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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

  • 法人: 胡铁军
  •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6-05-25
  •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9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铁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长沙俊志、俊志、俊志百货、长沙俊志百货
  • 注册资本 3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sha Furong Junzhi Department Stor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27880420615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1027880420615
  • 组织机构代码 78804206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2000073953
  • 登记机关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芙蓉分局
  • 核准日期 2017-02-04
  • 营业期限 2006-05-25~2056-05-24
  •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98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服装批发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是男裤、男裤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琼芝 - - 0.00%
陈珊巧 - - 0.00%
胡铁军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出资日期变更 陈珊巧;陈琼芝; 胡铁军; 2017-02-04
股东信息变更 陈琼芝 ,陈珊巧 胡铁军 2017-02-04
章程备案 - 2017-01-22新章程 2017-02-0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02-04
负责人变更 陈珊巧 胡铁军 2017-02-04
章程变更 2017-01-22新章程 2017-02-0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陈珊巧 胡铁军 2017-02-04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7-02-04
主要人员变更 陈琼芝 陈珊巧 2017-02-04
股东变更 陈琼芝,陈珊巧 胡铁军 2017-02-04
章程变更 - 2016-03-23新章程 2016-03-31
主要人员变更 文中娥 陈珊巧 2016-03-31
负责人变更 文中娥 陈珊巧 2016-03-31
经营范围变更 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的销售。(不含前置审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的凭许可证经营) 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的销售;毛皮服装加工(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6-03-31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2006年5月25日 至 2016年5月24日 2006年5月25日 至 2056年5月24日 2016-03-31
章程备案 - 2016-03-23新章程 2016-03-3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文中娥 陈珊巧 2016-03-31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2、2023 - 1597****981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597****981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357****259 - - - 84

联系人共 7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胡铁军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17)湘02行初572号 一、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9-01-15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电力)二审行政判决书 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2018)湘行终41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1-15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郭宝林、王玉玲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7)湘0203行初50号 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5017330100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原告 2018-03-30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周彩虹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7)湘0203行初51号 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5017330100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原告 2018-03-30
原告长沙市俊志气百货有限公司诉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7)湘0211行初125号 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3-06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周彩虹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7)湘0211行初126号 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3-06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郭宝林、王玉玲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7)湘02行初523号 本案指定由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 2018-02-09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周彩虹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017)湘02行初524号 本案指定由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 2018-02-09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1民终4234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0元,由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7-11-21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谭鑫梁与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郭宝林、王玉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湘02民初126号 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谭鑫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1-02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谭鑫梁与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周彩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湘02民初125号 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谭鑫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1-02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第三人郭宝林、王玉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17)湘02行初381号 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0-23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谭鑫梁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第三人周彩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16)湘02行初116号 驳回原告谭鑫梁、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10-23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谭鑫梁与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第三人郭宝林、王玉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一审裁定书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16)湘02行初115号 驳回原告谭鑫梁、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9-07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与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587号 一、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下欠货款115209.51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12430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730元,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此款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7-03-31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诉周彩虹、郭宝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6)湘02民初63号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负担 原告 2016-10-31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周彩虹、郭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6)湘02行初36号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负担 原告 2016-10-31
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政府其他纠纷一案裁定书 其他行政行为 (2016)湘0203行初14号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俊志百货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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