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 杜志贤
- 注册资本: 788.8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7-03-09
- 办公地址: 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商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杜志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庆阳宏风力帆、宏风力帆、宏风力帆机车
- 注册资本 788.80万元
- 实缴资本 788.00万元
- 英文名 Qingyang Hongfeng Lifan Locomotives Sale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1002794892863X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9489286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1002200001411
- 登记机关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9-21
- 营业期限 2007-03-09~2027-03-08
- 注册地址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商场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发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老年代步车、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三轮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摩托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摩托车、汽车/骑行/车品->骑行摩托车辆->电动三轮车
- 公司简介 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中华民族早期农耕文明的发祥地之一,“环江翼龙”和“黄河古象”的故乡庆阳,公司办公地址位于中国甘肃庆阳市庆阳市九龙商场78排,我公司上下锐意进取,团结奋进,坚持顾客至上,用户第一的基本原则,积极拓展经营思路,使我公司主要经营的汽车摩托车配件汽车摩托车配件获得长足的发展。多年来,公司一以贯之的坚持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已形式良性的企业运营机制。我们愿以诚挚的热情,欢迎海内外客商精诚合作,共创辉煌。欢迎您的留言或来电。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786.80万元 | 100.00% |
高启花 | - | - | 0.00% |
陈小万 | - | - | 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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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期限变更 | 自2007年03月09日 至2017年03月08日 | 自2007年03月09日 至2027年03月08日 | 2017-09-2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2014-07-04 |
股东信息变更 | 高启花 杜志贤 | 杜志贤 | 2014-07-04 |
投资人变更 | 高启花 杜志贤 | 杜志贤 | 2014-07-0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3-07-11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高启花:2.0000万元 杜志贤:56.8000万元 | 杜志贤:786.8000万元 高启花:2.0000万元 | 2013-07-11 |
经营范围变更 | 摩托车、摩托车配件、电动自行车销售。 | 摩托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及配件销售。 | 2013-07-11 |
实收出资变更 | 58.8000(万元) | 788.8000(万元) | 2013-07-11 |
股东信息变更 | 高启花:2.0000万元 杜志贤:56.8000万元 | 杜志贤:786.8000万元 高启花:2.0000万元 | 2013-07-11 |
投资人变更 | 陈小万:28.9000万元 杜志贤:29.9000万元 | 高启花:2.0000万元 杜志贤:56.8000万元 | 2013-01-30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小万 | 高启花 | 2013-01-3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商场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商场 | 2013-01-30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小万:28.9000万元 杜志贤:29.9000万元 | 高启花:2.0000万元 杜志贤:56.8000万元 | 2013-01-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小万[退出] | 高启花[新增] | 2013-01-30 |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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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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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naomi*****.com | 0934-****777 | - | 74 |
杜** | 执行董事 | 1380****323、1388****642 | 86691*****tmail.com、naomi*****.com | ****118、0934-****151 | - | 96 |
13884158642 | - | 1388****642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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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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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贤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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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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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甘1002执2650号 | (2018)甘1002民初6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8)甘1002民初6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付栓宁与杜志贤、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甘1002民初3306号 | 一、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付栓宁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被告杜志贤以其在合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为芮志龙,案号为(2019)甘1024执×××号案件中执行款代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580元,减半收取6790元,退付原告付栓宁6790元,下剩679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700元,共计14490元由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12-31 |
申请执行人张宏斌与被执行人庆阳宏风力帆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甘1002执703号 |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70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宏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1-16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杜志贤、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梁志超、镇原县杉城木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甘1002民初721号 | 一、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6182.50元(年利率9.135%),罚息5876.97元(年利率13.7025%)。并以该年利率和罚息利率计算,分别支付2016年12月29日至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杜志贤、庆阳富顺担保有限公司、梁志超、镇原县杉城木制品厂分别对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3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23元。由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31 |
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宏斌、杜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甘10民终130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7元,由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08 |
张宏斌与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杜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甘1002民初3114号 | 一、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宏斌借款42万元、支付利息99666.67元,并自2016年10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42万元借款的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张宏斌要求被告杜志贤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7元,由被告庆阳宏风力帆机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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