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福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增敏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8-20
- 办公地址: 无极县里城道乡东东丈村村东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增敏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福运达、无极福运达、福运达货物运输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Wuji Fuyunda Cargo Transporta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130052670217Q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0130052670217Q
- 组织机构代码 05267021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130000015299
- 登记机关 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7-05
- 营业期限 2012-08-20~
- 注册地址 无极县里城道乡东东丈村村东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其他道路货物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无极县福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距首都最近的省会城市,河北省省会石家庄,石家庄无极县里城道乡东东丈村村东,于2012年08月20日在无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货物专用运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石家庄交通运输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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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增良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刘增敏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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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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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员变更 | 备案手机: | 刘增敏***备案手机:*** | 2016-07-05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1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限制的除外;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 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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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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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增良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 | 1583****213 | 3694298*****.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 | 1393****631 | 3694298*****.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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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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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立虎与翟彦刚、无极县福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冀0521民初1031号 | 一、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睢立虎损失149964元; 二、被告无极县福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睢立虎鉴定费损失1260元; 三、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翟彦刚退还垫付款9000元; 四、驳回原告睢立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3元,减半收取计1931元,由被告无极县福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52元,由原告睢立虎负担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14 |
冯生学与无极县福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132民初1218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22030元。 二、被告王龙超、无极县福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68281.2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过高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4元,原告负担3577元,被告王龙超负担65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30 |
邓福花与王龙超、无极县福运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132民初954号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在交强险各个限额内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297970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汇款账号在执行时另行通知) 诉讼费2900元,由被告王龙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2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冯生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冀01民终11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8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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