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杨振沛
- 注册资本: 866.52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3-10
- 办公地址: 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华泰科技园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杨振沛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好世富纸业、东莞好世富、好世富
- 注册资本 866.52万元
- 实缴资本 866.52万元
- 英文名 Dongguan Haoshifu Paper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40~5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6713792502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19006713792502
- 组织机构代码 67137925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400075062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5-09
- 营业期限 2008-03-10~
-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新湖工业四街11号101室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纸制品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
- 公司简介 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珠江口东岸,广东历史文化名城东莞,东莞东莞市谢岗镇华泰科技园,于2008年03月10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44万香港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生产和销售纸箱、纸板、彩盒,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东莞纸业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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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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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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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章程修正案 | 2022-05-09 |
期限备案(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备案) | 2023/03/10 | -1 | 2022-05-09 |
地址变更 | 东莞市谢岗镇华泰科技园 | 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新湖工业四街11号101室 | 2022-05-09 |
章程变更 | - | 章程修正案 | 2022-05-09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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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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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海关 | 4419946004 | 2008-09-09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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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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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炳荣 | 董事 | - | - | - | - | 79 |
蔡明璋 | 副董事长 | - | - | - | - | 79 |
谢慧旭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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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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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沛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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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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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973民初20980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原告 | 2020-01-03 |
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与惠州迈腾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1973民初20979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原告 | 2020-01-03 |
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0307民初1835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原告 | 2019-12-04 |
廖小霞与雷海飞、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东三法樟民三初字第118号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廖小霞144219.7元; 二、驳回原告廖小霞对被告雷海飞、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廖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6元,由原告廖小霞负担1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581元。上述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10-22 |
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与廖小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5)东三法樟民三初字第204号 | 准许原告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5-10-20 |
东莞好世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352-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4-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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