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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郭大贵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9-26
  • 办公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西大道4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3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郭大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天成国际汽配城、江西天成、天成
  •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61121581641411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8164141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61121210013629
  • 登记机关 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17
  • 营业期限 2011-09-26~2031-09-25
  • 注册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西大道47号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市场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用品、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山东时代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始创于1996年,总部位于中国重型汽车工业的诞生地济南市,见证我国重型汽车的改革、创新、发展。时代天成自创业以来,协同中国重汽和陕西重汽共同发展,当前是集整车销售、配件供应、改装与维修、整车及配件出口、融资租赁、保险服务、信息咨询、新技术项目投资等为一体的重型汽车经销集团。 时代天成深耕重型卡车市场22年,紧随中国重汽和陕西重汽的战略发展布局,逐步建立了完善的营销网络体系。时代天成相继在全国17个地区(济南、北京、天津、南京、上海、宁波、深圳、广州、重庆、成都、郑州、焦作、西安、咸阳、合肥、太原、南宁)投资建立了三十多家重卡营销改装服务分支机构,员工人数已近1500人。时代天成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已有三家专营商用车及工程机械的进出口公司,目前已经在安哥拉、苏丹、布基纳法索、坦桑尼亚、刚果(金)、加纳等国家成立了分公司。依托规模效应,近年来,时代天成重卡销售量和市场份额仍在稳步增长,取得了较好的市场业绩,并连续获得中国重汽和陕西重汽年度销量第一名。 时代天成以“规范、诚信、发展、共赢”为企业行为准则,采取集团化模式,集合专业化队伍,用科学、高效的激励机制,全方位服务于广大二级经销商和终端用户,为中国重型汽车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82.50万元 91.25%
郭大贵 自然人股东 15.75万元 7.88%
江爱荣 自然人股东 1.75万元 0.88%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股权)变更 投资人:郭大贵 ;投资人:江爱荣 ;投资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 ; 投资人:江爱荣 ;投资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 ;投资人:郭大贵 ; 2024-06-17
地址变更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47号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三清山西大道47号 2024-06-17
注册资本变更 - - 2024-06-17
投资人(股权)变更 投资人:郭大贵,出资额:3150万人民币元,占7.87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3-09-26;投资人:江爱荣,出资额:350万人民币元,占 0.875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3-09-26;投资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36500万人民币元,占91.2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1-09-25; 投资人:江爱荣,出资额:1.75万,占 0.875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3-09-26;投资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额:182.5万,占91.2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31-09-25;投资人:郭大贵,出资额:15.75万,占7.87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3-09-26; 2024-06-17
其他变更 - 91361121581641411F 2016-05-16
股东信息变更 投资人:郭大贵;投资人:江爱荣; 投资人:郭大贵;投资人:江爱荣;投资人: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 2015-06-29
投资人变更 郭大贵,出资3150万人民币,占90.0%,实缴出资3150万;江爱荣,出资350万人民币,占10.0%,实缴出资350万; 郭大贵,出资3150万人民币,占7.875%,实缴出资3150万;江爱荣,出资350万人民币,占0.875%,实缴出资350万;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出资36500万人民币,占91.25%,实缴出资0万;[新增 2015-06-29
注册资本变更 3500.00 - 2015-06-29
其他变更 执行董事,郭大贵,***;监事,江爱荣,***; 董事长,郭大贵,***;监事,胡淳佶,***;监事,黄华礼,***;董事,江建武,***;监事,李源,***;董事,阮荣辉,***; 2015-06-29
注册资本变更 3500.00 40000.00 2015-06-29
注册资本(金)变更 3500 40000 2015-06-29
主要人员变更 执行董事,郭大贵,***;监事,江爱荣,***; 董事长,郭大贵,***;监事,胡淳佶,***;监事,黄华礼,***;董事,江建武,***;监事,李源,***;董事,阮荣辉,***; 2015-06-29
实收出资变更 700 3500 2011-09-28
股东信息变更 郭大贵,出资3150.0万元,占90.0%;江爱荣,出资350.0万元,占10.0%; 郭大贵,出资3150.0万元,占90.0%;江爱荣,出资350.0万元,占10.0%;; 2011-09-28
投资人变更 郭大贵,出资3150.0万元,占90.0%;江爱荣,出资350.0万元,占10.0%; 郭大贵,出资3150.0万元,占90.0%;江爱荣,出资350.0万元,占10.0%;; 2011-09-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837****888 183703268*****9.com - - 86
郭大贵 董事长 - - - - 79
江建武 董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4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郭大贵 董事长 -
江建武 董事 -
阮荣辉 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吴俊民与郭大贵、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赣1127民初2563号 一、被告郭大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吴俊民偿还本金687万元,及利息(192万元从2014年9月20日起按月利息2%计息至款清之日,495万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息2%计息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顺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被告郭大贵、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顺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4-24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赣1103执594号之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9-26
黄三群与郭大贵、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赣0602民初1075号 一、被告郭大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黄三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420000元(2016年8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至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江爱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江爱荣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大贵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7580元(原告黄三群已预交),由被告郭大贵承担,被告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顺泰实业有限公司、江爱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15
黄三群、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赣0602执57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11-27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与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郭大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广民二初字第1406号 一、被告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23020.31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9日止),此后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按诉讼标的额的3%支付给律师的费用,由被告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郭大贵、江爱荣、上饶市佳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义波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郭大贵、江爱荣、上饶市佳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义波享有对被告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72元,减半收取16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232元,被告共同负担19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7-04
蒋疏林与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郭大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鹰民一初字第18号 一、被告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蒋疏林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32770元(该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7%从2015年3月13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大贵、江爱荣、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蒋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0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7102元,由原告蒋疏林负担352元,由被告上饶市星海实业有限公司、郭大贵、江爱荣、江西天成国际汽配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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