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技工学校
- 法人: 魏周华
- 注册资本: 565.00万元
- 企业类型: 事业单位
- 成立时间: -
- 办公地址: 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水庄路大转盘西200米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招投标
招标数量
9次
招标金额
310,000元
供应商
3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魏周华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
- 简称 长丰技工学校
- 注册资本 565.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
- 统一社信代码 12340121485088855N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
- 登记机关 长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 营业期限 2022-03-21~2027-03-21
- 注册地址 合肥水湖镇-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
- 专业行业 其他
- 公司简介 长丰县技工学校我学校主要经营培养技术工人,我学校本着制度与人文相结合的管理思想,凭借美丽的校园环境,舒适的住宿条件和的师资力量已成为每年合肥评价很好的学校之一。
- 经营范围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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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周华 | - | - | - | - | - | 70 |
刘** | - | - | - | 0551-6****117 | - | 71 |
- | - | - | - | 0551-6****126 | - | 71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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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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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技工学校维修工程(2017FCGC0499) | 中标公告 | 维修工程项目 | 安徽-合肥 | - | 2017-07-05 |
长丰县技工学校维修工程 | 招标公告 | 维修工程项目 护角 无振动止滑坡道涂装系统 环氧树脂砂浆防尘地坪 出入口设备 | 安徽-合肥 | 31.00 | 2017-06-30 |
长丰县技工学校维修工程 | 中标公告 | 维修工程项目 | 安徽-合肥 | - | 2017-06-30 |
长丰县技工学校教学实训楼施工监理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教学实训楼施工监理 | 安徽-合肥 | - | 2013-09-04 |
长丰县县直单位液晶电视家用电器实训考核装置采购项目 | 招标公告 | 系统总控机 电视机 实训桌 智能考核系统 实验台 | 安徽-合肥 | - | 2009-10-21 |
长丰县技工学校采购车床、铣床和网络设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电子实验室 车床 计算机 网络设备 数控实验室 铣床 | 安徽-合肥 | - | 2007-06-29 |
长丰县各单位采购办公设备项目询价公告 | 招标公告 | 标准键盘 松下传真机 办公设备项目 打印机 移动硬盘 复印机 小型立式机箱 u盘 笔记本电脑 液晶显示器 | 安徽-合肥 | - | 200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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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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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4 | 4 | - | 2017-07-06 |
2 | 安徽远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1 | 1 | - | 2013-09-04 |
3 | 安徽凯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 | 1 | - | 2013-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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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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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豪与长丰县技工学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2016)皖0121民初4083号 | 被告长丰县技工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欠原告俞豪餐费351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长丰县技工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14 |
甄菊与长丰县技工学校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2016)皖0121民初4082号 | 被告长丰县技工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欠原告甄菊餐费331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长丰县技工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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