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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港盛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苑红梅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2-09-04
  • 办公地址: 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海城路西侧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苑红梅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海港盛唐、盛唐国际货运代理、盛唐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Tangshan Haigang Shengta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294052692686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269268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294000008297
  • 登记机关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6-08-16
  • 营业期限 2012-09-04~2032-09-03
  • 注册地址 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海城路西侧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
  • 公司简介 唐山海港盛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河北省经济中心,河北省域副中心城市唐山,唐山唐山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南侧海城路西侧,于2012年09月04日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洁净型煤、金属及金属矿、钢材、建筑材料、煤炭、焦炭批发零售及以上项目的货物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唐山货代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苑红梅 自然人股东 - 60.00%
张猛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苑红梅 出资 300万人民币;张猛 出资 200万人民币; 苑红梅 出资 1800万人民币;张猛 出资 1200万人民币; 2016-08-1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6-08-16
其他变更 苑红梅出资300万人民币;张猛出资200万人民币; 苑红梅出资1800万人民币;张猛出资1200万人民币; 2016-08-16
注册资本(金)变更 500万人民币 3000.0000万人民币 2016-08-16
联络人员变更 备案手机: 张颖 *** 备案手机:*** 2016-08-02
经营范围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洁净型煤、金属及金属矿、钢材、建筑材料原木、木材、石灰除外)、煤炭、焦炭批发零售及以上项目的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8-02
财务人员变更 - 王海琼*** 2016-08-0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1363****258 10627250*****.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8 - 1363****258 136333092*****6.com - - 83
苑** - - 136333092*****6.com - - 72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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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唐山海港盛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博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魏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合同纠纷 (2019)冀0225民初1342号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博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海港盛唐物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31483.36元,并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唐山海港盛唐物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至付清本金13万元之日止的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唐山海港盛唐物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至付清本金101483.36元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海港盛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博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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