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

  • 法人: 黄丹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11-27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2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黄丹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展实、上海展实、展实建筑
  • 注册资本 1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Zhanshi Construction Co., Ltd.
  • 参保人数 7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230057663585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7663585
  • 曾用名 上海展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2001228643
  • 登记机关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7-05-12
  • 营业期限 2012-11-27~2022-11-26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2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 国标行业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施工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铝合金门窗、家具/家纺/家饰
  • 公司简介 上海展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册地址在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2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主要从事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yfpz】。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黄丹 自然人股东 - 100.00%
施展翅 - - 0.00%
施小定 - - 0.00%
张保华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05-12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变更 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 2017-05-12
名称变更变更 上海展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 2017-05-12
主要人员变更 张保华 黄丹 2017-05-12
联络员 张保华 黄丹 2017-05-12
经营范围变更 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12
章程变更 2016-05-21章程备案 2017-04-20章程备案 2017-05-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保华[退出 黄丹[新增 2017-05-12
负责人变更 张保华 黄丹 2017-05-12
经营范围变更 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5-12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上海市崇明县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2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4588号10号楼20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2017-05-12
投资人变更 张保华;黄丹; 黄丹; 2017-05-12
股东信息变更 张保华;黄丹; 黄丹; 2017-05-12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05-1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施展翅 张保华 2016-05-27
企业类型变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6-05-27
负责人变更 施展翅 张保华 2016-05-27
经营范围变更 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绿化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建筑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电设备材料、家具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5-27
章程备案 2015-03-18章程备案 2016-05-21章程备案 2016-05-27
联络人员变更 俞赛华 张保华 2016-05-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 - 021-6****566 - 72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2022 - 1391****444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391****444 - - - 84

联系人共 10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黄丹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沪0104民初15714号 一、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1929.22元; 二、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柯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91929.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黄丹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5.71元,公告费560元,由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黄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8-11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文程建材经营部与黄丹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沪0151民初8109号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文程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22-06-07
盐城市华蓝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903执233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2-03-30
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文程建材经营部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51执3845号 本院(2020)沪0151执38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文程建材经营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10-20
上海昊强实业有限公司与黄丹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51执865号 本院(2021)沪0151执8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昊强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 2021-10-20
刘明星与上海展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2016)沪0230执135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09-18
上海漫尼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沪0151民初549号 一、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漫尼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062元; 二、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漫尼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式:以1406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17
上海铭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沪0110民初11371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艺萍独任审理 被告 2021-08-02
上海铭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0)沪0110民初11371号 一、被告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铭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5386元; 二、被告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铭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65386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80元,由上海建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8-02
上海泓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51民初9880号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3)银行存款2407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4元,由申请人上海泓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7-30
上海泓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51民初9880号 一、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泓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8000元; 二、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泓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3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1元,保全申请费1724元,合计6635元,由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7-30
上海恒诺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15685号 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诺建材有限公司价款1824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2
上海昊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黄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51民初2795号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黄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9948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昊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1-26
上海昊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黄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51民初2795号 一、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昊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70000元; 二、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昊强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三、被告黄丹对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6元,减半收取计73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48元,由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黄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26
上海襄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沪0113民初537号之一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1-01-04
上海襄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沪0113民初537号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6861.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4元,由申请人上海襄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 2021-01-04
上海襄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20)沪0113民初537号 一、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襄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16861.20元; 二、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襄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16861.2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襄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2元,保全费2204元,合计诉讼费用855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8256元,原告上海襄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1-04
上海铭蚨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7执665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 2020-12-31
盐城市华蓝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903民初1292号 一、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华蓝物资有限公司货款54192元。 二、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华蓝物资有限公司此次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28
上海铭蚨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施展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沪0117民初11501号 一、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铭蚨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9965元; 二、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铭蚨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9年6月18日为6232元;以6996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铭蚨建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2515元,由原告上海铭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87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展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7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8-07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建筑业企业资质 D231240676 2015-11-30 2020-11-29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