万二千一百一十四元八角三分)。罚息按《补充合同》第1.4条约定计算,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包括对乙方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自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按本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利率为以下两项之和:(1)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2)本合同约定之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注:甲方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人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清偿部分罚息,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四日止(暂计),罚息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六百五十七万二千七百八十二元一角四分)]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出质予申请执行人的全部股票权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权利。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上述范围内就贷款项下质押物及其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百一十七万二千七百四十六元公证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07 |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20)京02执恢56号之二 | 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9)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0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1-04-07 |
北京东×××与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内0602民初3263号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向原告北京东×××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质保金6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18 |
张总利申请执行华泰汽车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内0603执364号 | (2020)内0603执3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总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张盼盼与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内0603执220号 | 本院(2020)内0603执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苗小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盼盼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张志伟与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内0603执221号 | 本院(2020)内0603执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苗小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志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乌兰巴特尔与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内0603执223号 | 本院(2020)内0603执2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苗小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乌兰巴特尔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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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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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2018)鲁民初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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