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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刘强
  • 注册资本: 34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9-08-23
  • 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74号财富中心大厦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45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40

招标金额

51,794,609

供应商

30

中标数量

3

中标金额

-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郊农村信用联社
  • 注册资本 34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45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50200701253748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01253748
  • 曾用名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50200000024602
  • 登记机关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15
  • 营业期限 1999-08-23~2032-08-22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74号财富中心大厦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其他货币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鲁建功 自然人股东 4119.19万元 11.94%
高建忠 自然人股东 126.67万元 0.37%
额尔登巴特尔 自然人股东 261.17万元 0.76%
韩爽 自然人股东 221.95万元 0.64%
陈静 自然人股东 426.42万元 1.2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575.00万元 1.67%
郭虹 自然人股东 84.55万元 0.25%
郝树焕 自然人股东 78.20万元 0.23%
赵纪雲 自然人股东 1010.85万元 2.93%
赵红霞 自然人股东 98.90万元 0.29%
赵晓东 自然人股东 1.15万元 0.00%
赵春燕 自然人股东 164.05万元 0.48%
许文斌 自然人股东 860.32万元 2.49%
解强 自然人股东 236.90万元 0.69%
胡瑞平 自然人股东 236.90万元 0.69%
翟亮 自然人股东 57.50万元 0.17%
田来钊 自然人股东 266.88万元 0.77%
王霞 自然人股东 125.53万元 0.36%
王钟霆 自然人股东 219.65万元 0.64%
王学伟 自然人股东 149.73万元 0.43%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主要人员变更 陈俊岳,高雷,韩百胜,郝树焕,李成义,李敏,刘成山,刘强,吕建平,聂林河,史永华,孙利民,王建军,王玲,吴玫玫,许巧芳,张志国,周瑞芳 陈俊岳,高雷,韩百胜,郝树焕,李成义,李敏,刘成山,刘强,吕建平,聂林河,史永华,孙利民,王建军,王玲,吴玫玫,许巧芳,张永强,张志国,周瑞芳 2024-01-1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陈俊岳,高雷,韩百胜,郝树焕,李成义,李敏,刘成山,刘强,吕建平,聂林河,史永华,孙利民,王建军,王玲,吴玫玫,许巧芳,张志国,周瑞芳 陈俊岳,高雷,韩百胜,郝树焕,李成义,李敏,刘成山,刘强,吕建平,聂林河,史永华,孙利民,王建军,王玲,吴玫玫,许巧芳,张永强,张志国,周瑞芳 2024-01-15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毛永刚 刘强 2023-11-22
主要人员变更 丁海兵,高雷,顾靖,韩百胜,郝树焕,李成义,李杰,刘成山,刘三铁,吕建平,毛永刚,聂林河,史永华,孙利民,王建军,王有良,许巧芳,薛素海,张志国,周瑞芳 陈俊岳,高雷,韩百胜,郝树焕,李成义,李敏,刘成山,刘强,吕建平,聂林河,史永华,孙利民,王建军,王玲,吴玫玫,许巧芳,张志国,周瑞芳 2023-11-2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丁海兵,高雷,顾靖,韩百胜,郝树焕,李成义,李杰,刘成山,刘三铁,吕建平,毛永刚,聂林河,史永华,孙利民,王建军,王有良,许巧芳,薛素海,张志国,周瑞芳 陈俊岳,高雷,韩百胜,郝树焕,李成义,李敏,刘成山,刘强,吕建平,聂林河,史永华,孙利民,王建军,王玲,吴玫玫,许巧芳,张志国,周瑞芳 2023-11-22
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大明 毛永刚 2022-12-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尚培刚(董事长),段治龙(董事),王有良(董事),张文斌(董事),刘凤英(董事),李杰(监事),张飞翔(监事),王欢(董事),赵纪雲(董事),刘来云(监事),尹建刚(董事),康根良(董事),鲁建功(监事),刘成山(监事),丁海兵(监事),许文斌(监事),聂林河(监事),王钟霆(董事),额尔登巴特尔(监事),邬强(董事) 史永华(监事会主席),段治龙(董事),王有良(董事),张文斌(董事),赵建强(总经理),刘凤英(董事),李杰(监事),张飞翔(监事),王欢(董事),赵纪雲(董事),刘来云(监事),尹建刚(董事),康根良(董事),鲁建功(监事),刘成山(监事),丁海兵(监事),许文斌(监事),聂林河(监事),王大明(董事长),王钟霆(董事),额尔登巴特尔(监事),邬强(董事) 2020-04-30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尚培刚(董事长),段治龙(董事),王有良(董事),张文斌(董事),刘凤英(董事),李杰(监事),张飞翔(监事),王欢(董事),赵纪雲(董事),刘来云(监事),尹建刚(董事),康根良(董事),鲁建功(监事),刘成山(监事),丁海兵(监事),许文斌(监事),聂林河(监事),王钟霆(董事),额尔登巴特尔(监事),邬强(董事) 史永华(监事会主席),段治龙(董事),王有良(董事),张文斌(董事),赵建强(总经理),刘凤英(董事),李杰(监事),张飞翔(监事),王欢(董事),赵纪雲(董事),刘来云(监事),尹建刚(董事),康根良(董事),鲁建功(监事),刘成山(监事),丁海兵(监事),许文斌(监事),聂林河(监事),王大明(董事长),王钟霆(董事),额尔登巴特尔(监事),邬强(董事) 2020-04-30
主要人员变更 尚培刚(董事长),段治龙(董事),王有良(董事),张文斌(董事),刘凤英(董事),李杰(监事),张飞翔(监事),王欢(董事),赵纪雲(董事),刘来云(监事),尹建刚(董事),康根良(董事),鲁建功(监事),刘成山(监事),丁海兵(监事),许文斌(监事),聂林河(监事),王钟霆(董事),额尔登巴特尔(监事),邬强(董事) 史永华(监事会主席),段治龙(董事),王有良(董事),张文斌(董事),赵建强(总经理),刘凤英(董事),李杰(监事),张飞翔(监事),王欢(董事),赵纪雲(董事),刘来云(监事),尹建刚(董事),康根良(董事),鲁建功(监事),刘成山(监事),丁海兵(监事),许文斌(监事),聂林河(监事),王大明(董事长),王钟霆(董事),额尔登巴特尔(监事),邬强(董事) 2020-04-30
负责人变更 尚培刚 王大明 2020-04-29
地址变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路8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74号财富中心大厦 2020-04-29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丁海兵,段治龙,额尔登巴特尔,康根良,李杰,刘成山,刘凤英,刘来云,鲁建功,聂林河,王欢,王有良,王钟霆,许文斌,薛小鹏,尹建刚,张飞翔,张文斌,赵纪雲,邬强 丁海兵,段治龙,额尔登巴特尔,康根良,李杰,刘成山,刘凤英,刘来云,鲁建功,聂林河,尚培刚,王欢,王有良,王钟霆,许文斌,尹建刚,张飞翔,张文斌,赵纪雲,邬强 2017-10-25
其他事项备案 2016-01-14 2017-10-25 2017-10-25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薛小鹏 尚培刚 2017-10-25
主要人员变更 丁海兵,段治龙,额尔登巴特尔,康根良,李杰,刘成山,刘凤英,刘来云,鲁建功,聂林河,王欢,王有良,王钟霆,许文斌,薛小鹏,尹建刚,张飞翔,张文斌,赵纪雲,邬强 丁海兵,段治龙,额尔登巴特尔,康根良,李杰,刘成山,刘凤英,刘来云,鲁建功,聂林河,尚培刚,王欢,王有良,王钟霆,许文斌,尹建刚,张飞翔,张文斌,赵纪雲,邬强 2017-10-25
负责人变更 薛小鹏[退出 尚培刚[新增 2017-10-25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丁海兵,段治龙,额尔登巴特尔,康根良,李杰,刘成山,刘凤英,刘来云,鲁建功,聂林河,王欢,王有良,王钟霆,许文斌,薛小鹏,尹建刚,张飞翔,张文斌,赵纪雲,邬强 丁海兵,段治龙,额尔登巴特尔,康根良,李杰,刘成山,刘凤英,刘来云,鲁建功,聂林河,尚培刚,王欢,王有良,王钟霆,许文斌,尹建刚,张飞翔,张文斌,赵纪雲,邬强 2017-10-25
其他变更 - *****5 2016-01-14
财务人员变更 - 郝树焕 2016-01-14
其他事项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7号B5号大楼(正翔国际广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路8号 2015-07-1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欢 董事 - - - - 79
段治龙 董事 - - - - 79
陈俊岳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5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王大明 董事长,其他人员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包头分公司)2024年关于昆区分公司2024年-2027年昆区南郊信用联社站点租赁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中标公告 基站及基站资源租赁 站点租赁项目 内蒙古-包头 - 2024-08-16
