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培勇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1-08
-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油北村朱龙岗厂房自编3号(住所申报)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培勇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5MA517ULF3E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17ULF3
- 曾用名 佛山市丽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2001029199
-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5-23
- 营业期限 2018-01-08~
-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油北村朱龙岗厂房自编3号(住所申报)
- 国标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绿化管理->绿化管理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种子、服务/休闲/出行、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设计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金芳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刘培勇 | 自然人股东 | - | 5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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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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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变更 | 章程修正案 | 章程 | 2019-05-23 |
名称变更变更 | 佛山市丽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2019-05-23 |
章程变更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18-11-27 |
经营范围变更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专业设计服务。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专业设计服务;林木育种;林木育苗;草种植;坚果种植(椰子);种子批发;林业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1-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专业设计服务。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专业设计服务。 | 2018-05-30 |
章程变更 | - | 章程 | 2018-05-3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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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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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1392****400 | 5028213*****.com | - | - | 86 |
张金芳 | 监事 | - | - | - | - | 79 |
刘** | 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1392****400 | 5028213*****.COM | - | - | 95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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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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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9942号 | 准许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 原告 | 2022-10-28 |
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0007号 | 本案按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9-09 |
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30006号 | 本案按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21-09-09 |
佛山市裕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2071民初21648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8173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12-18 |
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丽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8)粤0604民初14757号 | (3)被告佛山市丽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丽芳园林”字样; (3)被告佛山市丽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已包含原告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丽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3-16 |
佛山市丽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丽芳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粤06民终21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佛山市丽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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