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熊光嵩
- 注册资本: 52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3-02-14
- 办公地址: 昆山开发区金沙江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0
技术专家
19
无角色
1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0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7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熊光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元茂电子、元茂、昆山元茂
- 注册资本 5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2000.00万元
- 英文名 Kunshan Yuanmao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0~5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37431381823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37431381823
- 组织机构代码 74313818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3400018063
- 登记机关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29
- 营业期限 2003-02-14~2053-02-13
-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金沙江路
- 国标行业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电路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路板
- 公司简介 精成科技集团(Global Brand Manufacture Limited)隶属于全球知名电子产品服务商华新科技集团(全球排名前三大的被动组件制造商),现有员工2万余人,专业为全球客户提供电子产品设计与制造服务,强调一次性购足概念,设有PCB、 PCBA、 机构件、镁合金、连接器等上游零组件的设计与制造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精成科技集团下属之PCB事业处,拥有固定资产4亿美元,员工现有约1500人,主要从事生产单、双面板及多层印刷电路板,其应用范围涵盖计算机产业、汽车工业、航空工业、通讯产业、家用电器等相关之电子基础工业。自2004年6月开始投产至今,产能持续攀升,现月产量已超过150万平方尺。产品主要面向海外市场销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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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 LINE LIMITED | 外国(地区)企业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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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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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 曾家煋 | 熊光嵩 | 2024-09-29 |
负责人变更 | 杨其荺 | 曾家煋 | 2020-04-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和研发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高密度互连多层印制电路板(HDI)、光电印制板,柔性线路板,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等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售后服务。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和研发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高密度互连多层印制电路板(HDI)、光电印制板,柔性线路板,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等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售后服务。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商业批发、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维修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3-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和研发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高密度互连多层印制电路板(HDI)、光电印制板,柔性线路板,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等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售后服务。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和研发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高密度互连多层印制电路板(HDI)、光电印制板,柔性线路板,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等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售后服务。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8-20 |
负责人变更 | 江清秋 | 杨其荺 | 2017-05-24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和研发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高密度互连多层印制电路板(HDI)、光电印制板,柔性线路板,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等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售后服务。 | 生产和研发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高密度互连多层印制电路板(HDI)、光电印制板,柔性线路板,单、双面及多层电路板等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售后服务。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8-25 |
负责人变更 | 钟强 | 江清秋 | 201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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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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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海关 | 3223942049 | 2004-04-0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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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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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银山 | - | - | - | - | - | 70 |
刘云鹏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 | - | 1893****509 | 5435929*****.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4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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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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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前进局精成电子机房(含楼道EPON)用电单一来源采购方案公示 | 中标公告 | 精成电子机房含楼道EPON转供电结算 精成电子机房含楼道EPON用电 | 江苏-苏州 | - | 2022-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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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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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1 | 1 | - | 2022-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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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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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鹏与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苏0583民初723号 | 驳回原告刘云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云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20-12-14 |
1779昆山市华峰珍珠保健品厂与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83民初1779号 | 被告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华峰珍珠保健品厂返还PC五加仑桶6556个、立式饮水机61台。如被告不能履行返还义务,则按PC五加仑桶25元/个、立式饮水机130元/台向原告赔偿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2元,由原告昆山市华峰珍珠保健品厂负担305元,被告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被告 | 2018-12-10 |
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樊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苏中民终字第0153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樊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5-12-17 |
仰玉高与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昆民初字第2585号 | 一、被告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仰玉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59.35元、工资差额45.86元,合计3605.21元; 二、驳回原告仰玉高的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仰玉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 被告 | 2015-09-29 |
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樊岭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5)昆民初字第0082号 | 一、原告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樊岭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2285.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护理费12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樊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96.76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樊岭负担。此款原告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 原告 | 2015-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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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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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2018)苏民终674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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