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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徐家奇
  • 注册资本: 58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5-09-22
  • 办公地址: 青岛市保税区吉隆坡路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家奇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青岛联合华通、联合华通、联合华通国际物流
  • 注册资本 58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8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220614320703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14320703
  • 曾用名 青岛菱光物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200400038580
  • 登记机关 青岛市前湾保税港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0-07-05
  • 营业期限 1995-09-22~2044-09-22
  • 注册地址 青岛市保税区吉隆坡路3号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青岛菱光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青岛保税区吉隆坡路3号,交通便利,我们属于外资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企经营一直稳中有进,主要从事:仓储水产品,如有上门参观合作,请与本公司相关部门事先联系。其它关于青岛菱光物流有限公司的详细介绍,请进入我公司网站了解新动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联合华通(香港)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 900.00万元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名称变更变更 名称序号:2000092600012 企业名称:青岛菱光物流有限公司 名称序号:2020100423001 企业名称: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0-07-05
投资人变更 股东名录:投资方:三菱商事物流株式会社 股东名录:投资方:联合华通(香港)有限公司 2010-01-26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泉道夫 法定代表人:徐家奇 2010-01-26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若松纪久雄 法定代表人:泉道夫 2009-07-10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保税区内: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包装整理、仓储、区内租赁业务及机械设备维修家规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范围:保税区内: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包装整理、仓储、区内租赁业务及机械设备维修际货运代理。(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2006-10-3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董事名单:滨田充章11大木一男01井出义则11平野实11孙吉利11腾本啓一朗11田村新一11许梅03 董事名单:白方纯11飞坂有三11宫崎茂11若松纪久雄01松田滋11许梅03折笠时雄11 2006-09-08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大木一男 法定代表人:若松纪久雄 2006-09-08
经理/委员 企业总经理: 企业总经理:许梅 2004-02-16
其他变更 其他数据项 2004-02-16
负责人变更 法定代表人:平松由纪夫 法定代表人:大木一男 2004-02-16
企业类型变更 企业类型:5200 企业类型:5300 2001-06-04
其他变更 其他数据项 2001-06-04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区内进出口及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包装整理、房地产经营、仓储、运输服务,区内设备、库房、场地、运输工具、办公设施租赁业务机械设备维修;商贸,物流,信息咨询及相关代理服务。建委审批) 经营范围:保税区内: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包装整理、仓储、区内租赁业务机械设备维修(国家规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2001-06-04
经理/委员 企业总经理 - 1999-07-29
注册资本变更 700.00 900.00 1997-01-2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xujia*****itehuatong.com 0532-8****131 - 74
若** - - 867671*****.com 0532-8****131 - 74
王秀珍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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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徐家奇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其他案由 (2021)鲁02执异309号 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执1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22-03-28
青岛保税区福沃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仓储合同纠纷 (2020)鲁0211执449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11-1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信用证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信用证纠纷 (2019)鲁02执异483号 驳回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变更其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执1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9-12-2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汇国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鲁02执58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5-10
青岛保税区福沃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仓储合同纠纷 (2017)鲁0211民初11569号 一、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保税区福沃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4737676.084元; 二、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保税区福沃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拒绝交货的利息人民币524434.42元及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未支付的货物损失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3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49235元,由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1-21
青岛谦和通物流有限公司、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鲁02执恢73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8-11-08
青岛综食海珠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6)鲁0211执5603号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5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12-30
原告青岛综食海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联合华通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当得利纠纷 (2015)黄民初字第11047号 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综食海珠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被告 2016-07-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鲁商终字第20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0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被告 2016-06-23
李丕尧与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徐家奇、陈倩、栾志强、陈菲、蓝色港湾置业发展(青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胶执异字第38号 变更第三人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也可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 2015-12-30
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5)黄执字第3564号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5-12-22
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黄商初字第288号 一、解除原告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合同》; 二、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10737元; 三、被告青岛联合华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人民币1510737元产生的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194元,原告承担1194元,被告承担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被告 2015-10-1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海瑞德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4)青执字第128号 本案指定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执字第128号案件作销案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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