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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

官网
  • 法人: 何普明
  • 注册资本: 6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事业单位
  • 成立时间: -
  • 办公地址: 庐城镇塔山西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2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28

招标金额

90,398,218

供应商

38

中标数量

0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何普明
  • 经营状态 -
  • 成立年限 -
  • 简称 庐城中心学校、中心学校
  • 注册资本 6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12340124674206777U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
  • 登记机关 庐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 营业期限 2018-10-26~2023-10-26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庐城镇磙塘
  • 国标行业 教育->教育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迎着新世纪的曙光,沐浴着课程改革的春风,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如同一颗散发着诱人芬芳的蓓蕾,在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庐城镇磙塘徐徐绽放。本校师资队伍强大,学课建设合理,学校文化浓厚, 学校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办学实践,打造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理念.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光临指导,同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一起为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才而努力.
  • 经营范围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1068960600 - - - 010-6****600 - 71
王** - - - 0551-8****631 维修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教学楼维修改造等项目设计项目、小额工程、教学楼厕所围墙等维修工程、广场改造等工程、学校维修工程施工监理、连廊改造等工程 73
赵** - - - 0551-6****856 - 71

联系人共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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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会议椅/会客椅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办公椅 会议椅 会客椅 会议桌 安徽-合肥 1.00 2024-11-01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调音台(舞台)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舞台 调音台 安徽-合肥 0.20 2024-11-01
关于会议椅/会客椅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办公椅 会议椅 会客椅 会议桌 安徽-合肥 1.00 2024-10-31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会议椅/会客椅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办公椅 会议椅 会客椅 会议桌 安徽-合肥 1.00 2024-10-31
关于调音台(舞台)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调音台 安徽-合肥 0.20 2024-10-31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调音台(舞台)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舞台 调音台 安徽-合肥 0.20 2024-10-31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课桌椅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课桌椅 安徽-合肥 4.20 2024-10-09
关于课桌椅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课桌椅 安徽-合肥 4.20 2024-10-09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课桌椅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课桌椅 安徽-合肥 4.20 2024-10-09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会议桌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会议椅 会议桌 安徽-合肥 0.23 2024-09-24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课桌椅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课桌椅 安徽-合肥 2.60 2024-09-24
关于会议桌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会议椅 会议桌 安徽-合肥 0.23 2024-09-24
关于课桌椅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课桌椅 安徽-合肥 2.60 2024-09-24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课桌椅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课桌椅 安徽-合肥 2.60 2024-09-24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会议桌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会议椅 会议桌 安徽-合肥 0.23 2024-09-24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麦克风/话筒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麦克风 会议主机 话筒 安徽-合肥 0.73 2024-09-12
关于麦克风/话筒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麦克风 会议主机 话筒 安徽-合肥 0.73 2024-09-12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线性电源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线性电源 充电枪 安徽-合肥 1.50 2024-09-12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关于麦克风/话筒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麦克风 会议主机 话筒会议单元 安徽-合肥 0.73 2024-09-12
关于线性电源的网上超市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线性电源充电枪 安徽-合肥 1.50 2024-09-12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安徽美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 1 10.00 2023-07-13
2 安徽楚江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 5 362.20 2023-07-04
3 庐江县灵越商贸有限公司 54 54 291.33 2023-06-15
4 庐江冉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 8 6.70 2023-06-12
5 庐江县城西家具店 11 11 16.65 2023-06-12
6 庐江县金太阳电脑有限公司 68 68 653.83 2023-06-12
7 庐江县升玥商贸有限公司 9 9 30.65 2023-05-30
8 安徽哲添商贸有限公司 2 2 39.90 2023-05-19
9 湖北聚星汇成科技有限公司 5 5 38.90 2023-05-16
10 庐江县老程体育用品店 3 3 6.00 2023-04-19
11 安徽省敏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 3 3 4.08 2022-10-25
12 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 5 2700.79 2022-06-28
13 庐江县城南小学 1 1 - 2022-05-16
14 庐江县爱瑞斯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5 5 11.38 2021-06-28
15 合肥为学商贸有限公司 2 2 15.47 2020-09-15
16 合肥华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2 2 - 2020-08-21
17 舒城县中宜商贸有限公司 1 1 9.03 2020-06-18
18 庐江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1 1 0.70 2020-04-08
19 合肥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 2 1164.68 2019-11-01
20 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 2 735.86 2019-11-0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唐海钦与庐江县城北小学、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9)皖0124民初89号 一、被告唐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12826.84元; 二、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19099.74元; 三、驳回原告唐某1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25元,被告唐某3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2-20
王某与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庐江县岗湾小学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20)皖0124民初507号 一、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97627.26元〔(121478.52元-5000元)×80%+5000元÷(80%+10%)×80%〕; 二、被告夏某1的法定代理人夏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8203.4元〔(121478.52元-5000元)×10%+5000元÷(80%+10%)×10%-4000元〕(垫付4000元已扣减);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4元,由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2243元,王某、夏某1各负担2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8
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庐江县城北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9)皖01民终546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庐江县城北小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4-21
徐某1与庐江县城南小学、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9)皖0124民初7328号 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1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25
朱某与吴天成、吴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8)皖0124民初1761号 一、被告吴某、夏明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朱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794.77元; 二、被告王某、张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朱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794.77元; 三、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2564.39元; 四、驳回原告朱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50元,被告吴某、夏明花负担50元,被告王某、张慧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1-08
吴祖轩与张某1、张某2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7)皖0124民初3106号 一、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祖轩14077.80元; 二、被告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祖轩782.10元; 三、被告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祖轩240.10元; 四、驳回原告吴祖轩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151元,被告张某2负担15元,被告金某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1-29
张杉杉与刘德毅、康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7)皖0124民初3541号 一、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杉杉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7956.08元; 二、被告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杉杉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291.22元; 三、驳回原告张杉杉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31
李家健与佘鉴洲、佘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6)皖0124民初5865号 一、被告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家健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428.15元; 二、原告李家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垫付款2859.23元; 三、驳回原告李家健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李家健负担360元、被告佘某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0-31
徐某与庐江县城南小学、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6)皖0124民初200号 一、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68542.80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26
李某与夏某、夏海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6)皖0124民初2371号 一、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3407元; 二、被告夏海深、许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682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9-30
宋佳丽与黄欣妍、李霞、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39号 一、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1891.40元; 二、被告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2378.28元; 三、驳回原告宋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5-10-28
宋某某与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黄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5)合少民终字第0003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5-08-19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355号 一、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因身体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33879.42元; 二、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624元,被告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1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4-10-17
曹小丽与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庐江县城南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4)合少民终字第0007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庐江县庐城镇中心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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