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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王谦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12-14
  • 办公地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漾濞路17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
  •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32900566216361M
  • 纳税人识别号 532901566216361
  • 组织机构代码 566216361
  • 曾用名 云南大理海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32900000004220
  • 登记机关 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3-12
  • 营业期限 2010-12-14~
  • 注册地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漾濞路176号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20000.00万元 100.00%
大理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2000.00万元 0.00%
重庆芸峰药业有限公司 - - 0.00%
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重庆创坤机电有限公司 - - 0.00%
大理银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0.00%
云南中瑞信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实收资本变更 18000万人民币 20000.000000万人民币 2024-03-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邓爱华 王谦 2024-03-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邓爱华 王谦 2024-03-12
主要人员变更 邓爱华 王谦 2024-03-12
投资人(股权)变更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18000万人民币;大理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20000.000000万人民币; 2023-12-27
股东信息变更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18000万人民币;大理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20000.000000万人民币; 2023-12-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3-12-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严定果 杞宝荣 2021-07-12
主要人员变更 严定果 杞宝荣 2021-07-12
章程变更 ; 2020-06-23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提供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0-07-01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0-06-23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提供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0-07-01
章程变更 - ;2020-06-23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提供新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0-07-01
章程变更 ; 2019-07-30增加三十五条(八),原(八)至(十二)依次作相应调整。 2019-08-13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19-07-30增加三十五条(八),原(八)至(十二)依次作相应调整。 2019-08-13
章程变更 - ;2019-07-30增加三十五条(八),原(八)至(十二)依次作相应调整。 2019-08-13
章程变更 2018-08-06新修订章程备案。 2018-08-28
章程变更 - 2018-08-06新修订章程备案。 2018-08-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坚 严定果 2018-02-23
实收出资变更 20000万人民币 20000.000000万人民币 2018-02-23
投资人变更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10200万人民币;大理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重庆芸峰药业有限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大理银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重庆创坤机电有限公司 出资 1200万人民币;云南中瑞信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600万人民币;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18000万人民币;大理经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2000万人民币; 2018-02-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8722188667 - - - 0872-****667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2020、2021 - - dlzhbwjs*****rcb.com 0872-****667 - 74
0872-2188667 - - - 0872-****667 - 72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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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若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2)云2901执53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10-24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崇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云2901民初275号 一、被告张崇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94995.83元,及截止2022年2月24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766.23元,共计99762.06元;并承担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张崇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李绍兰、赵六团、张四六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绍兰、赵六团、张四六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崇宾追偿。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被告张崇宾、李绍兰、赵六团、张四六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8-18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跃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云2901民初6490号 一、被告杨跃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5日的罚息、复利19180.17元,共计239180.17元。同时继续承担2021年12月16日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的贷款罚息、复利(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以9%×1.5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的利息为基数,年利率以9%×1.5计算)。 二、被告杨跃萍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521元。 三、被告杨治飙、杨耀林、杨艳芬、杨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保全费1677元,合计4142元,由被告杨跃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4-18
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21)云29民终713号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3-24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云2901民初1876号 准予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8元,减半收取1864元,由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2-22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云2901民初875号 一、由被告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元及截止2020年11月9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392.63元,并继续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由被告王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 三、被告杨雪军、王春明、管润菊、大理春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王琦、杨雪军、王春明、管润菊、大理春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2-21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跃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云2901民初6489号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杨跃萍、杨治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75277.69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5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4400.76元,共计699678.45元。同时继续承担2021年12月16日至全部贷款清偿之日止的贷款罚息、复利(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以8.428%×1.5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的利息为基数,年利率以8.428%×1.5计算)。 三、被告杨跃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9310元。 四、被告杨治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位于大理市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0元,减半收取5685元,由被告杨跃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2-11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仙、王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民初480号 一、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春仙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相关债权提前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2月17日到期。 二、限被告李春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92803.15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1日止的利息共计14891.07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59280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三、限被告李春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6000元。 四、若被告李春仙未履行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春仙、王娇、王志松提供的位于弥渡县【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弥渡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李春仙未履行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且其与王娇、王志松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2017)弥渡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前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被告王娇、王志松、弥渡县天娇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37元,由被告李春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原告 2021-04-08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庆芬、张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民初928号 一、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庆芬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相关债权提前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18日到期。 二、被告王庆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96922.14元及截止至2020年4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15789.59元,并继续支付以本金896922.1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王庆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8000元。 四、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为被告张伟明、杨凤英名下的大理市房权证大字第××号房产、大理市房权证大字第××号房产以及大国用(2005)第02617号土地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上述全部款项的权利。 五、被告张伟明、杨凤英、王君对上述房地产拍卖或变卖后的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伟明、杨凤英、王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庆芬追偿。 案件受理费13238元,减半收取6619元,由被告王庆芬、张伟明、杨凤英、王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原告 2020-12-15
兰士军、喻兴明等与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异议之诉 (2020)云2901民初1639号 准许原告兰士军、喻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21元,减半收取13661元,由原告兰士军、喻兴明负担 被告 2020-12-15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钦、刘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民初3875号 一、解除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某钦于2019年8月2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 二、由被告郑某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37677.96元及截至2020年7月10日止的利息、罚息3066.29元,并继续以本金437677.9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 三、由被告郑某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000元。 四、若被告郑某钦未按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为被告郑某钦、刘某华并依法抵押的位于大理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17)大理市不动产权第××号]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刘某华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196元(实际预交4098元),减半收取4098元,由被告郑某钦负担,被告刘某华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原告 2020-12-15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爱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执193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2-15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辉、尹某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民初2359号 一、由被告杨某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20年5月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1822.88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1%标准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由被告尹某开、尹某星、刘某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某开、尹某星、刘某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辉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被告杨某辉、尹某开、尹某星、刘某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原告 2020-12-02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宇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士军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 (2020)云0129民撤2号 准许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 2020-11-27
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9)云2901民初4858号 由被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877259.13元及承担该款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3元,由被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16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永平云森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执100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10-16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情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执100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0-08-26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仙、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民初481号 一、限被告李某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截至2019年11月11日止的利息32545.48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限被告李某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7000元。 三、若被告李某仙未履行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某仙提供的位于弥渡县内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弥渡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若被告李某仙未履行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且其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2017)弥渡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前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足部分范围内对被告李某仙、王某共提供的位于弥渡县弥城镇建宁花园21幢2单元502号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2017)弥渡县不动产权第××号】及被告王凤娇、殷某提供的位于弥渡县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弥渡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李某仙未履行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且其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2017)弥渡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前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被告王某、王某仙、殷某、王某松、弥渡县天娇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06元,减半收取9553元,由被告李某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原告 2020-06-30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段某钢、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民初874号 准予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6元,减半收取4958元,由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原告 2020-06-30
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云2901民初1494号 一、由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90万元,并继续支付以借款本金7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7%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由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1万元。 三、由被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珍、普某兰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理州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珍、普某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68570元,减半收取34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285元,由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原告 2020-06-3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506158 2012-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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