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健
- 注册资本: 15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3-06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261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健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东沃、东沃、东沃景观
- 注册资本 15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8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66726547607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2654760
- 曾用名 上海东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228001071240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31
- 营业期限 2008-03-0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2618室
- 国标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绿化管理->绿化管理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园林景观、农资/化工/环保->环保工程处理、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魔都上海,上海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8256号6幢,于2008年03月06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52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景观建设,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环保工程,水电安装,建筑材料及设备销售,物业管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环保工程,环保科技、景观建设领域、新能源及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上海公共设施管理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朱永胜 | 自然人股东 | 2394.00万元 | 15.75% |
东沃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9576.00万元 | 63.00% |
东沃规划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230.00万元 | 21.25% |
上海岳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 - | 0.00% |
上海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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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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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张丽;陈静;汪培 | 朱永华;何海波;朱成勇 | 2021-12-31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8256号6幢 |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7号2618室 | 2017-12-08 |
章程变更 | 2016-10-10章程备案 | 2017-11-10章程修正案 | 2017-12-08 |
股东信息变更 | 东沃集团有限公司;朱永胜;东沃规划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 东沃集团有限公司;东沃规划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朱永胜; | 2016-10-28 |
章程变更 | 2016-03-22章程备案 | 2016-10-10章程备案 | 2016-10-28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6-10-28 |
名称变更变更 | 上海东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 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16-10-28 |
主要人员变更 | 张健 | 肖秀娟;周洪;杨贤曹;朱永胜;张健 | 2016-10-2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10-2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健 | 肖秀娟;周洪;杨贤曹;朱永胜;张健 | 2016-10-28 |
期限变更 | 12000.000000万人民币 | 15200.000000万人民币 | 2016-10-28 |
投资人变更 | 东沃集团有限公司;朱永胜;东沃规划设计(上海)有限公司; | 东沃集团有限公司;东沃规划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朱永胜; | 2016-10-2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6-10-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景观建设,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环保工程,水电安装及维修,从事景观建设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外),建筑材料及设备生产销售 | 景观建设,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环保工程,水电安装,建筑材料及设备销售,物业管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环保工程,环保科技、景观建设领域、新能源及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 2016-10-2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4-08 |
章程变更 | - | 2016-03-22章程修正案 | 2016-04-08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16-03-22章程修正案 | 2016-04-08 |
负责人变更 | 朱永胜 | 张健 | 2016-03-16 |
投资人变更 | 上海东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朱永胜;东沃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东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东沃集团有限公司;朱永胜; | 2015-10-30 |
期限变更 | 2008-03-06~2018-03-05 | 2008-03-06~ | 2015-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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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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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 | zongb*****w.cn | 021-2****313 | - | 73 |
朱永鑫 | 董事 | - | - | - | - | 79 |
朱成勇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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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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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胜 | 董事,经理 | - |
张健 | 董事长,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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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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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雨田、朱雨伦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2)辽03执复129号 | 驳回复议申请人朱雨田、朱雨伦的复议申请,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执异4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执行人 | 2022-08-30 |
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 - | (2022)沪0116财保19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8-30 |
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1)鲁0828执131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6-16 |
张玉祥与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938号 | 驳回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26 |
张玉祥与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101民初1938号 | 一、确认原告张玉祥与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2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张玉祥的租金人民币338427.73元、水电费人民币940.07元、物业费人民币25022元; 三、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玉祥违约金人民币438261.06元; 四、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祥房屋占用费人民币2468870.63元; 五、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玉祥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39元,由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21 |
孙佰生与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沪01执1414号 | 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1-30 |
郭德阵与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鲁0828民初3632号 | 驳回原告郭德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郭德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1-30 |
鞍山市铁西区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永胜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辽0303执1018号之一 | 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3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05-19 |
鞍山市铁西区浙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永胜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辽0303执1018号 | 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03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21-05-13 |
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沪02民辖终23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5-07 |
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福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鲁0828民初3636号 | 驳回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07 |
孙佰生、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鲁0828财保502号 | 将被申请人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乡县人民政府处的关于金乡县滨河二环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欠款中的5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佰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3-09 |
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奕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鲁0828民初472号 | 一、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3981.57元及利息(以200398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32元,由原告济宁市润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00元,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04 |
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鲁0828民初468号 | 一、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342013元及利息(以234201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7 |
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鲁08民辖终18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9-18 |
孙佰生与金乡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鲁0828民初3761号 | 驳回原告孙佰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9-12-25 |
金乡县人民政府、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最高法民辖终226号 | 准许金乡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9-19 |
上海东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6)云民终5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5.32元,由上海东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呈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海东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 2016-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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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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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2018)鲁民初2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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