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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吉远怀
  • 注册资本: 8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5-16
  • 办公地址: 海安开发区开屏村五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吉远怀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海安汇鑫、汇鑫再生资源、汇鑫
  • 注册资本 86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0.00万元
  • 英文名 Hai'an County Huixin Regeneration Resour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21737822690B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782269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21000106979
  •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07-04
  • 营业期限 2002-05-16~2032-05-15
  • 注册地址 海安开发区开屏村(南片)五组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未列明日用产品修理业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卫生纸
  • 公司简介 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海明珠、扬子第一窗口的南通,南通海安开发区开屏村(南片)五组,于2002年05月16日在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2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废旧物资收购;铝锭批发、零售;包装纸、卫生纸、塑料制品、建材、钢材、铜材、日用杂品、饲料、农机配件批发、零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10人,我公司属于南通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 企业法人 310.00万元 36.05%
吉远怀 自然人股东 550.00万元 63.95%
张步春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变更 吉远怀,张步春,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 吉远怀,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 2016-11-14
股东信息变更 吉远怀,张步春,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 吉远怀,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 2016-11-1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513-68857121 - - - 0513-6****121 - 72
张步春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8、2019 - - - 0513-8****683 - 72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吉远怀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吉远怀、孙翠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苏0621执219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告 2019-12-18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苏0621执1023号 终结(2019)苏0621执10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9-09-18
张步春与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苏0621执19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 2019-09-16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621执353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告 2019-05-10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621执3535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告 2019-05-10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621执353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告 2019-05-10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安雅琪针织天鹅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621执140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 2018-12-27
张步春、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2018)苏0621民特92号 确认申请人张步春、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 2018-12-13
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吉远怀、孙翠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苏0621民初2995号 一、被告吉远怀、孙翠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639486.45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639486.45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8%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5万元。 二、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周建元对被告吉远怀、孙翠莲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周建元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吉远怀、孙翠莲或向涉案其他被诉反担保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63元,减半收取11181元,由被告吉远怀、孙翠莲、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周建元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孙翠莲、吉远怀、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周建元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6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告 2018-08-22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孙翠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苏0621民初2095号 一、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7702214.4元及利息(以本金3048343.75元、4653870.65元,分别自2017年2月27日、2017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63%、12%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在人民币7702214.4元及利息(以本金3048343.75元、4653870.65元,分别自2017年2月27日、2017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63%、12%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在人民币7702214.4元及利息(以本金3048343.75元、4653870.65元,分别自2017年2月27日、2017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6.63%、12%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吉远怀、孙翠莲、王泉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本金3048343.75元及利息(以本金3048343.75元,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63%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吉远怀、孙翠莲、王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反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五、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雅琪针织天鹅绒有限公司、南通真德食品有限公司、孙翠莲、吉远怀、周建元、王建群、张爱萍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本金4653870.65元及利息(以4653870.65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雅琪针织天鹅绒有限公司、南通真德食品有限公司、孙翠莲、吉远怀、周建元、王建群、张爱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反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六、驳回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716元,减半收取32858元,由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孙翠莲、吉远怀、王泉负担13004元,由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雅琪针织天鹅绒有限公司、南通真德食品有限公司、孙翠莲、吉远怀、周建元、王建群、张爱萍负担19854元(均已由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垫,各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71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告 2018-08-22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苏0621民初2094号 一、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0万元,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在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0万元,自2016年11月14日起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吉远怀、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孙翠莲、王泉、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对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吉远怀、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孙翠莲、王泉、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反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吉远怀、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孙翠莲、王泉、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垫,七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告 2018-08-22
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苏0621民初2093号 一、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在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吉远怀、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孙翠莲、王泉、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对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吉远怀、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孙翠莲、王泉、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反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吉远怀、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孙翠莲、王泉、海安县供销合作集团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垫,七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告 2018-08-22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621民初2649号 一、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给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8‰计算),以及从2017年9月8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邓晓洁、周建元、吉远怀、孙翠莲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邓晓洁、周建元、吉远怀、孙翠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邓晓洁、周建元、吉远怀、孙翠莲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九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被告 2018-01-05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裁定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7)苏0621民特15号 一、准予对被申请人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安县海安开发区开屏村(南片)五组1-7幢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海安房他证城东镇字第201400172号)以及位于海安县海安开发区开屏村(南片)五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苏海他项(2014)第08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苏海国用(2003)第801669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二、申请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变价后所得价款在150万元限额内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本金150万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实现抵押担保物权费用。 申请费9150元,由被申请人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款已由申请人代垫,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 2018-01-05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安雅琪针织天鹅绒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621民初578号 一、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9360元,并给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71%计算)。 二、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0元,给付至2017年1月22日止的利息10361.17元,并给付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按年利率8.16%计算利息,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2.24%计算利息)。 上述一至二项义务,由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海安雅琪针织天鹅绒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群、吉远怀、邓晓洁对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雅琪针织天鹅绒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群、吉远怀、邓晓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4488元,减半收取2224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44元,由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安雅琪针织天鹅绒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建群、吉远怀、邓晓洁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六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48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被告 2018-01-05
2647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621民初2647号 一、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给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8‰计算),以及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邓晓洁、周建元、吉远怀、王泉、孙翠莲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邓晓洁、周建元、吉远怀、王泉、孙翠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邓晓洁、周建元、吉远怀、王泉、孙翠莲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十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被告 2018-01-05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621民初2648号 一、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给付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8‰计算),以及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周建元、吉远怀、孙翠莲对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周建元、吉远怀、孙翠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163元,减半收取70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2元,由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江苏东园电磁线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周建元、吉远怀、孙翠莲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七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63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被告 2018-01-05
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621执80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 2017-09-18
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6)苏0621民初6808号 一、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0万元,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算至2016年12月7日止,自2016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18%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或向涉案其他被诉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由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垫,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县汇鑫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海安县裕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2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被告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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