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 赵德生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4-07-12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桥北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11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德生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大兴安岭佰利、安岭佰利食品、安岭佰利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9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2723762736751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273675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2723100001375
- 登记机关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04-24
- 营业期限 2004-07-12~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桥北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蜜饯制作
- 专业行业 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果酒、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果汁、食品/酒水/零食->饮料/饮用水->饮料、食品/酒水/零食->白酒红酒洋酒->葡萄酒、食品/酒水/零食->食用油调味品->果酱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黑龙江鑫佰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3000.00万元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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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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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山野果产品粗加工、销售;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山野果产品粗加工、销售;化妆品销售;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2015-04-24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无 | 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山野果产品粗加工、销售;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2014-04-28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 | 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山野果产品粗加工、销售;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2014-04-28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果酱、蜜饯加工、销售;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饮料、山野果产品销售。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许可经营项目:果酱、蜜饯加工、销售;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饮料、山野果产品销售;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加工、销售。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2013-07-31 |
其他变更 | :01 | :05 | 2013-02-04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2013-02-04 |
投资人变更 | 投资人身份标识:;投资人:哈尔滨北极人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人类型:外商投资企业;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别:中国;住所:;出资额:100.000000;币种:人民币;汇率:1.000000;折万美元:100.000000;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货币;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出资比例:100.00% | 删除 | 2013-02-04 |
实收出资变更 | 实收资本:100.00 | 实收资本:3000.00 | 2012-08-07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2-08-07 |
其他变更 | 银行帐号:226900011268;银行名称:漠河县建设银行 | 银行帐号:23001747350050504385;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漠河支行 | 2012-08-07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文件编号:漠卫食字[2006]第263号;许可文件名称: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自:2006-07-04;有效期至:2009-07-04;许可机关:漠河县卫生局;许可文件状态:有效;许可日期:2006-07-04 | 许可文件编号:漠食药食证字[2012]第003号;许可文件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自:2012-06-15;有效期至:2013-06-14;许可机关:漠河县卫生局;许可文件状态:有效;许可日期:2012-06-15 | 2012-06-19 |
其他变更 | 国别:;设立方式:;外资产业代码:;中西部优势产业代码:;住所所在经济开发区:;是否城镇:1;经营活动类型: | 国别:阿富汗;设立方式:一般新设;外资产业代码: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代码:黑龙江省;住所所在经济开发区:保税区;是否城镇:0;经营活动类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 2012-06-19 |
名称变更 | 行业代码:制造业 C150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行业代码:制造业 C1400 - 食品制造业 | 2012-06-19 |
股东信息变更 | 类 型:自然人股东 | 类 型: | 2011-11-17 |
其他事项备案 |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60.0000 | 认缴出资额折万美元:0 | 2011-11-17 |
其他变更 | 核准日期:2006-6-28 | 核准日期:2009-7-24 | 2009-07-2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饮料、山野果产品销售。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经营范围:果酱、蜜饯加工、销售;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饮料、山野果产品销售。通过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毗邻国家和地区开展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2009-07-24 |
其他事项备案 | 核准日期:2005-3-28 | 核准日期:2006-6-28 | 2006-06-28 |
其他事项备案 | 经营范围: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加工、种植、销售;食品饮料制造、销售 | 经营范围:山野菜、野果、食用菌收购、冷冻、贮藏、种植、销售;饮料、山野果产品销售 | 2005-03-28 |
共 1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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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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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 | - | - | qij16*****3.com | -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94****350 | bai*****3.com | - | - | 86 |
刘** | 文员 | 1309****200 | iblueblueber*****ail.com、qlj16*****3.com | 8****003、0411-8****003、0457-****009 | - | 94 |
联系人共 16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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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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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新 | 董事 | - |
李波 | 董事 | - |
赵德生 | 董事长,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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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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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2022)黑2761民初920号 | 准许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2-09-06 |
臧巨升、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7526执恢39号 | 终结(2021)黑7526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2-24 |
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佰旺盛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黑2723执43号 | 终结(2020)黑2723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1-30 |
关于原告鲍辉与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9)黑2723民初311号 | 准许原告鲍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鲍辉负担 | 被告 | 2019-08-20 |
孙素琴与被执行人赵德生、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0110执恢291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30 |
臧某某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7518执25号 | 查封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漠河园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锅炉厂房及供暖设备。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2-29 |
龚雪梅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7520执17号之四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8-12-28 |
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7)黑0103民初3029号 | 一、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巨升借款本金25万元; 二、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巨升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臧巨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臧巨升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6 |
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黑75执指147号 | 申请执行人臧巨升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4 |
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黑75执指138号 | 申请执行人臧巨升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4 |
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黑0103民初3030号 | 一、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巨升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巨升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臧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24 |
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黑75执指135号 | 申请执行人臧巨升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4 |
臧巨升与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7503执105号 | 终结(2018)黑7503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4 |
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黑75执指140号 | 申请执行人臧巨升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4 |
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黑7503执106号 | 终结(2018)黑7503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4 |
龚雪梅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黑75执指165号 | 申请执行人龚雪梅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12-24 |
李湘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黑0110执28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2-13 |
臧巨升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黑0103民初3028号 | 一、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巨升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臧巨升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臧巨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臧巨升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2-13 |
龚雪梅与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黑0103民初2526号 | 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龚雪梅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30 |
臧巨升、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黑执监740号 | 申请执行人臧巨升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兴安岭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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