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6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隋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储物流、中储、营口中储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Yingkou Zhongchu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804740766888A
- 纳税人识别号 91210804740766888A
- 组织机构代码 740766888
- 曾用名 营口中储物资转运服务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800004025520
- 登记机关 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1-10
- 营业期限 2002-07-10~2032-07-09
- 注册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76#楼-8#门市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工具/机械/仪器->物流货运装备->集装箱、物流运输->仓储服务
- 公司简介 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是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90】物运人字268号)在营口注册的的分支机构,公司主营陆运、海运、铁路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仓储配送,集装箱拆装、进出口货物的租船、订舱、报关、报验等一条龙服务;自1990年成立以来,不同领域的合作客户遍及全国。 现公司拥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本着“守时遵约、服务至上” 的服务理念,以成熟的管理体系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为客户提供门对门、库对库的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力争以最合理的成本在全国的每一个角落提供最高品质的服务。 安全、快捷、诚守信誉,让客户满意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积极开拓进取,努力拼搏,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需要,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我们的服务:陆运、海运、铁路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仓储配送,集装箱拆装、进出口货物的租船、订舱、报关、报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隋晓萍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赵艳华 | - | - | 0.00% |
王纯祥 | - | - | 0.00% |
王晓光 | - | - | 0.00% |
彭文华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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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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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经销、仓储、烘干,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二类汽车大中型货车维修,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电子过磅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港口理货,打捞服务,船舶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装卸搬运,粮油仓储服务,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2-01-10 |
主要人员变更 | 1彭文华监事;2隋晓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随晓萍经理;2彭文华监事;3隋明执行董事; | 2019-03-29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隋晓萍 | 隋明 | 2019-03-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1彭文华监事;2隋晓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随晓萍经理;2彭文华监事;3隋明执行董事; | 2019-03-29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经销、仓储、烘干,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二类汽车大中型货车维修。 | 国内船货代理,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经销、仓储、烘干,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二类汽车大中型货车维修,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 | 2018-07-31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000.00 | 2017-03-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经销、仓储、烘干,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国内船货代理,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经销、仓储、烘干,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二类汽车大中型货车维修。 | 2017-03-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经销、仓储、烘干,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 | 国内船货代理,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经销、仓储、烘干,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2016-11-03 |
地址变更 | 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76#楼-8#门市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76#楼-8#门市 | 2016-1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仓储(除应经审批的);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7年09月26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粮食经销、仓储;粮食收购(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8日);粮食烘干;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 | 国内船货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粮食收购、经销、仓储、烘干,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 | 2016-07-07 |
联络员备案 | - | 陈晓春 | 2016-07-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仓储(除应经审批的);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7年09月26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粮食经销、仓储;粮食收购(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8日);粮食烘干;陆路货运代理。 | 国内船货代理;仓储(除应经审批的);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7年09月26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粮食经销、仓储;粮食收购(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8日);粮食烘干;陆路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 | 2014-03-25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 | 500.00 | 2014-03-25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仓储(除应经审批的);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9月8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粮食经销、仓储;粮食收购(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8日);粮食烘干。 | 国内船货代理;仓储(除应经审批的);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7年09月26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粮食经销、仓储;粮食收购(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8日);粮食烘干;陆路货运代理。 | 2013-10-28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仓储(除应经审批的);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9月8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国内船货代理;仓储(除应经审批的);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9月8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粮食经销、仓储;粮食收购(有效期至2015年11月18日);粮食烘干。 | 2012-12-01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仓储(除应经审批的);信息服务、货物配载(有效期至2012年5月19日);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9月8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国内船货代理(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仓储(除应经审批的);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9月8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2-04-13 |
期限变更 | 2012-07-09 | 2032-07-09 | 2012-02-16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100.00 | 2012-02-16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000 | 100.0000 | 2012-02-16 |
经营范围变更 | 国内船货代理(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仓储(除应经审批的);信息服务、货物配载(有效期至2012年5月19日);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9月8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国内船货代理(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仓储(除应经审批的);信息服务、货物配载(有效期至2012年5月19日);装卸搬运;经销钢材、建材、矿产品;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3年9月8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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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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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鱼圈关 | 2108965732 | 2012-06-04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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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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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 | - | - | ****688 | - | 71 |
- | - | - | - | 0417-****011 | - | 72 |
8** | - | - | - | 0417-****006 | - | 70 |
联系人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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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隋明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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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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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玉红、王长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辽0811民初1223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辽A×××××(原辽A×××××)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玉红5184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玉红67725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5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玉红35920.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在辽H×××××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玉红576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玉红7095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玉红19987.51元;在辽H×××××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玉红499.69元。 三、被告王长军、闫凤芹赔偿原告万玉红83724.30元。 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万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70元,原告万玉红负担420元;被告邹宝胜负担2125元;被告温利佳、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94元;被告王长军、闫凤芹负担1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12-01 |
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1)辽0804民初3811号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1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兆永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辽08民终2769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1-02 |
董郁群、周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辽0881民初1087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董郁群各项经济损失79016.85元(其中医疗费6451.85元、伙食补助费2350元、护理费8106.84元、误工费474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692.16元、交通费9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经济损失234005.85元的30%,即70201.76元; 三、被告周哲、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郁群鉴定费1500元。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元,由被告周哲、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11 |
闫凤芹与温利佳、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辽0804民初1445号 | 本案按原告闫凤芹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4-11 |
王长军与温利佳、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辽0804民初1446号 | 本案按原告王长军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1-04-11 |
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20)苏04民辖终18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06-24 |
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2020)苏04民辖终18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0-06-24 |
李忠臣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0804民初1089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忠臣6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忠臣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李忠臣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19 |
李忠贵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辽0804民初1090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忠贵6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忠贵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李忠贵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19 |
原告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辽0804民初3238号 | 驳回原告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3元,全部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07 |
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天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8)辽0804民初943号 | 一、被告王天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将辽HK0013(辽HM957挂车)所有权转至被告王天秀名下。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天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1-06 |
原告韩宝明与被告孙加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辽1122民初1512号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宝明车辆损失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孙加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1-01 |
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与大连帝威普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8)辽0291民初2399号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帝威普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风险抵押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元,由被告大连帝威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29元,由原告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7-27 |
韩宝明诉孙加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辽1122民初1586号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宝明车辆损失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孙加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1-03 |
原告毕金芳、刘殿谦、刘其航与被告武军、孙国兰、李力新、武天齐、陈玉堂、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冀0802民初631号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毕金芳、刘殿谦、刘其航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共计562832.8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毕金芳、刘殿谦、刘其航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共计155785.2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毕金芳、刘殿谦、刘其航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施救费、车辆损失费21824.37元。 四、被告武军、孙国兰、李力新、武天齐共同赔偿原告毕金芳、刘殿谦、刘其航酒精检测费及车辆公估费3074.40元。 五、被告陈玉堂赔偿原告毕金芳、刘殿谦、刘其航酒精检测费及车辆公估费658.80元。 以上一至五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11798元,由被告武军、孙国兰、李力新、武天齐共同负担8258.60元,由被告陈玉堂负担1769.70元,由原告毕金芳、刘殿谦、刘其航共同176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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