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蔡汉光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2-07-05
-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蔡汉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天津利丰源、利丰源、利丰源投资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Port Free Tade ZONE GRAND Profit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1187384926544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38492654
- 曾用名 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192000030435
- 登记机关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3-12
- 营业期限 2002-07-05~2022-07-04
-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煤炭、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教育/文具/乐器->文具/书写/耗材->办公用品
- 公司简介 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天津市塘沽区,交通方便,: 306284,其中: 306284,: 489704,我们主要开展的务活动有:贸易,我们诚意邀请海内外的各种机构、企与我们进行多方合作,发挥互补势,共图发展。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齐铁汉 | - | - | 0.00% |
陈华君 | - | - | 0.00% |
谭建尤 | 自然人股东 | - | 67.88% |
蔡汉光 | 自然人股东 | - | 3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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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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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符剑; | 姓名:柳昆华; | 2021-03-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符剑; | 姓名:柳昆华; | 2021-03-12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截止日期:2022-01-15;任职起始日期:2019-01-16;姓名:符剑; | 任职截止日期:2024-03-10;任职起始日期:2021-03-11;姓名:柳昆华; | 2021-03-12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谭建尤; | 姓名:符剑; | 2019-01-18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谭建尤; | 姓名:符剑; | 2019-01-18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2002-06-18;姓名:谭建尤; | 任职截止日期:2022-01-15;任职起始日期:2019-01-16;姓名:符剑; | 2019-01-18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滨海新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单位产权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3-05-27;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保税;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4-05-26;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自贸试验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场所(经营场所)产权: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街道乡镇:保税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自贸区; | 2016-12-3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 | 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 | 2016-12-30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滨海新区 | 自贸试验区 | 2016-12-30 |
股东信息变更 | 空 | 蔡汉光 | 2015-12-30 |
法定代表人信息 | 姓名:齐铁汉;任职截止日期:2016-05-21;任职起始日期:2013-05-22;产生方式:委派; | 姓名:蔡汉光;任职截止日期:2018-12-28;任职起始日期:2015-12-29;产生方式:选举; | 2015-12-30 |
地址变更 | 滨海新区 | 自贸试验区 | 2015-12-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齐铁汉; | 姓名:蔡汉光; | 2015-12-30 |
主要人员变更 | 空 | 蔡汉光 | 2015-12-30 |
经营场所信息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滨海新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单位产权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3-05-27;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保税;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4-05-26;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自贸试验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场所(经营场所)产权: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街道乡镇:保税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自贸区; | 2015-12-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空 | 蔡汉光 | 2015-12-30 |
董事、监事、经理人员信息 | 任职截止日期:2016-05-21;任职起始日期:2013-05-22;姓名:齐铁汉; | 任职截止日期:2018-12-28;任职起始日期:2015-12-29;姓名:蔡汉光; | 2015-12-30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 | 滨海新区 | 自贸试验区 | 2015-12-30 |
负责人变更 | 齐铁汉 | 蔡汉光 | 2015-12-29 |
地址变更 |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滨海新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场所(经营场所)产权:租赁单位产权房;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2013-05-27;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保税;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2014-05-26;街道乡镇:空;生产经营地:空;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空; |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行政区划:自贸试验区;住所(经营场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场所(经营场所)产权: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起:空;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区域:市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住所(经营场所)租赁期限止:空;街道乡镇:保税区管委会;生产经营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126室;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天津自贸区; | 2015-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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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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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税关 | 12109699A0 | 2011-07-1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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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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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剑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 - | jtbg*****3.com | 022-****013 | - | 74 |
谭** | - | 1382****645 | 138210746*****.com | 022-2****829 | - | 84 |
联系人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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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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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03执3439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10-31 |
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津0116执恢3027号 | - | - | 2021-10-28 |
郝金龙、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津0103执保141号 | 对被申请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97555.5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2-24 |
郝金龙、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津0103执保140号 | 对被申请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97555.5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2-24 |
山东地永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执1380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07 |
郑州市奥龙耐材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津0116民初8049号 |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市奥龙耐材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697466.5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87.50元,由被告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3 |
周井俊与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津0103民初8217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井俊利息152000.01元; 二、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穗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井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原告周井俊负担55256元,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穗榕负担13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井俊负担4881元,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穗榕负担119元。公告费1800元,由被告蔡穗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27 |
天津信达典当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8)津0116执24357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06-30 |
天津康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9)津02执14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6-06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与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蔡穗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16民初82176号 | 一、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借期内借款本金6850000元、利息345909.77元,共计7195909.77元; 二、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7195909.77元为基数,以合同执行利率5.98%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8日至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还款日); 三、如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利丰源公司抵押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开发区产,对被告蔡穗荣抵押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新城东路65号A-3-1801、A-3-1802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4654元,由被告利丰源公司负担19241元,由被告蔡穗荣负担42827元,由原告负担2586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迳行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5-2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与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億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8)津民初15号 | 一、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億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连带清偿贷款本金292410000元,利息、截至2017年10月27日的罚息及复利16262127.87元,共计308672127.87元; 二、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億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億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相应缩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在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求偿权范围;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在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获得受偿,相应减轻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億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4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9048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负担329元,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億盛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90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4-1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信用证议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信用证议付纠纷 | (2019)津0116执13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4-03 |
徐晓惜与张浩、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津0116民初33782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19-04-01 |
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豫0323民初1784号之一 | 准许原告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882元,减半收取74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41元,由原告洛阳新菲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 被告 | 2018-12-26 |
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18)粤03执610号之二 | 终结(2018)粤03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2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长恒投资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辽01执615号 |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6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26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与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长恒投资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辽01执613号 |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6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11-26 |
天津市渤钢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物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津民初50号 | 一、被告天津物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渤钢商贸有限公司5.076亿元,并以5.076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计算,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资金使用费(第三人俊安实业公司已经以5.64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支付的2014年12个月的利息,多出的利息折抵2015年1月份以后所欠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津渤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1700元,由被告天津物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20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许文亮、李梦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津(01)执恢43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二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3月27日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 | 2018-08-09 |
陈津、俊安(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津0106执恢169号 | 终结(2017)津0106执恢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 | 2018-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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