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人: 谭锦坤
  •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0-01-26
  •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居委会坤洲工业区碧桂路段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谭锦坤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轮转户外体育用品、佛山轮转
  •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66997704896
  • 纳税人识别号 440681699770489
  • 组织机构代码 69977048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1000199095
  • 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11-18
  • 营业期限 2010-01-26~
  •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居委会坤洲工业区碧桂路段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体育用品制造->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7-30,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广东顺德区北滘镇碧桂路坤洲工业南区前排8号办公楼首层三格,交通非常便利。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经营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合作业务。王致栋代表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电话是0757-29826378,业务手机是18724157777。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谭锦坤 自然人股东 - 10.00%
苏裕成 自然人股东 - 50.00%
罗署羿 自然人股东 - 40.0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392****898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0、2011、2012、2014、2015、2016、2017、2018 - - - 0757-2****373 - 72
王** - 1872****777 - 0515-8****246 - 86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苏淑华、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粤0606执6889号之一 本院(2019)粤0606执68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苏淑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3-05
苏淑华与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8)粤0606民初9904号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苏淑华支付票款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03
东莞市涟通塑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奥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606民初21952号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东莞市涟通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2098.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7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230.49元,合共5446.2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奥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3-30
苏淑华与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7)粤0606民初6414号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淑华支付票据款项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票据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轮转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31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