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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黄兴武
  • 注册资本: 15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0-10-15
  •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兴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锦州东一璞邸、东一璞邸酒店、东一璞邸
  • 注册资本 15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500.00万元
  • 英文名 Jinzhou Dongyi Pudi Hote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700561390459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6139045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700004094754
  • 登记机关 锦州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9-06-04
  • 营业期限 2010-10-15~
  •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8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旅游饭店->旅游饭店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西餐厅、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具
  • 公司简介 2010年9月,雅阁集团正式签约打造锦州东一雅阁璞邸酒店(ArgyleBoutiqueHotel),此为中国东北地区诞生的第一家高端海洋璞邸酒店,同时也是澳大利亚雅阁酒店集团在华的首个璞邸酒店项目。璞邸酒店源于法语的“Boutique”一词,是私密、豪华、艺术酒店的代名词,提供静谧且独具品味的居住和服务体验,璞邸酒店不追求庞大客房数量,但在位置选择、文化设计、管理服务等方面均超越国际五星酒店标准,自诞生之日起即为追求品位的高端贵客所青睐。锦州东一雅阁璞邸酒店(ArgyleBoutiqueHotel)位于辽宁省锦州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第一家雅阁璞邸酒店,该项目临海而建,第一次引入海水喷泉并与720平米艺术画廊相结合,形成了浓郁的欧洲海洋文化,为中店之首创!锦州东一雅阁璞邸酒店为现代欧洲风格设计,拥有欧式、中式客房、豪华套房共计32间,大客房面积120平方米,拥有笔友交流区及1100平米的室外沙龙区,容纳百人的西餐厅及115平米欧式豪华包间让酒店餐饮服务。澳大利亚雅阁酒店集团将对该酒店施行超五星标准的酒店管理,酒店人员的客房服务比例高可以达到4:1,即三、四人服务一间客房。欧洲管家式贴身服务,让宾客更觉尊崇与私密,严格训练的管家不仅服务客房,还身兼营养师、运动陪练、商务助手等多个角色。作为中国东北地区首家海洋璞邸酒店,锦州东一雅阁璞邸酒店秉持“奢华、尊享、私密”的雅阁璞邸气质,加之雅阁集团国际的酒店管理经验,定让全球贵宾尊享国际领先的七项感官体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7000.00万元 45.16%
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8000.00万元 51.61%
黄兴武 自然人股东 - 3.23%
刘鑫 - - 0.00%
刘继宽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刘继宽执行董事兼经理;2崔俊波监事; 1黄兴武执行董事兼经理;2崔俊波监事; 2019-06-04
股东信息变更 1刘继宽;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黄兴武;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06-04
主要人员变更 1刘继宽执行董事兼经理;2崔俊波监事; 1黄兴武执行董事兼经理;2崔俊波监事; 2019-06-04
负责人变更 刘继宽 黄兴武 2019-06-04
投资人变更 1刘继宽;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黄兴武;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06-04
投资人变更 1刘鑫;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刘继宽;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05-28
负责人变更 刘鑫 刘继宽 2018-05-28
主要人员变更 1刘继宽董事;2张振国董事;3刘鑫董事;4崔俊波监事; 1刘继宽执行董事兼经理;2崔俊波监事; 2018-05-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刘继宽董事;2张振国董事;3刘鑫董事;4崔俊波监事; 1刘继宽执行董事兼经理;2崔俊波监事; 2018-05-28
股东信息变更 1刘鑫;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刘继宽;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05-28
负责人变更 刘继宽 刘鑫 2015-11-03
财务负责人 - 刘芳芳 2015-11-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刘继宽董事长;2张振国董事;3刘鑫董事;4崔俊波监事; 1刘继宽董事;2张振国董事;3刘鑫董事;4崔俊波监事; 2015-11-03
地址变更 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8号 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8号 2015-11-03
财务人员变更 - 刘芳芳 2015-11-03
主要人员变更 1刘继宽董事长;2张振国董事;3刘鑫董事;4崔俊波监事; 1刘继宽董事;2张振国董事;3刘鑫董事;4崔俊波监事; 2015-11-03
投资人变更 1辽宁东一投资有限公司;2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刘鑫; 1刘鑫;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03-03
股东信息变更 1辽宁东一投资有限公司;2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刘鑫; 1刘鑫;2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03-03
股东信息变更 1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刘鑫; 1辽宁东一投资有限公司;2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刘鑫; 2014-12-09
注册资本变更 10000.00 15500.00 2014-12-0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黄兴武 执行董事,其他人员,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650069*****.com 0416-****013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3151356*****.com 0416-****003 - 73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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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2)辽0702执211号之二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876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8-0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1民初2457号 一、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720万元; 二、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利息(截至2021年04月20日,欠息合计22492312.6元;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 三、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在前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以其抵押的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房产(房权证号:变更锦房权证01字第0××1号,面积17783.08㎡)及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锦州开国用(2012)第000068号,面积13421.43㎡)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上述不动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继宽、刘鑫、徐玉环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262元,由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继宽、刘鑫、徐玉环对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0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1民初2456号 一、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770万元; 二、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04月20日,欠息合计40539530.62元;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 三、被告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继宽、刘鑫、徐玉环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继宽、刘鑫、徐玉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可依法对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房权证号:锦房权证01字第××号,面积32026.68㎡)及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锦州开国用(2014)第000003号,面积8293.3㎡)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9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继宽、刘鑫、徐玉环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2-03-17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2)辽0702执211号之一 冻结被执行人刘继宽保险账户内现金价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2-15
杜党华、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1)辽0102执恢93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2-02-12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祥支行、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711执1911号之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2-17
李兴、张星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辽07民终2791号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李兴 被上诉人 2021-11-12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祥支行、刘某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711民初696号 一、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祥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3月10日的利息2400251.51元,以上本息合计16400251.51元; 二、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祥支行偿还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的基础上浮50%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如被告刘某2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祥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户房屋及五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详细信息记载于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02元,由被告刘某2负担,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7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702执206号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138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8-10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702民初875号 一、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256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海街锦绣蓝湾D28-2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四、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刘继宽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04
李凤民、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1)辽0102执31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1-02-22
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辽0711执2321号之五 冻结被执行人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 52×××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07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2-30
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19)辽0711执2321号之六 被执行人: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61390459R,锦州滨海新区富海街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兴武 - 2020-12-30
李兴、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20)辽0711执恢12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20
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0)辽0781执53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1-02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0702执361号之一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继宽名下辽G×××××号车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 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0-08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0702执361号 一、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刘继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执行人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东一璞 邸酒店有限公司、刘继宽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刘继宽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10-08
沈阳迅捷电梯有限公司、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2020)辽0711执124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9-25
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20)辽0702民初556号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查封价值7641417.5元)。 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查封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房屋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市古塔区本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0-08-09
杜党华与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18)辽0102民初14518号 一、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党华(09)协议书的房屋回购款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15%的年利率,从2017年12月13日计算至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党华(19)协议书的房屋回购款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15%的年利率,从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党华(09)协议书合作收益80000元; 四、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党华(19)协议书合作收益80000元; 五、被告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32元,减半收取80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锦州东一璞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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