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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

  • 法人: 森荣介
  • 注册资本: 23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 成立时间: 2004-06-1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73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2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1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森荣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能率住宅设备、上海能率、能率住宅设备、能率
  • 注册资本 234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3400.00万元
  • 英文名 Noritz (Shanghai) Home Applian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10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630164494
  • 纳税人识别号 310226763016449
  • 组织机构代码 76301644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385667
  •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5-30
  • 营业期限 2004-06-11~2054-06-1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7318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油烟机、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空调、家具/家纺/家饰->住宅/生活家具、百货/厨具/宠物->餐具盘碗盒瓶->碗、家电/厨电/卫电->热水/卫浴电器->燃气热水器、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消毒柜、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燃气灶、家电/厨电/卫电->热水/卫浴电器->热水器、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电烤箱、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燃气、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大型电器->洗碗机
  • 公司简介 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专业设计生产销售住宅设备制造。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属于住宅设备制造企业。地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上海市上海外区电话:(、021-58994546,67185032)。来电话的时候一定说在企业库(www.qiyeku.com)上看到的哟!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会给你折扣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能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3090.00万元 85.83%
日本能率株式会社 外国(地区)企业 510.00万元 14.17%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监事备案 长谷川 敏広 杨晓娟;HASEGAWA TOSHIHIRO;王黎静 2025-03-05
董事备案 池田英礼;森脇琢;野田正高;楼伟良 陈皓舫;INOUE TAKASHI;ARATAKE TAKAHIRO;池田英礼 2025-03-05
董事备案 森脇琢;楼伟良;池田英礼;千代田考央 森脇琢;楼伟良;野田正高;池田英礼 2024-05-30
主要人员变更 森脇琢;楼伟良;池田英礼;千代田考央 森脇琢;楼伟良;野田正高;池田英礼 2024-05-3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孙强华 楼伟良 2023-09-21
董事备案 千代田考央;森脇琢;孙强华;楼伟良 楼伟良;森脇琢;千代田考央;池田英礼 2023-09-21
主要人员变更 千代田考央;孙强华;楼伟良;竹中昌之 森脇琢;楼伟良;千代田考央;孙强华 2022-02-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川口裕;竹中昌之;孙强华;廣澤正峰 楼伟良;竹中昌之;千代田考央;孙强华 2021-03-19
主要人员变更 川口裕;竹中昌之;孙强华;廣澤正峰 楼伟良;竹中昌之;千代田考央;孙强华 2021-03-19
章程变更 2019-01-25章程备案 2020-04-23 章程修正案 2020-04-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廣澤正峰森荣介[退出]孙强华 竹中昌之[新增]川口裕[新增]廣澤正峰孙强华 2020-04-27
主要人员变更 廣澤正峰;森 荣介;孙强华 竹中昌之;川口裕;廣澤正峰;孙强华 2020-04-27
负责人变更 辻武志 森荣介 2020-04-27
章程修正案备案 2019-01-25章程备案 2019-01-25 章程修正案 2020-01-2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古势薰;孙强华;廣澤正峰;森荣介 森荣介;廣澤正峰;孙强华 2020-01-21
主要人员变更 古势薰;孙强华;廣澤正峰;森 荣介 森 荣介;廣澤正峰;孙强华 2020-01-21
章程变更 2010-02-02章程备案 2019-01-25 章程修正案 2019-02-22
经营范围变更 研制、开发、生产热水器,空调设备,供暖设备,居室、厨房、浴室、卫生间住宅设备及其配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安装、维修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制、开发、生产热水器,空调设备,供暖设备,居室、厨房、浴室、卫生间住宅设备及其配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安装、维修技术服务,与上述产品同类商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的批发、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02-22
负责人变更 廣澤正峰 辻武志 2017-01-2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辻武志;古势薰;孙强华;河村一郎 古势薰;森 荣介;癀澤 正峰;孙强华 2017-01-23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奉贤海关 3117940314 2004-08-02 正常 2068-07-31 高级认证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 - 1332****528 - 021-3****666 - 86
长谷川 敏広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chensij*****ritz-china.com 021-3****666 - 74

联系人共 2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森 荣介 董事长,董事 -
孙强华 董事,总经理 -
古势薰 董事 -
廣澤正峰 董事 -
森脇琢 董事 -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人员变动 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5-03-05
人员变动 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2025-03-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中山市柠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 (2021)沪01民辖终132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11-29
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舟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8)沪0120民初17134号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舟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73485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舟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本金71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1010元,反诉受理费836元,合计118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6-28
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舟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19)沪01民终243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上诉人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06-11
上海亚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沪0120民初10106号 准许原告上海亚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被告 2017-09-19
彭灏、彭某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46号 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彭灏、原告彭某、原告刘文祥各项损失388259.63元; 二、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彭灏、原告彭某、原告刘文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彭灏、原告彭某、原告刘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2元、邮寄费1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彭灏、原告彭某、原告刘文祥已垫付,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彭灏、原告彭某、原告刘文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 2016-12-31
彭光荣、彭灏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645号 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彭光荣、原告彭灏、原告彭超、原告宋见姑各项损失260064.73元; 二、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彭 光荣、原告彭灏、原告彭超、原告宋见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彭光荣、原告彭灏、原告彭超、原告宋见姑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4元、邮寄费1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彭光荣、原告彭灏、原告彭超、原告宋见姑已垫付,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彭光荣、原告彭灏、原告彭超、原告宋见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 2016-12-31
彭光荣诉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工贸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9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5-08-25
原告彭光荣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被告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能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工贸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399号 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彭光荣各项损失179257.89元; 二、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彭光荣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彭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彭光荣已垫付,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彭光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 2015-03-17
彭灏等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能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工贸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4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4-07-18
彭光荣等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能率(上海)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能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工贸有限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4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4元,由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4-07-18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4221S20017R1L 2021-01-25 2024-01-24
排污许可证 913100007630164494001U 2020-08-26 2023-08-25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3101200002739 2018-04-18 2023-04-17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04218S20011R0L 2018-01-25 2021-01-2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XK21-005-00081 2017-07-04 2022-12-0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CNBJ311336-UK 2014-12-29 2017-12-2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310276-UK 2011-12-07 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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