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招标项目入围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 内蒙古-包头 - 2024-01-04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110报警系统及视频报警联网系统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110报警系统 视频报警联网系统服务项目 内蒙古-包头 - 2023-12-20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110报警系统及视频报警联网系统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视频报联网系统服务项目 110报警系统及视频报警联网系统服务项目 内蒙古-包头 55.00 2023-12-20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设备维保项目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电子设备维保项目 内蒙古-包头 - 2023-11-15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设备维保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电子设备维保服务 电子设备维保项目 内蒙古-包头 27.08 2023-11-03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第七批)废标公告 招标公告 资产租赁项目 内蒙古-包头 - 2023-10-27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第七批)询价公告 招标公告 资产租赁项目 商业底店 内蒙古-包头 - 2023-10-20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邮电大厦网点装修工程项目(一包)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网点装修工程项目 内蒙古-包头 - 2023-09-28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邮电大厦网点AI智能监控,机房建设项目(二包)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机房建设项目 AI智能监控 内蒙古-包头 19.00 2023-09-25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邮电大厦网点装修工程项目(一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网点装修工程项目 内蒙古-包头 93.30 2023-09-25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邮电大厦网点室外门牌、室内标识制作项目(三包)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内标识制作设目 室外门牌室内标识制作 室内标识制作项目 内蒙古-包头 9.34 2023-09-25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哈林分社AI智能监控、机房建设及室外门牌、室内标识制作项目(一包)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室外门牌 AI智能监控 机房建设及室 外门牌室内标识制作项目 内蒙古-包头 23.90 2023-09-08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系统采购项目单一来源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绩效考核系统 内蒙古-包头 84.00 2023-09-05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第六批)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资产租赁项目 内蒙古-包头 3.50 2023-08-31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实物资产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公告 实物资产管理系统 实物物资产管理系统 内蒙古-包头 - 2023-07-18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第三批)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资产租赁项目 内蒙古-包头 5.42 2023-07-06
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包头分公司)2023年关于昆区分公司2023年-2024年昆区南郊信用联社站点租赁项目_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告 中标公告 基站及基站资源租赁 信用联社站点租赁项目 内蒙古-包头 - 2023-06-28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第一批)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资产租赁项目 内蒙古-包头 80.90 2023-06-07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租赁项目(第二批)中标(成交)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资产租赁项目 内蒙古-包头 - 2023-06-07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内蒙古辰洋新能源有限公司 1 1 5.42 2023-07-06
2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1 1 80.90 2023-06-07
3 内蒙古奥拉维帝服饰有限公司 2 2 2348.50 2023-04-21
4 内蒙古红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 1 29.00 2023-03-21
5 包头市九原区驰程专业板金喷漆维修部 1 1 2.02 2023-03-16
6 鄂尔多斯市鸿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1 1 - 2023-03-16
7 达拉特旗瑞淼专业护肤中心 1 1 2.46 2023-03-16
8 鄂尔多斯市凯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 1 105.17 2022-12-02
9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1 1 318.00 2022-08-29
10 内蒙古靖道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 1 49.02 2022-08-09
11 内蒙古金聿泰律师事务所 1 1 - 2022-08-03
12 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 1 1 8.80 2022-08-03
13 青海九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 1 - 2022-08-03
14 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 1 1 - 2022-08-03
15 内蒙古飞驰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1 1 - 2022-08-03
16 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 1 1 8.80 2022-08-03
17 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1 - 2022-08-03
18 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1 1 - 2022-08-03
19 内蒙古金正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 1 - 2022-08-03
20 内蒙古立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1 - 2022-08-03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1 1 - 2023-06-28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最高法民终103号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4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起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三、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45号民事判决; 四、本案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3619元、上诉人包头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619元、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982元予以退回 原审被告 2022-10-29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森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蒙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内0207民初159号 