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忆军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12-29
- 办公地址: 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宁波路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忆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天博胜、江苏天博胜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778.5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707MA1N8CC61D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8CC6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721000180067
- 登记机关 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0-03-04
- 营业期限 2016-12-29~
- 注册地址 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宁波路6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改装汽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水处理、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工业自动化、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工业自动化、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无人机、先进制造->无人机、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
- 公司简介 新型特种车辆制造。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北京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1530.00万元 | 51.00% |
任建军 | 自然人股东 | 1470.00万元 | 49.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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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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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生产商用车悬架;销售汽车空气悬架零部件、汽车配件、机械电子设备;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消毒剂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生产商用车悬架;销售汽车空气悬架零部件、汽车配件、机械电子设备;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消毒剂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3-04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生产商用车悬架;销售汽车空气悬架零部件、汽车配件、机械电子设备;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生产商用车悬架;销售汽车空气悬架零部件、汽车配件、机械电子设备;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消毒剂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2-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任建军 | 吴忆军 | 2019-09-25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生产商用车悬架;销售汽车空气悬架零部件、汽车配件、机械电子设备;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4-13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2-25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水环境治理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公共安全应急平台装备产品的研发、制造;工业自动化及环保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推广;改装汽车研发、制造;Ⅰ类医疗器械生产;环保产品研发、生产;消毒器械研发、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水处理设备及装置制造;无人机(不含民用航空器)、多功能飞行器、机器人、仪器仪表、标识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及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技术服务;水环境治理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0-25 |
注册资本变更 | 12000.00 | 3000.00 | 2017-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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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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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关 | 3207963080 | 2018-01-0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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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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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2965088 | - | 1861****088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 | - | jst*****tbs088.com | 0518-8****333 | - | 7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 | jst*****tbs088.com | 0518-8****333 | - | 74 |
联系人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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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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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军 | 总经理 | - |
吴忆军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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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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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瑞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苏0707执917号 | 终结本院(2022)苏0707执9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执行人 | 2022-06-13 |
连云港瑞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2)苏0707执917号 | 将北京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13 |
连云港市赣榆捷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苏0707执159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1-04 |
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瑞驰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 | (2021)苏0707财保67号 |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厦门路南侧(xxx号xxx号)面积为350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4731.78平方米的地上房屋进行查封(不动产权证书编号xxx号); 二、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禁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买卖、抵押、损毁、变更产权登记等处分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瑞驰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30 |
连云港市赣榆捷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苏0707民初7661号 | 一、被告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赣榆捷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865320元、尚欠的期内利息416046.9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865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的四倍计15.40%计付】,被告任建军对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任建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市赣榆捷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668元,减半收取计35334元;由原告捷成小贷公司负担2452元,由被告江苏天博胜公司负担32882元、由被告任建军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6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20-12-31 |
连云港市赣榆捷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707民初7661号 |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赣榆捷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雪、吕生萍的起诉 | 被告 | 2020-12-31 |
孙某与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苏0707民初8638号 | 被告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劳务费等款项6061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告 | 2019-12-30 |
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杨加华与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杨加华等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苏10民辖终14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07-18 |
杨加华、王雪平与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任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707民初5784号 |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博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宁波路6号(不动产单元号:320707114209GB00018F00010001)的建设用地、房屋,期限为3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加华、王雪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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