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法人: 李双泉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成立时间: 2014-05-15
- 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好天津国际金融中心1702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双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京复华天津分公司、复华天津分公司、复华资产管理天津分公司、复华资产天津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01300332955D
- 纳税人识别号 120101300332955
- 组织机构代码 3003329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01000133976
- 登记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6-28
- 营业期限 2014-05-15~
- 注册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17楼1702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财富管理、区块链->数字货币->数字资产管理、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该公司是全球卓越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在全国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以中国为中心,以海外分支机构为渠道,通过香港海外平台,向纽约、伦敦、苏黎世、悉尼、新加坡、迪拜等全球活跃的金融城市设立代表处,辐射发展海外资产与财富管理的核心业务。借助全球金融网络及强大资产与财富管理专业能力,领先布局中国大资管行业,为客户提供全球化、专业化、个性化、一站式的资产配置与财富管理解决方案。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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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 | 任传毅 | 李双泉 | 2019-06-28 |
地址变更 |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津塔写字楼电梯楼层65层第11单元 |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17楼1702室 | 2019-06-2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勇 | 任传毅 | 2017-09-04 |
经营范围变更 | 资产管理、企业策划、教育信息咨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除外)、酒店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资产管理、企业策划、教育信息咨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除外)、酒店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9-23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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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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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861****672 | yan.zh*****riseassets.com | - | - | 83 |
- | - | - | - | - | - | 70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1861****672 | yan.zh*****riseassets.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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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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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南与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1民初2197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原告樊雅南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工资78892.8元; 二、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时,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樊雅南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樊雅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5 |
樊雅南与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1民初2197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20-12-25 |
王婧、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1执异154号 | 一、追加第三人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津0101执恢4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婧履行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2019)津0101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0-10-03 |
王婧、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1执恢41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09-04 |
王婧、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津0101执20号 | 终结本院(2020)津0101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告 | 2020-06-03 |
周丽霞与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津0101民初4104号 | 驳回周丽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8 |
王婧与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津0101民初4910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原告王婧2018年11月剩余工资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原告王婧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工资共计53401.3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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