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法人: 胡顺兴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7-08
- 办公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575、577号网点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6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胡顺兴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圣瓦伦丁、圣瓦伦丁婚纱摄影、青岛圣瓦伦丁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7021469032145X3
- 纳税人识别号 37021469032145X
- 组织机构代码 69032145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70203230024690
- 登记机关 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2-06-08
- 营业期限 2009-07-08~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575、577号网点
- 国标行业 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婚纱摄影、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婚纱、汽车/骑行/车品->海空交通工具->游艇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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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顺兴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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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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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经营:摄影、摄像、图片制作、婚纱租赁,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游艇租赁、婚庆礼仪服务;生产、销售:照像器材及配件、婚纱道具(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办公用品及设备、五金交电、工艺品。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摄影、摄像、图片制作、婚纱租赁,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游艇租赁、婚庆礼仪服务;生产、销售:照像器材及配件、婚纱道具(限分支机构经营)。 (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2011-08-01 |
地址变更 | 住所: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6号1-3层1户105室 | 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春城路575、577号网点 | 201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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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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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1380****898 | qdswld*****3.com | 0532-8****035 | - | 9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 | xiao*****engphoto.com | 0532-8****035 | - | 73 |
王** | - | 1355****926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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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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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顺兴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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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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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朋与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19)鲁0214民初270号 | 准许原告赵海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海朋负担 | 原告 | 2021-05-13 |
原告孙玉玲与被告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鲁0212民初4313号 | 一、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玉玲借款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189041.1元(该利息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自2018年9月17日起的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506元,由原告承担3928元,由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2578元,被告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4-30 |
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胡燕婷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8)鲁0203民初7217号 | 一、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本金45万元; 二、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以4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当金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当金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 三、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2万元; 四、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质押物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鲁B×××××、鲁B×××××、鲁B×××××、鲁B×××××、鲁B×××××、鲁B×××××车辆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质押物经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取得的价款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44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胡燕婷、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8 |
张志强与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鲁0203民初8180号 | 一、被告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张志强偿还借款本金136295.34元; 二、被告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张志强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36295.3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张志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宝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伟帅、被告胡燕婷、被告王治华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确定的胡顺兴的债务向原告张志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判决一至四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宝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伟帅、被告胡燕婷、被告王治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张志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共计6355元,原告张志强负担1514元,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宝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伟帅、被告胡燕婷、被告王治华共同负担4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8 |
戚伟与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鲁0203民初8179号 | 一、被告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戚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戚伟支付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8353.33元,以及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胡燕婷在继承胡顺兴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戚伟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宝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伟帅、被告胡燕婷、被告王治华对上述判决一至三项确定的胡顺兴的债务向原告戚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判决一至四项,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宝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伟帅、被告胡燕婷、被告王治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戚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共计6208元,原告戚伟负担38元,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佳宝缘影像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伟帅、被告胡燕婷、被告王治华共同负担6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8 |
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8)鲁0203民初7218号 | 一、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胡顺兴享有以下债权:1、当金本金25万元;2、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当金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当金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3、律师代理费2万元; 二、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质押物胡顺兴的鲁B×××××、鲁B×××××、鲁B×××××、鲁B×××××车辆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质押物经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物取得的价款对上述款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胡顺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8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8 |
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典当纠纷 | (2018)鲁0203民初7208号 | 一、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本金80万元; 二、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以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当金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当金利息、综合费及违约金; 三、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 四、被告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青岛信达荣昌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17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被告胡燕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28 |
刘清波、刘媛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鲁0202执异67号 | 驳回异议人刘清波、异议人刘媛媛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被执行人 | 2021-03-20 |
北京亿筹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邢存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京0108民初51089号 | 一、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黄岛区圣瓦伦丁婚纱摄影馆、青岛市市北区圣瓦伦丁数码婚纱摄影馆延安二路店、邢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900000元的价格共同回购北京亿筹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圣瓦伦丁婚纱摄影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店13%的收益权; 二、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黄岛区圣瓦伦丁婚纱摄影馆、青岛市市北区圣瓦伦丁数码婚纱摄影馆延安二路店、邢存支付北京亿筹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之标准,自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之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北京亿筹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黄岛区圣瓦伦丁婚纱摄影馆、青岛市市北区圣瓦伦丁数码婚纱摄影馆延安二路店、邢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北京亿筹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6535元),案件公告费520元(北京亿筹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两项共计13320元,均由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黄岛区圣瓦伦丁婚纱摄影馆、青岛市市北区圣瓦伦丁数码婚纱摄影馆延安二路店、邢存共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8 |
青岛金之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鲁0203执异28号 | 变更申请人青岛金之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鲁0203执324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继受(2018)鲁0203民初8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21-02-26 |
邢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鲁02民终14581号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4188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1-11 |
申请人孙玉玲与被执行人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20)鲁0212执918号 | 终结(2020)鲁0212执9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12-25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20)鲁0202执370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12-21 |
高尚武与胡燕婷、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鲁0203民初1151号 | 本案按原告高尚武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12-15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18)鲁0202民初4481号 | 冻结被申请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胡顺兴、胡燕婷、王治华银行存款2468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可供变现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0-28 |
姚堃、徐刘卉子等与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鲁0214民初789号 | 驳回原告姚堃、徐刘卉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退还原告姚堃、徐刘卉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28 |
邢存与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9)鲁0214民初4018号 | 一、确认原告邢存与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至2018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邢存工资1743765.17元; 三、被告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邢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9582元; 四、驳回原告邢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14 |
青岛绿地申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鲁0203执1274号之三 |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7-31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鲁0202执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24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鲁0202执3号之二 | 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圣瓦伦丁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8×××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8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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