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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刘志成
  • 注册资本: 606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2-17
  •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1楼、12楼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粤财担保集团Utrust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3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4

中标金额

3,049,0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志成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粤财、广东粤财、粤财融资担保集团、粤财融资担保
  • 注册资本 606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06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89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0006844607010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0006844607010
  • 组织机构代码 684460701
  • 曾用名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000000059008
  • 登记机关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03
  • 营业期限 2009-02-17~
  •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2楼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非融资担保服务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金融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黎超明 - - 0.00%
陈秋霞 - - 0.00%
陈杰 - - 0.00%
邓斌 - - 0.00%
蒋健冬 - - 0.00%
罗力力 - - 0.00%
梁棠 - - 0.00%
林绮 - - 0.00%
林波 - - 0.00%
杨润贵 - - 0.00%
曾忠生 - - 0.00%
张彧昭 - - 0.00%
张伟 - - 0.00%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孙宛青 - - 0.00%
周军 - - 0.00%
吴锋 - - 0.00%
刘祖前 - - 0.00%
刘丽萍 - - 0.00%
仇肖军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石军(副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志成(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黄荣芳(副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志成(总经理,董事长,董事);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 2024-11-26
主要人员变更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石军(副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志成(总经理,董事长,董事);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 2024-04-03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陈秋霞 刘志成 2024-04-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石军(副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志成(总经理,董事长,董事);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 2024-04-03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陈秋霞 刘志成 2024-04-03
主要人员变更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4-01-19
章程备案 - 章程 2024-01-19
主要人员变更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4-01-1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3-04-21
主要人员变更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3-04-21
主要人员变更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石军(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3-04-2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3-02-03
主要人员变更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郭思煜(副总经理);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3-02-0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黎超明(董事);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周峰(副总经理);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陈秋霞(董事,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刘志成(董事);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3-01-11
主要人员变更 黎超明(董事);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周峰(副总经理);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陈秋霞(董事,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刘志成(董事);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 黄薇(董事);周峰(董事);胡新科(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陈能(董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陈秋霞(董事长,董事);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刘志成(总经理); 2023-01-11
法定代表人变更 刘祖前 陈秋霞 2023-01-11
主要人员变更 黎超明(董事);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陈秋霞(董事,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志成(董事);张家杰(监事); 黎超明(董事);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罗力力(副总经理);周峰(副总经理);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陈秋霞(董事,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成序(副总经理);刘志成(董事);张家杰(监事);谢勇东(副总经理); 2022-05-10
主要人员变更 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黎超明(董事);陈秋霞(总经理,董事);曾烨(董事);张家杰(监事); 黎超明(董事);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陈秋霞(董事,总经理);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志成(董事);张家杰(监事); 2022-03-31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朱振基(职工监事);张彧昭(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黎超明(董事);曾烨(董事);张家杰(监事);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陈秋霞(总经理,董事);凌海量(职工监事); 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黎超明(董事);陈秋霞(总经理,董事);曾烨(董事);张家杰(监事); 2021-05-08
主要人员变更 朱振基(职工监事);张彧昭(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黎超明(董事);曾烨(董事);张家杰(监事);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陈秋霞(总经理,董事);凌海量(职工监事); 欧阳浩(职工董事);谢日华(监事);凌海量(职工监事);朱振基(职工监事);刘发宏(监事会主席);刘祖前(董事长);黎超明(董事);陈秋霞(总经理,董事);曾烨(董事);张家杰(监事); 2021-05-0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刘** 董事长 - liuzuqi*****nliy.com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utrustf*****rust.cn 020-8****218 - 74
谢勇东 副总经理 - - - - 79

