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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马维斌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3-23
  • 办公地址: 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18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马维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裕泰种业、张掖裕泰、裕泰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万元
  • 英文名 Zhangye Yutai Seed Industry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62070257160684X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160684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620700200020806
  • 登记机关 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2-01
  • 营业期限 2011-03-23~2031-03-22
  • 注册地址 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188号西花苑C楼二层201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农业->谷物种植->稻谷种植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种子、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复合肥、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有机肥、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自古就有“塞上江南”和“金张掖”之美誉的张掖,张掖张掖市甘州区杏林南路188号西花苑C楼二层201,于2011年03月23日在张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甘州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2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玉米杂交种吉单257、郑单958、绿育9911、9915、龙单25、金海5号、绿糯1号、2号、8号、源杂1号、费玉2号、3号、豫单802、益丰2号、农玉3号、德玉211的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不再分装的袋装种子、复合肥、有机肥、叶面肥、农膜的销售,农副产品收购、调运、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张掖种子、饲料批发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马维斌 自然人股东 - 70.00%
马维军 - - 0.00%
衡家斌 - - 0.00%
曹冬花 自然人股东 - 30.00%
刘刚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马维军 马维斌 2015-02-12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曹冬花 马维军 曹冬花 马维斌 2015-02-12
股东信息变更 曹冬花 马维军 曹冬花 马维斌 2015-02-12
经营范围变更 玉米杂交种吉单257、郑单958、绿育9911、9915、龙单25、金海5号、绿糯1号、2号、8号、源杂1号、费玉2号、3号、豫单802、益丰2号、农玉3号、德玉211的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不再分装的袋装种子、复合肥、有机肥、叶面肥、农膜的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调运、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凭有效资质经营)。 玉米杂交种吉单257、郑单958、绿育9911、9915、龙单25、金海5号、绿糯1号、2号、8号、源杂1号、费玉2号、3号、豫单802、益丰2号、农玉3号、德玉211的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不再分装的袋装种子、复合肥、有机肥、叶面肥、农膜的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调运、销售,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 2015-02-12
法定代表人变更 马维斌 马维军 2015-01-16
投资人变更 曹冬花 马维斌 马维军 曹冬花 2015-01-16
股东信息变更 曹冬花 马维斌 马维军 曹冬花 2015-01-16
股东信息变更 刘刚 马维斌 曹冬花 马维斌 2014-09-19
投资人变更 刘刚 马维斌 曹冬花 马维斌 2014-09-19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衡家斌:15% 刘刚:30% 马维斌:55% 马维斌:70% 刘刚:30% 2014-04-28
股东信息变更 衡家斌:15% 刘刚:30% 马维斌:55% 马维斌:70% 刘刚:30% 2014-04-2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曹冬花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 - 1556****688 mwb16*****3.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1809****682 4756489*****.com - - 83

联系人共 1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马维斌 执行董事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甘肃巨龙农网科贸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702执594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2-04-08
费某、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702民初8440号 一、被告马某退还原告费某订金43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8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81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18
甘州区沙井镇小河村民委员会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21)甘0702执192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21-11-18
申请人王生全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20)甘0723执114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1-04
丁耀忠、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甘0702执7969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告 2019-12-26
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0702民初10607号 一、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175000元; 二、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奥凯种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7500元; 以上二项合计2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048元,由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7
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贾海与朱宏孝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14)张中民终字第45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04-13
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4)张中民初字第65号 准许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被告 2018-04-11
刘某与马某某、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7)甘0702民初8112号 一、被告马某某偿付原告刘某股权转让款300万元,承担利违约金60万元,合计36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12-19
浦虹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6)甘0702执3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12-13
王兴海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6)甘0702执225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12-13
沙井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6)甘0702执3224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12-13
张永国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6)甘0702执2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9-22
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016)甘0702执2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8-30
丁耀忠与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张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甘0702民初11708号 一、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丁耀忠借款本金1500000元,承担利息720000元,合计2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张立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960元,由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立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7-08-25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倪家营下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15)甘0723执27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7-03-23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倪家营镇下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15)甘0723执273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12-19
吴江与马维斌、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天荣、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6)甘0702民初3070号 一、被告马维斌偿还原告吴江借款本金400000元、承担利息73644元,合计4736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天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马维斌追偿; 三、被告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保证责任免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40元,由被告马维斌、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天荣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6-12-07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沙河镇西寨村委会诉被执行人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15)临执字第41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11-09
申请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5)张中执字第17-3号 终结(2015)张中执字第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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