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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人: 张立河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0-07-29
  • 办公地址: 固安县工业园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立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固安华夏幸福、华夏幸福基业、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
  • 注册资本 6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 China Fortune Land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1022560450253Y
  • 纳税人识别号 91131022560450253Y
  • 组织机构代码 56045025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1022000009868
  • 登记机关 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8-26
  • 营业期限 2010-07-29~2030-07-28
  • 注册地址 固安县工业园区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
  • 公司简介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公司主业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固安华夏幸福基业的总资产为2,414,641,930.11元,净资产为261,187,453.17元,201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829,435,167.08元,实现净利润53,933,262.16元。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30600.00万元 100.00%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21-08-26
联络人员变更 刘思远***备案手机:*** 赵文双***备案手机:*** 2021-08-26
法定代表人变更 胡学文 张立河 2021-08-26
主要人员变更 胡学文 张立河 2021-08-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立河 2021-08-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孟惊 胡学文 李昆跃 胡学文 2015-11-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5-11-27
财务人员变更 - 杨晨辉 *** 2015-11-27
投资人变更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29400万人民币;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30600万人民币;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60000万人民币; 2015-11-27
联络人员变更 - 刘思远 *** 2015-11-27
负责人变更 孟惊 胡学文 2015-11-27
股东信息变更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29400万人民币;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30600万人民币;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60000万人民币; 2015-11-27
投资人(股权)变更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9400万人民币;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600万人民币;[退出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0000(+104.08163%)万人民币; 2015-11-27
联络员备案 - 刘思远 2015-11-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孟庆林 常冬娟 2015-11-27
主要人员变更 孟庆林 常冬娟 2015-11-27
财务负责人 - 杨晨辉 2015-11-27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5-11-2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5-11-27
负责人变更 孟惊 胡学文 2015-11-2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833****699 gongsilianxir*****ldcn.com - - 83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 - 1833****699 gongsilianxir*****ldcn.com - - 83
常冬娟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立河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50000.00 被收购 华夏幸福 2013-03-26
50000.00 并购 华夏幸福 2013-03-2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陈鹏飞、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1)冀10民终421号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鹏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元予以退回 被上诉人 2021-05-08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安(固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冀1022民初613号 一、被告天安(固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312031.2元及违约金31203.12元。 二、被告天安(固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腾退承租的房屋(位于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港项目中一期1区2#楼南侧三层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2元,由被告天安(固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原告 2021-03-24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云天世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20)冀1022民初612号 一、被告北京云天世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费1642405.6元及违约金164240.56元。 二、被告北京云天世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腾退承租的房屋(位于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港项目中一期13号楼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2元,由被告北京云天世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原告 2021-03-24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安(固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冀1022民初4583号 驳回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26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云天世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9)冀1022民初4582号 驳回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26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冰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冀1022民初483号之二 准许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3元,保全费4716元,由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0-03-26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冰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20)冀1022民初483号 冻结被申请人李冰洋名下的银行存款839082.97元,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0-03-26
余新中与宋建生、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冀1022民初4505号 准许原告余新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余新中负担 被告 2020-03-11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志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冀1022民初2976号 一、被告郭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扣划的保证金303291.03元,并支付欠付保证金期间的利息24760.68元,合计328051.71元[利息计算方法:303291.03元×(4.75%/年利率÷360天)×628天(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11月18日)]。 二、驳回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1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7591元,由被告郭志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原告 2020-03-02
李梓豪与郭志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1022民初732号 一、被告郭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固安县房屋产权证书至被告郭志良名下;第三人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二、被告郭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梓豪办理固安县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予以协助,并将相关解除抵押材料交付给原告李梓豪。 三、被告郭志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梓豪迟延履行违约金107460元[违约金计算方法:900000元×0.02%/天×597天(2017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驳回原告李梓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被告郭志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3-02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志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9)冀1022民初2976号 一、准许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的起诉。 二、继续审理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良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 2020-03-02
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康晓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冀1022民初2979号 一、被告康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扣划的保证金489948.77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其中,保证金12094.70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计至付清之日;保证金477854.07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康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律师的代理费用7000元。 三、驳回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原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元,被告康晓霞负担4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03-02
陆贵安与尹锐锋、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恢复原状纠纷 (2016)冀1022民初3228号 一、原告陆贵安的损失有维修费3616.95元、鉴定费11000元、违约金损失29369元、租金损失36000元共计79985.95元,由被告尹锐锋承担70%责任即赔偿原告55990.16元,由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23995.79元。本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陆贵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被告尹锐锋负担500元,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负担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9-11-27
李燕丽与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8)冀1022民初2753号 本案按李燕丽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9-11-20
王道柱、尹卫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10民终337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道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1-14
尹卫新与王道柱、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1022民初1305号 一、原告尹卫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代被告王道柱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固安县孔雀城景园B30号楼1单元1604室的银行贷款及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扣划的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以实际交易日数额为准)。 二、被告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王道柱办理固安县孔雀城景园B30号楼1单元1604室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被告王道柱于上述第二项办理固安县孔雀城景园B30号楼1单元1604室的产权登记手续后十日内将该房过户到原告尹卫新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王道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9-11-14
李艳民与李伟、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冀1022民初189号 一、被告李伟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艳民的合法损失维修费4806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680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9-10-25
李超与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9)冀1022民初1629号 一、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超鉴定费15000元、房屋租赁费22800元,共计37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超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16898元。 三、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9-06-24
段浩、陆京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冀10民终577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段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8-05-14
陆京辉与段浩、固安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6)冀1022民初2846号 一、被告段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陆京辉因房屋漏水所致损失8675.30元。 二、驳回原告陆京辉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鉴定费11000元,原告陆京辉负担3322元,被告段浩负担7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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