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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田然
  • 注册资本: 319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1-09-28
  • 办公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大河路22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1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田然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悦达、重庆悦达、悦达汽车运输
  • 注册资本 3198.00万元
  • 实缴资本 184.04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28709449630Q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228709449630Q
  • 组织机构代码 70944963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28000003093
  • 登记机关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6-07
  • 营业期限 2001-09-28~
  • 注册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新大道312号(自主承诺)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公路旅客运输->长途客运
  • 专业行业 其他、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火车票/高铁票、建材/门窗/水电、汽车/骑行/车品->海空交通工具->飞机、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充电桩、百货/厨具/宠物、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机票、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润滑油、电商零售->百货零售
  • 公司简介 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河路228号,于2001年09月28日在重庆市梁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66(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客运站经营。汽车配件、民用建材、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代售飞机票、火车票。(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审批许可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48人,我公司属于重庆公路旅客运输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龙小玲 自然人股东 - 0.78%
龙兴杰 - - 0.00%
黎亚军 - - 0.00%
高晓燕 - - 0.00%
高晓梅 - - 0.00%
陶于春 - - 0.00%
陈正福 - - 0.00%
陈啟霞 自然人股东 - 0.78%
陈启霞 - - 0.00%
陈光寿 - - 0.00%
郑勇 自然人股东 - 0.53%
邱德琼 - - 0.00%
贺友玉 自然人股东 - 0.78%
谢凤蓉 - - 0.00%
谢凤容 自然人股东 - 0.78%
许均 - - 0.00%
许净 自然人股东 - 0.53%
蒋邦宣 自然人股东 - 0.39%
聂小春 自然人股东 - 0.53%
罗红梅 自然人股东 - 0.3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梁平县)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以上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限有经营资格的分公司经营);汽车配件(发动机除外)、民用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代售飞机票、火车票;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梁平县)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以上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限有经营资格的分公司经营);汽车配件(发动机除外)、民用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代售飞机票、火车票;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06-07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大河路228号 高新大道312号(自主承诺) 2021-09-14
股东信息变更 杨用光,姚船,游义,张文广,蒋邦宣,何益龙,杨功广,张代萍,何代琼,何国华,龙小玲,冉龙超,聂小春,刘一平,杨用贵,唐志齐,贺友玉,楚义平,罗显智,严本秀,罗红梅,许净,彭晓东,周莉,郑勇,田勇,谢凤容,田然,陈啟霞,徐波,曾宪武,盛年 龙小玲,贺友玉,张文广,杨用光,姚船,游义,何代琼,何国华,杨用贵,唐志齐,蒋邦宣,张代萍,田勇,何益龙,谢凤容,杨功广,冉龙超,聂小春,楚义平,刘一平,罗显智,严本秀,田然,陈啟霞,徐波,盛年,罗红梅,许净,彭晓东,周莉,曾宪武,郑勇 2019-07-19
投资人变更 杨用光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9-07-19
经营范围变更 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梁平县)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以上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限有经营资格的分公司经营);汽车配件(发动机除外)、民用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代售飞机票、火车票。(须经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梁平县)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以上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限有经营资格的分公司经营);汽车配件(发动机除外)、民用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代售飞机票、火车票;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服务。(依法须经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7-1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杨用光,姚船,游义,张文广,蒋邦宣,何益龙,杨功广,张代萍,何代琼,何国华,龙小玲,冉龙超,聂小春,刘一平,杨用贵,唐志齐,贺友玉,楚义平,谢凤容,田然,陈啟霞,徐波,曾宪武,盛年,罗显智,严本秀,罗红梅,许净,彭晓东,周莉,郑勇,田勇 - 2019-07-19
投资人变更 杨功广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9-01-16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杨功广,张代萍,姚船,周莉,郑勇,杨用光,许净,何代琼,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田然,罗显智,罗红梅,陈啟霞,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彭晓东,聂小春,徐波,曾宪武,刘一平,杨用贵,唐志奇,陈光寿,贺友玉,严本秀,楚义平 杨用光,姚船,游义,张文广,蒋邦宣,何益龙,杨功广,张代萍,何代琼,何国华,龙小玲,冉龙超,聂小春,刘一平,杨用贵,唐志齐,贺友玉,楚义平,谢凤容,田然,陈啟霞,徐波,曾宪武,盛年,罗显智,严本秀,罗红梅,许净,彭晓东,周莉,郑勇,田勇 2019-01-16
股东信息变更 杨功广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9-01-16
股东信息变更 唐志奇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8-04-28
注册资本变更 1066.00 3198.00 2018-04-28
投资人变更 唐志奇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8-04-28
经营范围变更 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梁平县)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以上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限有经营资格的分公司经营)汽车配件、民用建材、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代售飞机票、火车票。(以上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取得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 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出租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梁平县)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以上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客运站经营(限有经营资格的分公司经营)汽车配件(发动机除外)、民用建材(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日用百货零售;代售飞机票、火车票。(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从事经营) 2018-04-2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唐志奇,陈光寿,贺友玉,严本秀,楚义平,罗显智,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田然,陈啟霞,徐波,曾宪武,杨用光,刘一平,杨用贵,姚船,周莉,郑勇,彭晓东,聂小春,许净,何代琼 杨功广,张代萍,姚船,周莉,郑勇,杨用光,许净,何代琼,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田然,罗显智,罗红梅,陈啟霞,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彭晓东,聂小春,徐波,曾宪武,刘一平,杨用贵,唐志奇,陈光寿,贺友玉,严本秀,楚义平 2018-04-2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曾宪武,杨用光,刘一平,杨用贵,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周莉,许净,何代琼,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陈光寿,贺友玉,姚船,郑勇,彭晓东,聂小春,田然,陈啟霞,徐波,严本秀,楚义平,罗显智 唐志奇,陈光寿,贺友玉,严本秀,楚义平,罗显智,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田然,陈啟霞,徐波,曾宪武,杨用光,刘一平,杨用贵,姚船,周莉,郑勇,彭晓东,聂小春,许净,何代琼 2015-11-12
投资人变更 蒋邦宣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5-11-12
股东变更 严本秀,楚义平,罗显智,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周莉,许净,何代琼,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陈光寿,贺友玉,姚船,郑勇,彭晓东,聂小春,田然,陈啟霞,徐波,曾宪武,杨用光,刘一平,杨用贵 唐志奇,陈光寿,贺友玉,严本秀,楚义平,罗显智,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姚船,周莉,郑勇,彭晓东,聂小春,许净,何代琼,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田然,陈啟霞,徐波,曾宪武,杨用光,刘一平,杨用贵 2015-11-12
