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西美酒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王祥金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6-23
- 办公地址: 鄯善县连木沁镇平安东路20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祥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西美酒业、西美、吐鲁番西美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0421328723421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2872342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2122050012125
- 登记机关 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6-06
- 营业期限 2015-06-23~
- 注册地址 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连木沁平安东路北20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酒的制造->葡萄酒制造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葡萄酒、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西梅、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果酒
- 公司简介 西美红酒成立于2009年1月,公司主要从事快速消费品的智慧之选和运营。随着内地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内需的扩大和居民消费的增加等因素,国际资本把内地作为智慧之选热点,并将农业及相关产业作为宝贵的智慧之选方向西美红酒倡导“健康、优雅”的生活品质,所有产品均为进口,纯葡萄酒,无污染,无污染,葡萄汁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在内地市场的战略布局,增加企业影响力和行业话语权,依托国内优质葡萄酒产区优势,西梅酒业已形成代理+销售、庄园+酿造的品牌发展之路。公司依托全国自主品牌葡萄酒的推广和销售,到全国优质葡萄酒产区为优质葡萄酒保驾护航,为客户提供高性价比的优质葡萄酒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王祥金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其他事项备案 | - | * | 2018-06-06 |
从业人数变更 | - | 2 | 2018-06-06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899****955 | 189994639*****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 | - | - | 12142074*****.com | 0995-****958 | - | 74 |
王开民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7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王祥金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吐鲁番西美酒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新2122执92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2-09-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王祥金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新2122民初3573号 | 一、被告王祥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借款本金897513.93元,利息22088.28元;被告王祥金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被告王祥金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县支行迟延还本付息的罚息; 二、被告吐鲁番西美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8元、保全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祥金、吐鲁番西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18 |
共 2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