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
- 法人: 卢庆中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08-30
-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幢9层90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5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卢庆中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楠雁贸易、河南楠雁、楠雁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053362240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336224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1000045604
- 登记机关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01-05
- 营业期限 2012-08-30~
-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幢9层90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建材批发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锁具五金配件->智能锁、建材/门窗/水电->电工电线开关->电线电缆、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智能锁、汽车/骑行/车品、智能硬件->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数码/手机/电脑->智能数码设备->智能家居、工具/机械/仪器、其他、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物联网->智能安防->智能锁、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智能家居、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百货/厨具/宠物、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能家居
- 公司简介 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 经销批发的智能家居、智能楼宇对讲、智能锁、汽车辅驾宝畅销消费者市场,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智能家居、智能楼宇对讲、智能锁、汽车辅驾宝品种齐全、价格合理。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方斌 | - | - | 15.00% |
薛杰斌 | - | - | 15.00% |
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60.00% |
卢庆中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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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卢庆中、卢华杰 | 卢庆中、刘兮诺 | 2022-08-22 |
期限变更 | 10 | 长期 | 2022-08-22 |
地址变更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28层01号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幢9层901号 | 2017-01-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8日)、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科教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家具、通信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 |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科教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家具、通信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 | 2017-01-05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8日)、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科教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家具、通信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 |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科教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家具、通信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 | 2016-12-30 |
地址变更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28层01号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幢9层901号 | 2016-12-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卢庆中陈方斌[退出] | 卢华杰[新增]卢庆中 | 2014-07-2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方斌 | 卢庆中 | 2014-07-21 |
投资人变更 | 陈方斌:15%;薛杰斌:15%;卢庆中:10%;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60%; | 卢庆中:;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 | 2014-07-21 |
主要人员变更 | 卢庆中;陈方斌; | 卢华杰;卢庆中; | 2014-07-21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方斌:15%;薛杰斌:15%;卢庆中:10%;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60%; | 卢庆中:;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 | 2014-07-21 |
负责人变更 | 陈方斌 | 卢庆中 | 2014-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科教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家具、通信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 |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8日)、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不含小汽车)、科教设备、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办公家具、通信设备、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油漆)。 | 2012-11-21 |
股东名录 | 陈方斌:15%;薛杰斌:15%;卢庆中:10%;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60%; | 卢庆中:;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 | 1970-01-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独资投资人) | 陈方斌 | 卢庆中 | 1970-01-01 |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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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卢**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0371-8****022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1593****441 | 5223164*****.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1863****579 | 5223164*****.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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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卢庆中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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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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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民终1935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96元,由上诉人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0-30 |
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与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91民初16701号 | 冻结被告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9-09-06 |
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与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91民初16701号之一 | 驳回被告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06 |
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与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91民初16701号 | 驳回原告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96元,减半收取3798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818元,由原告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原告 | 2019-09-06 |
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豫0191执2180号 | - | 被执行人 | 2019-08-02 |
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与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豫0191民初18439号 | 一、被告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支付货款975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延吉市胜达酒类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河南楠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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