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韩钢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4-27
- 办公地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韩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捷成世纪文化、捷成世纪
- 注册资本 5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0万元
- 英文名 Jiecheng Century Cultural Industry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4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412MA1MK26G2T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K26G2
- 曾用名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483000527380
- 登记机关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3-11-07
- 营业期限 2016-04-27~
- 注册地址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祥云路6号智慧园南区海鸥9号楼一楼102室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影视节目制作->影视节目制作
- 专业行业 网络/游戏/传媒->影视、网络/游戏/传媒->二次元->动漫、教育/文具/乐器->图书杂志出版->动漫、服务/休闲/出行->公司商务服务->营销策划、网络/游戏/传媒->视频、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电视
- 公司简介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文明和吴文化的发源地的常州,常州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于2016年04月27日在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文化项目咨询;传媒技术的推广与服务;版权分销;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国内广告;动漫研发、设计、制作、发行;开展音视频专业技术培训;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影视、...,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常州文化艺术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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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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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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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石村77-18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石村77-17、77-18号 | 2018-02-11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电影电视节目(电视剧除外)、专题专栏节目、综艺节目的制作、发行;电影电视剧本创作,影视作品的开发;摄影摄像服务;演出经纪服务;影视服装道具及器材租赁;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文化项目咨询;传媒技术的推广与服务;版权分销;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国内广告;动漫研发、设计、制作、发行;开展音视频专业技术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影视、文化产业项目、旅游项目经营管理;文化旅游产品开发;风景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公园管理;酒店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提供场地租赁;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影视文化产业、酒店、旅游及计算机项目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期货);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影、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广播电视节目)、专题专栏节目、综艺节目的制作、发行;电影电视剧本创作,影视作品的开发;摄影摄像服务;演出经纪服务;影视服装道具及器材租赁;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文化项目咨询;传媒技术的推广与服务;版权分销(进口出版物除外);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国内广告;动漫研发、设计、制作、发行;开展音视频专业技术培训(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展览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影视、文化产业项目、旅游项目经营管理;文化旅游产品开发;风景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公园管理;酒店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提供场地租赁;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影视文化产业、酒店、旅游及计算机项目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期货);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3-01 |
名称变更(字号名称、集团名称等)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16-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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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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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20 | - | 1801****216 | baojingj*****tsen.cn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 | 4970313*****.com | 0519-8****715 | - | 74 |
包晶骏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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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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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钢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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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上市公司公告一览:中国铁建联合中标总投资180亿PPP项目等
募资并购重组 新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获证监会通过 新钢股份(600782)公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 天华院重组拟收购化工装备公司旗下装备制造资产 天华院(600579)披露重组进展,公司拟收购标的为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所属未上市装备制造资产,交易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可能视情况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盛屯矿业:定
胜宏科技林州重机中体产业 2017-08-03 00:25:2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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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22)京民申1432号 | 驳回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2-06-07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孔凌云等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2021)京0107民初2755号 | 一、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本金及收益23148000元; 二、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以1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孔凌云、被告共青团山西省委网络传媒中心就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706元,由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06元(已交纳),由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孔凌云、被告共青团山西省委网络传媒中心共同负担17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黄河青年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孔凌云、被告共青团山西省委网络传媒中心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2022-03-08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2021)京民终85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9300元,由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2-01-08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盛夏星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7民初6579号 | 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原告 | 2022-01-06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480号 | 准许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原告 | 2021-10-05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燕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14民初155号 | 一、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本金420万元; 二、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的投资收益756000元; 三、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滞纳金和投资收益,计算方法为以420万元为基数,在2018年9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四、李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与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4元,由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9-06 |
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3民终7832号 | 一、准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驳回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81元,由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31元(已交纳);由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负担1965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6-08 |
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民辖终8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燕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1-04-23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 | (2020)京0114财保947号 |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仁智策划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燕银行存款6337636.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03-09 |
蒙元文化影视城有限公司与嘉兴梦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0)内0624民初1460号 | 准许原告蒙元文化影视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72元,因原告蒙元文化影视城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蒙元文化影视城有限公司5372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元文化影视城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10-15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9)京03执异514号 | 准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12-17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9)京03执异512号 | 准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12-16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9)京03执异509号 | 准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12-11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 民事 | (2019)京03执异510号 | 准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12-11 |
甄子丹与国盛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2019)京0491民初14465号 | 准许甄子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甄子丹负担(已交纳) | 被告 | 2019-11-18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京03民初503号 | 一、查封徐可心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霍尔果斯支行账户内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户内存款 四、本裁定第二项、第三项保全财产限额为61664975.3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原告 | 2019-09-27 |
杨伟等 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京03执208号之二 | 终结(2018)京0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4-03 |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8)京03民初503号 | 一、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款五千七百万元及律师费五万元; 二、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五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50125元,由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29 |
杨伟等 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京03执208号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千七百零五万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应支付的滞纳金(以人民币五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五千元。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七百零五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尔果斯天天影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费人 | 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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