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陈雪萍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9-19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Y区148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雪萍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金桑园农业、上海金桑园、金桑园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Shanghai Jinshangyuan Agriculture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8MA1JLH2BX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LH2BX
- 曾用名 金桑园(上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8003346283
-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6-23
- 营业期限 2016-09-19~2026-09-18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1层Y区148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新鲜蔬菜水果->蔬菜、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水产饲料
- 公司简介 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注册于上海,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总部设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万达广场。集团前身天长市金桑园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登陆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上市,集团目标是2018年底在香港创业板主板上市。为了响应国家政策,推广现代农业,倡导食品安全,提升大众健康。金桑园集团公司主营《有机厨房》项目,现已建立102家直属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基地并购战略模式,与20个基地签订了《联合捆绑上市协议》,基地资产规模达到7个亿。该项目旨在上游:整合1000家无公害、绿色、有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中游:对产品进行检测、加工、包装、运输;下游:以有机厨房旗舰店、直营店、加盟店,实施连锁加盟战略模式,建立农产品销售平台,对产品宣传、推广、销售,已经在长江三角洲与珠江三角洲建立了百家金桑园直属有机厨房专营店。本公司以打造百姓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厨房为使命,以走进5600万个家庭厨房为愿景,以集团旗舰店为模板向全国各大中型城市复制。为厨房提供了20个品种的蔬菜;20个品种的特色农产品;60个品种的米面油、肉、蛋、水产类;总计一百个厨房刚需优质农产品食材。初步形成了金桑园五常大米、金桑园黑毛猪肉、金桑园低胆固醇土鸡蛋、金桑园石斛、金桑园茶叶等五大拳头产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雪萍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程紫娟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熊艳燕 | - | - | 0.00% |
江凤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杜传秀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包江山 | - | - | 0.00% |
刘仲秀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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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江凤[退出] | 陈雪萍[新增] | 2020-12-04 |
主要人员变更 | 江凤 | 陈雪萍 | 2020-12-04 |
负责人变更 | 江凤 | 陈雪萍 | 2020-12-04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丽琴;陈雪萍;程紫娟;江凤;杜传秀;刘仲秀; | 江凤;程紫娟;杜传秀;陈雪萍;刘仲秀; | 2020-06-09 |
投资人变更 | 陈丽琴;陈雪萍;程紫娟;江凤;杜传秀;刘仲秀; | 江凤;程紫娟;杜传秀;陈雪萍;刘仲秀; | 2020-06-09 |
章程变更 | - | 2020-06-08章程备案 | 2020-06-0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丽琴[退出] | 江凤[新增] | 2019-08-01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丽琴 | 江凤 | 2019-08-01 |
负责人变更 | 陈丽琴 | 江凤 | 2019-08-01 |
投资人变更 | 程紫娟;杜传秀;陈雪萍;陈丽琴;熊艳燕;刘仲秀;包江山; | 刘仲秀;杜传秀;陈丽琴;陈雪萍;程紫娟;江凤; | 2019-08-01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Y区148室 | 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1层Y区148室 | 2019-08-01 |
章程备案 | 无 | 2019-06-17章程备案 | 2019-08-01 |
股东信息变更 | 程紫娟;杜传秀;陈雪萍;陈丽琴;熊艳燕;刘仲秀;包江山; | 刘仲秀;杜传秀;陈丽琴;陈雪萍;程紫娟;江凤; | 2019-08-0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孔凡祥 | 刘仲秀 | 2017-03-22 |
经营范围变更 | 包江山;杜传秀;陈丽琴;熊艳燕;陈雪萍; | 包江山;熊艳燕;陈雪萍;陈丽琴;杜传秀;刘仲秀;程紫娟; | 2017-03-22 |
投资人变更 | 包江山;杜传秀;陈丽琴;熊艳燕;陈雪萍; | 包江山;熊艳燕;陈雪萍;陈丽琴;杜传秀;刘仲秀;程紫娟; | 2017-03-22 |
章程备案 | 孔凡祥 | 刘仲秀 | 2017-03-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包江山;杜传秀;陈丽琴;熊艳燕;陈雪萍; | 包江山;熊艳燕;陈雪萍;陈丽琴;杜传秀;刘仲秀;程紫娟; | 2017-03-22 |
主要人员变更 | 孔凡祥 | 刘仲秀 | 2017-03-22 |
经营范围变更 | 从事农业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从事生物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供应链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演出经纪),会务会展服务,摄影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从事农业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从事生物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供应链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会务会展服务,摄影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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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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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1333****790 | 2549998*****.com | - | - | 86 |
陈雪萍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江凤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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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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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萍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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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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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明与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2)沪0118民初3513号 |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2-07-01 |
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2021)皖1022执564号 | 终结休宁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5-11 |
亢培琳与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2)沪0117执598号 |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2-03-31 |
亢培琳与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合伙协议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10003号 | 一、确认原告亢培琳与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共同经营合作协议》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亢培琳投资款915000元; 三、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亢培琳利息损失(以9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800元,由原告亢培琳负担85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20 |
大禹(酒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18民初10888号 | 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禹(酒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548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3.31元,减半收取计2411.65元,由原告大禹(酒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0.50元,由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9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0-31 |
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022民初11号 | 一、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货款49649.58元。 二、被告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04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参照同期LPR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4元,由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负担947元,由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04 |
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0民辖终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4-15 |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0523民初3485号 | 准许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2-14 |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0523民初3143号 | 驳回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1-21 |
安徽域美攸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桑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0191民初3471号之一 | 准许原告安徽域美攸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为2932,由原告安徽域美攸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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