一、被告包头市森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194331.51元及利息罚息10810060.52元(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此后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内蒙古华蒙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包头市畅康贸易有限公司、张占军、王金梅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内蒙古华蒙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包头市畅康贸易有限公司、张占军、王金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头市森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森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蒙物流园区有限公司、包头市畅康贸易有限公司、张占军、王金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原告 2022-09-06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霞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1)内0205执18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7-22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冯永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207执256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6-30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207执110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6-30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207执111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 2022-06-30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安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204执118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6-21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204执276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22-06-21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204执276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赵亮 审判员杨子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鹿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 2022-06-21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跃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内0207民初1416号 准许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2-06-15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杨金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内0207民初389号 一、被告杨金和、王艳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403.32元,利息、罚息计至2022年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云生、杜凤虾、郜丽生、王秀华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周云生、杜凤虾、郜丽生、王秀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金和、王艳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金和、王艳霞、周云生、杜凤虾、郜丽生、王秀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2-06-14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富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内0207民初157号 一、被告贾富元、郝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76.7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416.52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2年1月5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伟、白温华、葛成光、王燕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李伟、白温华、葛成光、王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富元、郝永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富元、郝永平、李伟、白温华、葛成光、王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2-06-14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贺志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203执恢764号 - 申请执行人 2022-06-07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魏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内0203执979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06-07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1)内0203执1526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06-07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中首农牧业开发(包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内0207执172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人 2022-06-02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北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内0203执恢225号之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06-02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艳萍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2)内0202执533号之一 不予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2018)包路诚证内经字第25811号、25812号公证债权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 2022-06-02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1)内0203执971号 不予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制作的(2018)包路诚证内经字第27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21)包路诚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05-10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焦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21)内0203执857号之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2-05-10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1-10-15 (2018)苏民初4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被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1-25 (2019)内02民终29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上诉人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04 (2019)浙民初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被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金融许可证 00692489 2019-07-29 -
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认证 CFNR201908000106 2019-01-18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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