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许志学
- 注册资本: 10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3-04-10
- 办公地址: 新疆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办公楼B座五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许志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西帕科技、西帕、新疆西帕
- 注册资本 10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2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6501007486573449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48657344
- 曾用名 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50000038000717
- 登记机关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0-08
- 营业期限 2003-04-10~
-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天鹅湖路2号爱地大厦4层406室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运动/户外/体育、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化肥、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沥青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许志学 | 自然人股东 | 1020.00万元 | 10.00% |
上海迪仲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法人股东 | 9180.00万元 | 90.00% |
武汉迪康诺健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股东 | 10200.00万元 | 0.00% |
骆剑 | - | - | 1.47%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00.00% |
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5.00% |
李名学 | - | - | 40.00% |
姜大军 | - | - | 80.00% |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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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武汉迪康诺健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上海迪仲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许志学:(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2023-10-08 |
股东信息变更 | 武汉迪康诺健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上海迪仲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许志学:(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 2023-10-08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023-10-08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彩玉(监事)、许志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许志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俞雯雯(监事) | 2023-03-27 |
财务负责人 | 熊能 | 程风 | 2023-02-0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维吾尔医药产业的投资、开发及技术服务;农副产品销售。 | 中医药及民族药产业的投资、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及销售(具体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为准);农业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农副产品收购及销售;饲料和粮食的进出口;食品加工及销售;农畜业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牲畜的饲养及销售;旅游业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景区策划、设计、施工与经营;旅游信息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品牌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酒店投资;体育项目策划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文化用品的销售;化工产品(不含除腐蚀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易燃液体、有毒品意外的危险化学品)、石油焦、煅后焦、沥青、润滑油、燃料油、机电设备、百货、纺织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家具、化肥、土产品、农膜、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网络技术开发及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5-20 |
名称变更变更 | 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 | 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9-11-26 |
股东信息变更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 百分比: ***; 企业法人 | 武汉迪康诺健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 百分比: ***; | 2018-12-19 |
投资人变更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2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退出] | 武汉迪康诺健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200;百分比:100;[新增] | 2018-12-19 |
从业人数变更 | - | 3 | 2018-05-28 |
其他变更 | - | * | 2018-05-28 |
地址变更 |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办公楼B座五层;邮政编码:830026;电话:13882288015;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 |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天鹅湖路2号爱地大厦4层406室;邮政编码:830026;电话:13882288015;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乌鲁木齐市 | 2018-05-28 |
投资人变更 | 李名学;出资:4080;百分比:40;自然人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120;百分比:60;企业法人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200;百分比:100;企业法人 | 2018-01-30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8-01-30 |
负责人变更 | 李名学 | 许志学 | 2018-01-30 |
股东信息变更 | 李名学; 出资: 4080; 百分比: 40; 自然人股东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6120; 百分比: 60; 企业法人 |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 10200; 百分比: 100; 企业法人 | 2018-01-30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8-01-30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维吾尔医药产业的投资、开发及技术服务。行业代码:2700 | 经营范围:维吾尔医药产业的投资、开发及技术服务;农副产品销售。行业代码:2700 | 2015-09-22 |
地址变更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57号景天商务楼6楼; |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置业综合办公楼B座五层; | 2014-07-2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维吾尔医药产业的投资、开发及技术服务。行业代码: 2700 | 经营范围: 维吾尔医药产业的投资、开发及技术服务。行业代码: 2700 | 2014-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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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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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能 | - | - | - | - | - | 70 |
李** | - | - | - | 0991-****769、****681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 | - | - | *****-xp.com | 0991-****769 | - | 74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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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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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曹萍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兵民申453号 | 一、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 再审申请人 | 2022-03-28 |
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张良武等汪超、苗振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新0104民初6862号 | 准许原告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00元,由原告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1-18 |
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曹萍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兵11民终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2元,由上诉人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6-22 |
袁长彬、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1民终13633号 | 一、维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袁长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58000元;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袁长彬868个护目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袁长彬负担1713元,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袁长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上诉人 | 2021-03-12 |
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王巧珍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9)沪01民终8098号 | 本案中止诉讼 | - | 2020-09-01 |
王巧珍、杜桂芳等与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7)沪0104民初28554号 | 一、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巧珍、杜桂芳、王惠珍、晏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二、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巧珍、杜桂芳、王惠珍、晏嵘以1000万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自2016年1月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限); 三、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王巧珍、杜桂芳、王惠珍、晏嵘律师费600000元; 四、李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李某某履行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王巧珍、杜桂芳、王惠珍、晏嵘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94800元,由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300元,王巧珍、杜桂芳、王惠珍、晏嵘负担3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09-01 |
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王巧珍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9)沪01民终8098号 | 一、驳回上诉人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二、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855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 三、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85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上诉人王巧珍、杜桂芳、王惠珍、晏嵘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800元,由上诉人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名学、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300元,被上诉人王巧珍、杜桂芳、王惠珍、晏嵘负担3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新疆西帕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400元,由上诉人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9-01 |
王巧珍、杜桂芳等与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久川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7)沪0104民初28554号 | 驳回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08-18 |
新疆西帕维药(集团)有限公司诉王巧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8)沪01民辖终114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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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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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2019)沪01民终809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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