联系人共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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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刘祖前 董事长 -
曾烨 董事 -
黎超明 董事 -
欧阳浩 职工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受托管理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中标公告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受托管理服务项目 广东-广州 150.00 2024-12-03
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受托管理服务项目 中标公告 技术改造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受托管理服务项目 广东-广州 150.00 2024-12-03
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受托管理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坑塘治理 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贷款风险补偿方式受托管理服务项目 广东-广州 4.90 2024-11-20
关于担保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等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项目询价采购的公告 招标公告 担保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等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项目 广东-广州 - 2023-11-24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项目(省级担保机构)的通知 招标公告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项目 广东 - 2022-06-01
帕萨特牌SVW7183SJD小型轿车(粤A010AY) 招标公告 小型轿车 广东 - 2018-03-27
帕萨特牌SVW7183SJD小型轿车(粤A010AY) 招标公告 小型轿车 广东 - 2017-11-23
企业债券担保增信机构招聘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企业债券担保增信机构招聘 广东-佛山 - 2013-07-31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佛山市禅城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1 1 - 2013-07-3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粤0104民初41802号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本金45862438.36元、利息(截止至2021年9月10日,利息为0元;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45862438.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10%标准计算)、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9月10日,违约金为0元,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45862438.36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被告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被告林树光、林静芸、林树恒、林少芸、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应连带清偿上述欠款,被告林树光、林静芸、林树恒、林少芸、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林树光名下的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心城区宁冠园A5幢601、701号房产,被告汕头保税区恒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省汕头保税区D02地块及地上0001幢、0002幢、0003幢、0004幢不动产,被告汕头市澄海金融大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永华园10幢901、1001号房产、10幢一层车位4号、5号、10幢地下层车位55号、56号、57号、58号、59号、60号、70号、7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86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树光、林静芸、林树恒、林少芸、汕头卜高通美实业有限公司、汕头保税区恒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金融大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6-23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市湛能水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20)粤0104执1662号 - - 2022-06-02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8)粤01民终16113号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39元予以退回 - 2022-05-09
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粤0104民初22895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005592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代偿款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3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6044.74元; 三、被告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汉思、廖春嫦、赖斌、李芳芳、廖春宏、江文慧对被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本案抵押物即深圳市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三号厂房B1404、深圳市布吉镇水径村华浩源(A区)5号楼3单元409房产、深圳市布吉镇水径村华浩源(A区)5号楼3单元211房产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赖汉思持有的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股股份(证券简称为鼎新高科,证券代码为837182)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641元,由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1元,由被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汉思、廖春嫦、赖斌、李芳芳、廖春宏、江文慧共同负担141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鼎新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州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咸宁鼎新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新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汉思、廖春嫦、赖斌、李芳芳、廖春宏、江文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2-14
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粤0104民初10905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19835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汕头市力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力好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蔡桓、林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力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力好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蔡桓、林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蔡桓持有的被告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200万股股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8314元(含案件受理费433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320元,由被告江西力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力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力好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蔡桓、林珊负担17994元(含案件受理费12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 2022-01-28
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515执异140号 驳回案外人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案申请人 2022-01-07
郝敏华、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21)粤0104民初21635号 一、撤销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粤0104执2686号财产分配方案(一)中“同意给予申请执行人优先比例20%进行分配”的内容,由本院重新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二、驳回原告郝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0-29
陈通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21)粤01民终5934号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4-06
陈通金与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20)粤0104民初3555号 驳回陈通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1
郝敏华与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20)粤0104民初1273号 一、撤销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粤0104执2686号财产分配方案; 二、原告郝敏华有权按其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参与被执行人陈远河、庄红琼名下房产拍卖所得余款1570782.2元的分配。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粤0104民初19701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8078878.4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钟景声、梁土妹对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钟景声、梁土妹对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许真锦、黄停艳各自对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和正常利息之和中的2019719.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真锦、黄停艳对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振伟、许振辉、许秀兰、钟康富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许真锦、黄停艳、钟景声、梁土妹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七、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80.7元,由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3050元,被告湛江市宝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许真锦、黄停艳、钟景声、梁土妹负担765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20-03-25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9)粤0104民初3547号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0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8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9月5日起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潘志坚、被告刘九华、被告何斌对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33.6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容新厨具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志坚、刘九华、何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20-02-04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合同纠纷 (2019)粤04执异121号 驳回上海同丰棕榈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2019-10-03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7)粤1322执444号 终结本院(2017)粤13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龙溪华森涂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2019-06-20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金桂达纸业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粤0104民初17839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桂达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7224036.53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金额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志坚、刘九华、何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桂达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志坚、刘九华、何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桂达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桂达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潘志坚、刘九华、何斌对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志坚、刘九华、何斌对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110.5元,由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6524.7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桂达纸业有限公司、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志坚、刘九华、何斌负担815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9-05-27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保证合同纠纷 (2017)粤0891民初772号 一、限被告湛江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800万元及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钟景声、梁土妹、钟河清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湛江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限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66.5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2366.54元,由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262.04元,由被告湛江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3104.5元,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振辉、钟康富、许秀兰、钟景声、梁土妹、钟河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1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8)粤民初101号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67063480.6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2019-05-06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粤民初101号 一、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向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513635616.43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代偿款9956164.3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自2018年7月6日起计至2018年7月24日止,以代偿款513635616.4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代偿款9956164.3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7月6日起计至2018年7月24日止,以代偿款513635616.43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计算利息的利率及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之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 二、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三、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等21幢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置前述抵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717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256983.65元,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2519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5-06
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8)粤0104民初17837号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38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金额为基数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李九胜、张志华、李小武、李小龙对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李九胜、张志华、李小武、李小龙对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李洪九、李胜利分别对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中的6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洪九、李胜利对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3月13日起以尚欠的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违约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对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李九胜、张志华、李小武、李小龙、李洪九、李胜利向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七、驳回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228.1元,由原告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515.5元,由被告湛江市广森肥业有限公司、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许振伟、许秀兰、钟康富、李九胜、张志华、李小武、李小龙、李洪九、李胜利负担377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2019-04-19
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追偿权纠纷 (2018)粤01民终17999号 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39.05元,予以退回 -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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