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沈其兴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4-10
- 办公地址: 盘古路689弄42号1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沈其兴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健耀、上海健耀、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3672737398R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3672737398R
- 组织机构代码 6727373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3000726712
- 登记机关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21
- 营业期限 2008-04-10~2028-04-09
- 注册地址 宝山区市一路200号E-05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宝山区市一路200号E05,于2008年04月10日在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道路货物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瞿海东 | - | - | 0.00% |
沈金瑶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沈其兴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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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瞿海东;沈其兴;沈其兴 | 沈金瑶;沈其兴 | 2014-06-28 |
股东信息变更 | 沈其兴;瞿海东; | 沈其兴;沈金瑶; | 2014-06-28 |
章程变更 | - | 2014-06-20章程备案 | 2014-06-28 |
投资人变更 | 沈其兴;瞿海东; | 沈其兴;沈金瑶; | 2014-06-28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6-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瞿海东[退出]沈其兴沈其兴 | 沈金瑶[新增]沈其兴 | 2014-06-28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限分支机构经营)。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2011-11-15 |
地址变更 | 宝山区罗太路831号 | 宝山区市一路200号E-05 | 2011-11-15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 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限分支机构经营) | 2011-11-15 |
共 9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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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502****834 | hx658*****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502****834 | ixus4*****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1502****834 | hx658*****6.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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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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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马圣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沪0113民初8305号 | 被告马圣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码头作业费3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马圣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06 |
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航震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金健的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沪0113执96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8-15 |
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航震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金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沪0113民初4509号 | 一、被告上海航震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金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代理费456535元; 二、被告上海航震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金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565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9元(原告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31元,由被告上海航震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金健负担8558元。公告费600元(原告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航震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金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1-14 |
上海健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航震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金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沪0113民初4509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原告 | 201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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