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
- 法人: 吴武铿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9-12-04
- 办公地址: 闽清县白中镇黄石工业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7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5,465,000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武铿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福建盛利达、盛利达、盛利达陶瓷
-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Shenglida Ceram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124699002930D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24699002930D
- 组织机构代码 69900293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124100014829
- 登记机关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4-28
- 营业期限 2009-12-04~2039-12-03
- 注册地址 闽清县白中镇黄石工业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陶瓷瓷砖石材->内墙砖
- 公司简介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是300x300、300x450、300x600、400x800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延才 | 自然人股东 | - | 34.00% |
吴立新 | 自然人股东 | - | 66.00% |
吴东晓 | - | - | 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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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销售陶瓷;纸箱包装、装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4-28 |
主要成员 | 吴立新 | 吴武铿 | 2021-03-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立新[退出] | 吴武铿[新增] | 2021-03-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吴立新 | 吴武铿 | 2021-03-31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21-03-31新章程 | 2021-03-31 |
法定代表人 | 吴立新 | 吴武铿 | 2021-03-31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立新 | 吴武铿 | 2021-03-31 |
负责人变更 | 吴立新 | 吴武铿 | 2021-03-31 |
股东信息变更 | 吴东晓 证照号码:******************;张延才 证照号码:******************; | 吴立新 证照号码:******************;张延才 证照号码:******************; | 2017-10-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吴东晓[退出] | 吴立新[新增] | 2017-10-19 |
投资人变更 | 吴东晓证照号码*********证照号码:******;[退出] | 吴立新证照号码*********证照号码:******;[新增] | 2017-10-1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吴东晓 | 吴立新 | 2017-10-19 |
负责人变更 | 吴东晓 | 吴立新 | 2017-10-19 |
章程备案 | 旧章程 | 2017-10-16新章程 | 2017-10-19 |
主要成员 | 吴东晓 | 吴立新 | 2017-10-19 |
主要人员变更 | 吴东晓 | 吴立新 | 2017-10-19 |
法定代表人 | 吴东晓 | 吴立新 | 2017-10-19 |
出资情况 | 吴东晓 证照号码:350124197706192154;张延才 证照号码:350124197303273654; | 吴立新 证照号码:35012419800302217X;张延才 证照号码:350124197303273654; | 2017-10-19 |
增、补、换照变更 | - | 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2016-05-30 |
增、补、换照变更 | 旧照350124100014829 | 新照350124100014829 | 2014-07-29 |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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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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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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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才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390****498 | - | - | - | 8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390****498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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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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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线】项目名单公示 | 中标公告 | - | 福建-福州 | - | 2011-01-07 |
闽清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 | 中标公告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福建-福州 | 546.50 | 2010-11-22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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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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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跃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闽0521民初8733号 | 准许原告泉州市跃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跃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 被告 | 2021-12-01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吴燕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124执1691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1-02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2020)闽0124民初1217号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向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86074.4元; 二、驳回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闽清营销服务部负担1992元,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4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吴燕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闽0124民初1125号 | 吴燕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货款4845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5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计505.5元,由吴燕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0-11-05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刘宜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7)闽0124民初1942号 | 确认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刘宜东在2013年至2016年12月16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18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刘宜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8)闽01民终51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9-12 |
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征、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7)闽0124民初1536号 | 准许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2-01 |
福州联海物流有限公司与黄征、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7)闽0104民初21号 | 本案移送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处理 | 被告 | 2017-11-21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肖恭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7)闽0124民初485号 | 准许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7-08-18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确认 | (2015)仓行初字第316号 | 驳回原告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26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池贤林、刘珍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梅执行字第436号 | 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12-15 |
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与池贤林、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梅民初字第1065号 | 被告池贤林、刘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福建盛利达陶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8300元及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俩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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