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徐晓东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12-10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35号楼3层301内361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9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晓东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立刻保、立康、北京立康、立康保险代理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86976739334
- 纳税人识别号 110101697673933
- 组织机构代码 69767393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1012475812
-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12-31
- 营业期限 2009-12-10~2059-12-09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35号楼3层301内361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保险业->保险中介服务->保险代理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保险代理、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保险、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企业服务、金融->保险->场景化保险
- 公司简介 立刻保是一家综合保险服务平台,致力于车险、医疗险、寿险等快速投保服务,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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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芽(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联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深圳联保投资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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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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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蔡朝曦,倪伟* | 李健,倪伟,徐晓东*,张玲俐 | 2020-07-16 |
负责人变更 | 倪伟 | 徐晓东 | 2020-07-16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6号楼501内5005室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35号楼3层301内361室 | 2019-06-10 |
股东信息变更 | 深圳联保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 道芽(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 2018-10-09 |
负责人变更 | 李国建 | 倪伟 | 2018-03-26 |
主要人员变更 | 1 李国建 执行董事;2 李国建 经理;3 车凯 监事 | 1 倪伟 执行董事;2 倪伟 经理;3 蔡朝曦 监事 | 2018-03-2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李国建执行董事2李国建经理3车凯监事 | 1倪伟执行董事2倪伟经理3蔡朝曦监事 | 2018-03-26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8层908 | 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6号楼501内5005室 | 2016-10-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吴英华董事长2陈栋董事3李国建董事4李国建经理5车凯监事 | 1李国建执行董事2李国建经理3车凯监事 | 2016-06-15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8层905 |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8层908 | 2016-06-15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吴英华 董事长;2 陈栋 董事;3 李国建 董事;4 李国建 经理;5 车凯 监事 | 1 李国建 执行董事;2 李国建 经理;3 车凯 监事 | 2016-06-15 |
负责人变更 | 吴英华 | 李国建 | 2016-06-15 |
主要人员变更 | 1 吴英华 董事长;2 陈栋 董事;3 骆本能 董事;4 骆本能 经理;5 唐丽芳 监事 | 1 吴英华 董事长;2 陈栋 董事;3 李国建 董事;4 李国建 经理;5 车凯 监事 | 2016-04-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 吴英华 董事长 2 骆本能 董事 3 陈栋 董事 4 骆本能 经理 5 唐丽芳 监事 | 1 吴英华 董事长 2 陈栋 董事 3 李国建 董事 4 李国建 经理 5 车凯 监事 | 2016-04-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 吴英华 董事长 2 倪伟 董事 3 骆本能 董事 4 丁冶平 经理 5 唐丽芳 监事 | 1 吴英华 董事长 2 骆本能 董事 3 陈栋 董事 4 骆本能 经理 5 唐丽芳 监事 | 2015-09-07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冶平,骆本能,倪伟,唐丽芳,吴英华* | 陈栋,骆本能,唐丽芳,吴英华* | 2015-09-07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0.00 | 5000.00 | 2014-10-09 |
地址变更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14层1710室 |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8层905 | 2014-10-09 |
负责人变更 | 倪伟 | 吴英华 | 2014-08-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倪伟董事长2蔡朝曦董事3熊琰董事4丁冶平经理5唐丽芳监事 | 1吴英华董事长2骆本能董事3倪伟董事4丁冶平经理5唐丽芳监事 | 2014-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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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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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8466339 | - | 1340****339 | - | - | - | 81 |
吴英华 | CEO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2、2023 | - | 1861****883 | 10035406*****.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2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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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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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华 | CEO | 吴英华,立刻保创始人、CEO。 |
倪伟 | 董事长 | - |
贾海冬 | 联合创始人 | 贾海冬,杭州易保科技联合创始人。曾担任人人保总经理,还曾先后就职于中国移动、联合保险经纪集团。 2008年参与全品类保险比价平台立刻保的创业,先后担任立刻保网站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 2014年就职于车险无忧任总经理,2015年7月联合创办易保科技。 |
张玲俐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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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靳雨珲任职资格的批复
[沧银保监复〔2023〕98号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你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靳雨珲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北立公字〔2023〕12号)收悉。经审查,靳雨珲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此复。 沧州银保监分局2023年6月2日 ]
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23-06-05 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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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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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变动 | 沧州银保监分局关于靳雨珲任职资格的批复 | 2023-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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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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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京0105民初36801号 | 一、原告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已给付原告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一万零四百七十六元归原告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的租金一万五千八百四十二元四角; 四、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六千二百八十五元; 五、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一千五百八十四元; 六、驳回原告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7元,由原告北京天邦创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5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20 |
潘鸿铨与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闽0111民初4133号 | 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鸿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陆玲玲与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闽0111民初4131号 | 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玲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5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陈雅珍与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闽0111民初4130号 | 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雅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黄真与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闽0111民初4132号 | 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吴楚文与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2017)闽0111民初4134号 | 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楚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28 |
上海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7)沪0107民初2299号 | 一、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3398.08元; 二、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人民币273398.08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1-03 |
姚桦与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沪0106民初28573号 | 一、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姚桦2016年9月1日至9月7日的工资2206.90元; 二、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000元; 三、驳回原告姚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19 |
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姚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沪02民终4076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诉人北京立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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