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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王恩辉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7-08-02
  • 办公地址: 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纬二西路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8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恩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坤康药业、安徽坤康、坤康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Kunk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222MA2NW2BU7A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222MA2NW2BU7A
  • 组织机构代码 MA2NW2BU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222000103755
  • 登记机关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6-30
  • 营业期限 2017-08-02~2037-08-01
  • 注册地址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纬二西路(太和县花之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茶叶花茶果茶->花茶、食品/酒水/零食->冲饮粉糊/咖啡->固体饮料、食品/酒水/零食->糖果/巧克力->糖果、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是益生菌粉、片剂片型代加工、驼乳粉加工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王恩辉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街道怡宁新村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郊街道怡宁新村 2022-04-1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恩辉、徐超群 王恩辉、张倩 2021-06-30
主要人员变更 王恩辉、徐超群 王恩辉、张倩 2021-06-30
地址变更 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纬二西路8号(申报承诺)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纬二西路(太和县花之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2021-06-30
其他变更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开户许可证 2018-12-17
地址变更 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纬二西路(太和县花之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区西区纬二西路8号(申报承诺) 2018-12-17
经营范围变更 生物制品研发;压片糖果制品、固体饮料、颗粒、花茶饮片生产、加工、销售;地产中药材收购,农副产品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类医疗器械、计生用品、消杀产品、洗涤用品购销;生物制品研发;压片糖果制品、固体饮料、颗粒、花茶饮片生产、加工、销售;地产中药材收购,农副产品购销。 2018-12-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915****777 187558225*****9.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871****977 187151359*****9.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1915****777 208498*****.com - - 83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淑英 财务负责人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刘新辉、惠州市惠城区飞速立日用百货店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1)湘0182民初13555号 准许原告刘新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新辉负担 被告 2022-05-12
吕林峰与宁国市港口镇五磁村电子商务服务部、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2020)桂0107民初12850号 一、被告宁国市港口镇五磁村电子商务服务部退还原告吕林峰货款289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8元,由被告宁国市港口镇五磁村电子商务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1-07-05
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宋浩东、灵寿县福烁百货门市部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产品责任纠纷 (2020)渝01民终186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6-19
宋浩东与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蓝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产品责任纠纷 (2019)渝0112民初25900号 被告灵寿县福烁百货门市部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宋浩东6162元; 被告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宋浩东61620元; 驳回原告宋浩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坤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19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06-25 (2021)皖12民初8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告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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