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朱明
  •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6-06-21
  • 办公地址: 贵州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朱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贵州美安智慧、贵州美安、美安、美安智慧、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
  •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izhou Mei’an Zhihui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20900MA6DLY8Y68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6DLY8Y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20900000077335
  • 登记机关 贵州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7-08-23
  • 营业期限 2016-06-21~2046-06-20
  •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商务代理代办服务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6年06月21日,注册地址在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供应链管理,国内贸易,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运输,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信息软件的设计开发、销售,网络技术的开发应用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30.00%
胡益红 - - 0.00%
程朝华 - - 0.00%
王靖宇 - - 0.00%
特康控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0.00%
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35.00%
深圳市言志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股东 - 65.00%
杨勤 - - 0.00%
杜凯 - - 0.00%
曹国强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曹国强 2017-08-24
联络人员变更 曹国强 2017-08-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曹国强,杨勤,王靖宇,胡益红,杜凯,程朝华 2017-08-2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曹国强,杨勤,王靖宇,胡益红,杜凯,程朝华 2017-08-24
股东信息变更 - 曹国强,杨勤,王靖宇,胡益红,杜凯,程朝华 2017-08-24
联络员备案 - 曹国强 2017-08-24
主要人员变更 - 曹国强,杨勤,王靖宇,胡益红,杜凯,程朝华 2017-08-24
投资人变更 '特康控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退出 '深圳市言志能源有限公司'[新增 2017-08-2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特康控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65% 深圳市言志能源有限公司,65% 2017-08-23
负责人变更 杨勤 朱明 2017-08-23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杨勤 朱明 2017-08-23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特康控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言志能源有限公司:*% 2017-08-23
股东信息变更 '特康控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言志能源有限公司' 2017-08-23
投资人变更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特康科技有限公司,% 特康控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017-07-0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特康科技有限公司:*% 特康控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017-07-07
股东信息变更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删除股东 2017-07-07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贵州贵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30%,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35%,深圳特康科技有限公司,35% 特康控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65%,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35% 2017-07-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曹国强 董事长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9478283*****.com 0851-8****223 - 74
杨勤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曹国强 董事长 -
杨勤 董事 -
张欢 财务负责人 -
王靖宇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民终298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2元,由上诉人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03-26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8)黔01执315号 终结本院(2018)黔01执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 2019-10-15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303民初25617号 一、被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681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2元,财产保全费2264元,由被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04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委托合同纠纷 (2018)粤0304执8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1-01
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7)黔01民初913号 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美安智慧公司垫付采购货款10026164元及违约金(以4700800元作为基数从2017年1月24日起按照每日1‰为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5325364元作为基数,从2017年1月29日起按每日1‰为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69.24元,由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西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11-21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017)粤0304民初4003号 一、被告贵州美安智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税费6358446.88元、代理费86180.25元及违约金(以178999.79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以5792013.94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以473613.4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3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57元,由被告负担61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11-23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