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
- 法人: 韦彩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3-01-28
- 办公地址: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韦彩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龙德龙德大酒店、龙德置业龙德大酒店、防城港龙德龙德大酒店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5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6020617154483
- 纳税人识别号 914506020617154483
- 组织机构代码 06171544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602000100223
- 登记机关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3-17
- 营业期限 2013-01-28~2028-10-15
- 注册地址 港口区江山大道6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餐饮业->正餐服务->正餐服务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餐饮/小吃/甜点->中式餐饮快餐->湘菜馆、餐饮/小吃/甜点->外国西餐餐饮->西餐厅、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
- 公司简介 龙德大酒店位于美丽富饶的北部湾畔、海滨港口防城港市,是一家按四星级标准装修集客房、餐饮、康乐、会议为一体的综合性商务酒店。酒店环境幽美,空气清新,绿化面积超过6000﹐,设有超大露天水景喷泉,配置游泳池、亚热带风情园林环绕绿化,堪称广西*家花园式商务酒店,是人们休闲度假的向往之地。 酒店地理位置优越,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6号,地处钦防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处,是防城港新旧城区的结合点,交通十分便利,是商务旅客下榻的理想住所。 酒店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楼高12层,地下室一层,连带裙楼总建筑面积约20000﹐,酒店总占地面积50亩,拥有6000﹐的大型露天停车场,约400个泊车位,停车便利。 酒店拥有豪华商务套房、豪华双人房、豪华单人房等不同类型的客房172间。客房装修豪华、环境温馨舒适,均设有独立调控的中央空调、国际互联网电脑接口、闭路卫星电视、国际国内直拨电话、电冰箱、迷你酒吧、浴室分机、先进电子消防系统等现代化设备设施。 酒店中餐厅拥有不同风味的专营餐区:鲍鱼馆、湘菜馆、粤菜馆等。包厢装修富丽堂皇、气派豪华可供200人同时用餐。酒店餐饮以“养生食谱,快乐美食”为主题,主营高档养生经典系列菜谱为主。色香味美,堪称经典,让人尽享养生美食之快乐! 酒店同时还配有西餐厅、商务中心、精品商场等,设施设备一应俱全。酒店***拥有装修风格各异的包房36间,一流的音响、一流的装修、一流的服务,彰显帝豪奢华,让人流连忘返,回味无穷。 酒店以“宾客至上,服务*”为经营宗旨,采用了科学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法,不断追求卓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更被省有关部门确定为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和会议制定(防城港市唯一)接待酒店。酒店营造了一个舒适惬意的休闲空间,长期以来,得到了宾客以及权威机构的充分肯定,使酒店成为了防城港市*富盛名的酒店之一。 目前酒店拥有150余名员工,并长期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等致力于人才梯队建设,培养了诸多酒店优秀管理人才、服务明星等。酒店也一直注重对人才的培育、挖掘,并提供专业的岗前培训以及外出学习的机会。龙德大酒店欢迎有志之士加入,也会为你提供一个实现梦想的大舞台!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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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黄少鹏 | 韦彩 | 2022-07-25 |
负责人变更 | 黄少鹏 | 韦彩 | 2022-07-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缪奇谋 | 黄少鹏 | 2020-05-28 |
负责人变更 | 缪奇谋 | 黄少鹏 | 2020-05-28 |
主要人员变更 | 缪奇谋 | 黄少鹏 | 2020-05-28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中西餐类制售;冷热饮品制售;不含凉菜、裱花蛋糕。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6日);旅馆业(有效期至2016年12月02日)。 | 餐饮服务(中西餐类制售;冷热饮品制售;不含凉菜、裱花蛋糕。);旅馆业(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 2016-03-17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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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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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 | - | 26493291*****.com | 0770-****333 | - | 74 |
黄少鹏 | 负责人 | - | - | - | - | 79 |
缪** | - | 1880****892 | 2791973*****.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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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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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饭店采购【ZXHTZB1704ZB01B78C(重)】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定点饭店采购 | 广西-防城港 | - | 2017-08-02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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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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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城港市财政局 | 2 | 1 | - | 2017-08-02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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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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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寿华与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3796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被告 | 2021-08-09 |
覃寿华与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0)桂0602民初3796号 | 一、被告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覃寿华支付工程款606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694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覃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70元(原告覃寿华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被告 | 2021-08-09 |
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钟文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桂06民终11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已预交),由上诉人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25 |
钟文帮诉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桂0602民初2234号 | 被告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文帮、符亮支付质保金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钟文帮、符亮已预交),由被告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被告 | 2018-12-21 |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中商贸有限公司与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6)桂06民终307号 |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上诉人 | 2016-06-17 |
上诉人赖晋清与上诉人王金龙、被上诉人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龙德大酒店、防城港龙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72号 | 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王金龙支付给上诉人赖晋清工程款554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54800为基数,从2013年6月14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赖晋清已预交9277元,上诉人王金龙已预交9800元),由上诉人赖晋清负担854元(本院多收的8423元,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赖晋清),上诉人王金龙负担8946元(本院多收的854元,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王金龙)。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4-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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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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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4506020000559 | 2015-12-25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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