股东信息变更 蒋邦宣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5-11-1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张文广,周莉,王成莲,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龙兴杰,陈正福,谢凤容,何益龙,蒋邦宣,张成英,许净,何代琼,田勇,游义,申晓君,陈光寿,周汉生,贺友玉,姚船,郑勇,彭晓东,邱德琼,聂小春,田然,傅德红,陈啟霞,徐波,曾宪武,黎亚军,杨用贵,杨用光,刘一平,严本秀,彭娟,楚义平,罗显智,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 曾宪武,杨用光,刘一平,杨用贵,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周莉,许净,何代琼,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陈光寿,贺友玉,姚船,郑勇,彭晓东,聂小春,田然,陈啟霞,徐波,严本秀,楚义平,罗显智 2015-05-08
股东变更 何益龙,蒋邦宣,陈光寿,周汉生,贺友玉,姚船,郑勇,彭晓东,邱德琼,聂小春,田然,傅德红,陈啟霞,徐波,曾宪武,黎亚军,杨用贵,张成英,许净,何代琼,田勇,游义,张文广,周莉,王成莲,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龙兴杰,陈正福,谢凤容,杨用光,刘一平,严本秀,彭娟,楚义平,罗显智,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申晓君 严本秀,楚义平,罗显智,罗红梅,杨功广,张代萍,周莉,许净,何代琼,何国华,盛年,龙小玲,冉龙超,田勇,谢凤容,何益龙,游义,张文广,蒋邦宣,陈光寿,贺友玉,姚船,郑勇,彭晓东,聂小春,田然,陈啟霞,徐波,曾宪武,杨用光,刘一平,杨用贵 2015-05-0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 - - cqyue*****3.com 023-8****681 - 7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023-5****686 - 72
02353512243 - - - 023-5****243 - 72

联系人共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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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田勇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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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阙太飞、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楼民康初字第122号之一 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第十三行“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应补正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 被告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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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与柏世军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健康权纠纷 (2018)渝民申2332号 驳回李君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 2019-03-11
周容与周永贵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8)渝0155民初3007号 一、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容各项损失共计96364.01元。 二、驳回原告周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8-10-10
方春林方天花与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传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渝民申7号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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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林、方天花中华联合财产公司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梁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渝02民终2228号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方春林、方天花114204.63元; 三、由蒋开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方春林、方天花426992.87元(蒋开简垫付的医疗费4204.63元、丧葬费61500元在蒋开简的赔偿金额中已品除); 四、驳回方春林、方天花在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3元,由方春林、方天花负担4716元,蒋开简负担14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26元,由方春林、方天花负担616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61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7-12-27
方天花方春林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渝0228民初1930号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赔偿原告方春林、方天花384204.63元。 二、由被告蒋开简赔偿原告方春林、方天花156992.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3.00元,由原告负担4716.00元,被告蒋开简负担14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27
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张永茂劳动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17)渝0228行初13号 准许原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7-08-02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蒋绪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渝0155民初2005号 一、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蒋绪礼的抢救费12350元。 二、由被告蒋绪礼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1235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蒋绪礼负担100元,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7-07-17
李义桃,肖红等与毛世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渝0228民初1599号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赔偿原告肖某1、李义桃、肖某2各项损失共计427386.75元。 二、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给付被告毛世成48920元。 三、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某1、李义桃、肖某2各项损失共计40700.75元。 四、由被告蒋绪礼赔偿原告肖某1、李义桃、肖某2各项损失共计366306.7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5.00元,由原告负担1229.00元,被告蒋绪礼负担2243.00元,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5-0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6)渝0228民初1355号 一、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40944.6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208元,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7-03-08
李君与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6)渝02民终173号 准许上诉人李君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李君负担 被上诉人 2016-07-29
李承宽与童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渝0228民初515号 准许原告李承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承宽负担 被告 2016-07-12
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重庆市金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修理合同纠纷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45号 准许原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5-11-26
张红与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5)梁法民初字第00296号 一、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红各项损失共计51470.6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434.70元,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5-08-10
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刘代香,刘久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梁法民初字第00534号 准许原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何洪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5-07-21
邓久春,邓久高等与卢奎雪,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梁法民初字第03101号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赔偿原告刘代香,邓久高,邓久春各项损失共计235153.89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支付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分公司15326.38元。 三、驳回原告刘代香,邓久高,邓久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原告刘代香,邓久高,邓久春负担元1103.2,由被告何洪莲负担4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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