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张峻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5-01-12
  •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人民美术印刷厂北配楼二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2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峻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正越银河、银河互娱、金刚互娱、北京金刚互娱
  •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万元
  • 英文名 Beijing is The Galaxy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0~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101053272490430
  •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53272490430
  • 组织机构代码 327249043
  • 曾用名 北京正越银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10105018484081
  • 登记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24
  • 营业期限 2015-01-12~2035-01-11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板桥南巷7号9幢三层东侧306室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技术推广服务
  • 专业行业 VRAR->VRAR应用->VR娱乐
  • 公司简介 北京金刚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新三板挂牌的第一家游戏公司(股票代码:430092),是一家集自主研发,发行和运营为一体的综合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凝聚了一批富有创新游戏设计理念的研发团队和营销经验丰富的运营团队,员工富有创造力,学历层次高,秉持着“精益求金,百炼成刚”的研发理念,立志制作国人引以为傲的民族网游。公司拥有强大完整的游戏研发队伍,合理的人员配置,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团队规模约1000余人。 目前公司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内领先的三款引擎及多款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类型覆盖3D/2D页游和3D/2D手游,包括网页游戏《剑踪》、《九鼎记OL》、《泰坦世界》、《烈焰传奇》《我欲封天》等;手机游戏《罪恶之城》、《二战世界》、 《叶问2D》、《魔王与公主》、《舌尖上的中国》、《我叫MT》、《我叫MT英雄杀》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成都正越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北京金刚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北京华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北京凡卓科技有限公司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产品设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产品设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11-2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文凯*执行董事[退出]李文凯*经理[退出]刘佳监事 张峻*执行董事[新增]张峻*经理[新增]刘佳监事 2019-04-29
负责人变更 李文凯 张峻 2019-04-29
主要人员变更 1 李文凯 执行董事;2 李文凯 经理;3 刘佳 监事 1 张峻 执行董事;2 张峻 经理;3 刘佳 监事 2019-04-29
负责人变更 李柳军 李文凯 2018-07-1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李柳军*执行董事[退出]李柳军*经理[退出]刘佳监事 李文凯*执行董事[新增]李文凯*经理[新增]刘佳监事 2018-07-16
主要人员变更 1 李柳军 执行董事;2 李柳军 经理;3 刘佳 监事 1 李文凯 执行董事;2 李文凯 经理;3 刘佳 监事 2018-07-16
地址变更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2203内B室 北京市东城区板桥南巷7号9幢三层东侧306室 2018-05-09
登记管辖机关变更 朝阳分局 东城分局 2018-05-09
负责人变更 崔彩琦 李柳军 2018-01-22
主要人员变更 1 崔彩琦 执行董事;2 崔彩琦 经理;3 闫凯杰 监事 1 李柳军 执行董事;2 李柳军 经理;3 刘佳 监事 2018-01-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崔彩琦*执行董事[退出]崔彩琦*经理[退出]闫凯杰监事[退出 李柳军*执行董事[新增]李柳军*经理[新增]刘佳监事[新增 2018-01-22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7-09-08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华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北京金刚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北京金刚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2017-09-08
名称变更变更 北京正越银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2017-09-08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016-08-29
投资人变更 北京凡卓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北京金刚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北京华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2016-08-29
股东信息变更 1 北京凡卓科技有限公司 0 法人股东 1 北京金刚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企业法人;2 北京华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49 法人股东 2016-08-29
经营范围变更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产品设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依法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产品设计;软件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16-05-20
股东信息变更 北京凡卓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北京华众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 2016-05-2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2160727072 - - - 021-6****072 - 7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1381****953 1917292*****.com - - 83
张峻 执行董事,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1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张峻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悠谷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2021)沪73知民初529号 一、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悠谷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返还预付分成款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悠谷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悠谷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71元,由原告悠谷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33元,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53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01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欢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2021)粤04民辖终21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22-01-06
申请执行人肖保元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执9155号之一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18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12-17
申请执行人刘海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2021)京0101执9441号之一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186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12-17
欢聚时代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105民初5789号 一、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欢聚时代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垫付的广告充值款四万六千六百二十七元五角、服务费八百元。 二、驳回原告欢聚时代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元,300元由原告欢聚时代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483元由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06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欢聚时代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京03民终1469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1-06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2民终10725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0-0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2民终1073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0-0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冬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2民终1073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21-10-0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薛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4787号 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薛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的工资37886元(税前);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1-10-0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4788号 一、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宇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的工资28390.8元(税前); 二、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1-10-0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4790号 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刘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工资44482.8元(税前);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1-10-0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冬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4786号 一、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冬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43115.36元(税前); 二、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张冬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19.42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1-10-0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薛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2民终1073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0-0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陶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4039号 一、确认陶磊与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陶磊2020年6月1日至8月11日工资差额8821元; 三、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陶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000元; 四、驳回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擎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3968号 一、确认高擎宇与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擎宇2020年3月、6月、8月1日至8月11日的工资差额13577.90元; 三、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擎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 四、驳回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9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任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京0101民初4042号 一、确认任丽与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任丽2020年2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22000元; 三、驳回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9-29
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服务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民初27744号 一、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消耗服务器和IDC资源费36912.57元及预付分成款633455.44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3880元(原告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给付原告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由原告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80元,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1199元(原告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1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26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7-23
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玩趣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20)京73民终293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7-08
北京玩趣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刚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020)京0101民初78号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2021-07-07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证161365号 - -
高新技术企业 GR201911008491 - -
科技型中小企业 202011010108001154 2020-04-21 2020-12-31
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911010108000032 2019-04-29 2019-12-31
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811010508003646 2018-05-02 2019-03-31

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审核日期
jgyou.com jgyou.com 京ICP备16025381号-2 2019-06-20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