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法人: 陈俊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5-18
- 办公地址: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北健仁路南(D)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4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江苏巨匠、巨匠、巨匠智能系统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5.00万元
- 英文名 Jiangsu Jujiang Intelligent System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903MA1WK1RH05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WK1RH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928000417406
- 登记机关 盐城市盐都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6-08
- 营业期限 2018-05-18~
- 注册地址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北健仁路南(D)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机器人、先进制造->新材料
- 公司简介 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传统的江南文化、鱼米之乡盐城,盐城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纬七路北健仁路南(D),于2018年05月18日在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智能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分流分拣系统、智能物流装备以及自动化物流系统研发,激光导航无人导引小车、穿梭车、码垛机、仓储物流设备及配件、工装夹具、工业机器人制造、销售、研发及售后服务;从事计算机技术、电子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智能技术、新材料、信息科技、网络科技、智能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智能设备的销售;机器人制造和集成应用;自动化物流分拣配送、数字化仓储立体高架库、产品信息识别及追溯防窜、安全防范及智能监控、工业自动化控制、自动化软件、机器人集成应用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工业大数据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盐城仓储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盐城盐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000.00万元 | 20.00% |
仇红华 | 自然人股东 | 1000.00万元 | 10.00% |
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7000.00万元 | 7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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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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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4544386*****.com | 0515-8****188 | - | 74 |
印国君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shenh*****mingjiang.com | 0515-8****188 | - | 74 |
联系人共 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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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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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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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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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903执2150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苏0903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被告 | 2022-04-29 |
江苏德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苏0903执216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1-07-31 |
江苏德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苏0903执216号 |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3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1-07-31 |
上海灿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903执99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7-31 |
盐城市盐都区超华餐厅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903执99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苏0903民初3102号 | 一、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人民币4015836.31元并承担该款从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亚一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73元,由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6-30 |
盐城市励志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苏0903执195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申请执行人 | 2020-12-31 |
盐城明匠智能产业投资基金中心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股东出资纠纷 | (2020)苏0903民初5465号之一 | 驳回原告盐城明匠智能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1 |
4590蔡猛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争议 | (2020)苏0903民初4590号 | 本案按原告蔡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 被告 | 2020-11-30 |
盐城市嘉明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苏0903执149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告 | 2020-11-28 |
江苏德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苏0903民初6648号 | 一、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德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84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苏德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00元由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11-28 |
盐城涵森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20)苏0903民初2262号 | 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涵森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1176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52元,由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30 |
上海灿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加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903民初2187号 | 一、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灿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费1278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灿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96元,由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30 |
盐城市盐都区超华餐厅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903民初2188号 | 一、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超华餐厅795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盐都区超华餐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34元,由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0-30 |
7749盐城市励志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苏0903民初7749号 | 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市励志运输有限公司运费人民币124600元,并支付以12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16元,由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6-23 |
1105盐城凯德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903民初1105号 | 按原告盐城凯德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0-06-18 |
盐城市嘉明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苏0903民初7552号 | 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嘉明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104600元,并承担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56元,由被告江苏巨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告 | 2020-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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