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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启春医院有限公司

  • 法人: 罗蓓
  • 注册资本: 3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9-04-25
  • 办公地址: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13.15.1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蓓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启春医院、启春、内江启春
  • 注册资本 3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002MA62YKW03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2YKW0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002070016987
  • 登记机关 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7-23
  • 营业期限 2019-04-25~
  • 注册地址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13.15.17号
  • 国标行业 卫生和社会工作->卫生->医院->专科医院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医院医疗服务->医院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罗蓓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四川省启春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6月23日)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6月25日);销售婴儿用品、五金交电、玩具、工艺品(不含文物)、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类)、体育用品(不含弩)、文具用品、化妆品、体温计;摄影服务;电脑图文设计;技术推广;设计、制作、代理广告;货物进出口。(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商务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销售食品;;普通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仅限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出版物零售;销售婴儿用品、玩具、工艺品(不含文物)、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II类)、体育用品(不含弩)、文具用品、化妆品、体温计、日用品、健身器材、卫生用品、电子产品、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珠宝首饰、厨房用具、家用电器、家具、金属制品、乐器、照相器材、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钟表、眼镜、箱包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礼仪服务;工艺美术设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体育项目除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家庭服务(限符合家政服务通用要求);出租商业用房;票务代理;摄影服务;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广告。(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商务委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9-12-13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四川省启春科技有限公司; 罗蓓; 2019-07-23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9-07-23
负责人变更 曾潼 罗蓓 2019-07-23
联络员备案 曾潼 *** 备案手机:*** 罗蓓 *** 备案手机:*** 2019-07-23
投资人变更 四川省启春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8000万人民币; 罗蓓出资38000万人民币; 2019-07-23
股东信息变更 四川省启春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 38000万人民币; 罗蓓 出资 38000万人民币; 2019-07-2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曾潼 罗蓓 2019-07-23
财务人员变更 曾潼*** 罗蓓*** 2019-07-23
主要人员变更 曾潼 罗蓓 2019-07-23
法定代表人变更 曾潼 罗蓓 2019-07-23
经营范围变更 销售婴儿用品、五金交电、玩具、工艺品(不含文物)、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类)、体育用品(不含弩)、文具用品、化妆品、体温计;摄影服务;电脑图文设计;技术推广;设计、制作、代理广告;货物进出口。(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商务委备案。) 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6月23日);销售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6月25日);销售婴儿用品、五金交电、玩具、工艺品(不含文物)、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医疗器械(限I类)、体育用品(不含弩)、文具用品、化妆品、体温计;摄影服务;电脑图文设计;技术推广;设计、制作、代理广告;货物进出口。(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商务委备案。) 2013-07-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776****703 - - - 81
罗蓓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776****703 - - - 81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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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罗蓓 执行董事,经理,经理,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江启春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川1002民初1617号 一、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启春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内江启春医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内江启春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归还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和其他费用200000元。 三、被告内江启春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支付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200000元为计息本金,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内江启春医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内江启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1200元。反诉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内江启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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